甘孜新龙色戈一期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名称)二标段(标段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甘孜新龙色戈一期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名称)二标段(标段名称)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招标的提问作如下澄清:
提问:
按照评分标准(2)需在(1)的基础上,提供施工业绩满足3500m及以上业绩。
1.作为联合体投标,是否可以牵头方提供所有业绩,联合体方不提供业绩,还是允许牵头方提供总包业绩,联合体方作为施工方提供施工业绩。
2.如可以牵头方提供所有业绩,EPC业绩可否作为施工业绩证明。
答复:
1、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自行提供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
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投标人综合实力业绩中规定:“(2)在(1)的基础上,所提供的施工部分业绩属于海拔3500米及以上(自行提供海拔高度证明材料)业绩的,每一个加2分”,此处的施工部分业绩是指投标人承揽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中的施工部分业绩或者承揽的施工总承包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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