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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581本溪钢铁(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收账款第四次降价转让(本溪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辽宁本溪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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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373.49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120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标的名称
(2024)2581点击登录查看应收账款第四次降价转让(本溪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是否国资
非国资
交易机构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
资产描述
应收账款转让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其他
标的名称
(2024)2581点击登录查看应收账款第四次降价转让(本溪大河实业有限公司所欠工程款及利息)
标的所在地区
辽宁省 / 本溪市
数量
-
现场查勘安排
联系人及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转让底价
373.49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与本次转让债权有关的相关债务人可能存在灭失或下落不明等情形,意向受让方应对债权情况及其他潜在瑕疵或风险做到充分的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债权能否实现的风险。转让方和沈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损失赔偿等在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视为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并自行承担转让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重大缺陷,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的全部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3、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未与转让方签署《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宣布本次转让无效并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已交保证金不予退还。
4、受让方在《债权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沈交所支付除交易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受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债权转让合同,有权另行处置转让债权,受让方之前支付的交易款项不再退还。
6、转让方在收到标的资产全部交易价款且沈交所出具债权交易凭证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标的资产权属资料移交。
7、标的资产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交割到受让方期间产生的权利归受让方所有,期间产生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受让方资格条件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交易保证金应交120万元人民币
交纳时间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交纳形式
网上支付
处置方式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挂牌信息
信息披露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发布终结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竞价方式
动态报价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加价幅度(元)
1000
是否起始价报价
限时报价周期(秒)
120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08:30:00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10:1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批准单位名称
批准文件名称
变价方案修正案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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