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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的通告

黑龙江哈尔滨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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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依据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面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征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线索。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线索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

二、线索征集范围

党的十九大以来的哈尔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及情形:

(一)行业主管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

1.监督监管流于形式,履职不力、不作为。

2.行政处罚标准不一、裁量不公。

3.投诉渠道堵塞不畅、处理不及时。

4.围标串标纠治不力,深查细究不到位。

5.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突出问题。

(二)重点主体存在的突出问题

1.招标人

(1)违规设置限制性和倾向性条件,量身定制、内定中标,以提高资质等级、限制所有制形式,要求与项目不相适应的业绩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评标、定标规则存在明显倾向性。

(2)招标人违规肢解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小招大;标段划分过大或过碎,变相提高或降低投标门槛。

(3)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假借“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先建后招。

(4)中标后,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投标人

(1)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中标。

(2)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资质投标。

(3)伪造、变造资质或提供虚假业绩骗取中标。

(4)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5)恶意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投标活动。

(6)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招标代理机构

(1)通过非法手段承揽业务。

(2)按照招标人意愿组织安排围标串标。

(3)泄露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

(4)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招投标档案资料。

(5)违规限制投标人依法参与投标活动。

4.重点主体其他突出问题

(三)重点人员存在的突出问题

1.评标专家和招标人代表

(1)利用职权收受财物、影响或者操纵评标结果,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

(2)违反相关规定在评标过程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3)私下接触投标人,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

(4)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在评标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5)不按照法规和规定要求,主观臆断,将不应否决的投标作否决处理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6)《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行为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的情节严重的不良行为。

2.领导干部,特别是相关单位、部门“一把手”

(1)违规透露信息。

(2)利用职务便利或职务影响说情打招呼,违规插手和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

(3)人为设置障碍,吃拿卡要。

(4)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

(5)要求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3.职业“掮客”

(1)借用、冒用领导干部名义要求、帮助他人承搅工程项目。

(2)买标卖标、层层转包。

4.重点人员其他突出问题

(四)重点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

1.在项目决策环节,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未批先建、违规审批,以及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2.在招投标环节,内外勾结,明招暗定、虚假招标、围标串标以及复评复议改变中标结果。

3.在施工管理环节,转包或违法分包、挂靠或出借资质、监督管理责任缺位,实名制管理落实不到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超资格执业范围执业。

4.在工程竣工验收环节,无故拖延验收、不按规定程序验收、未达到验收条件予以验收,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5.在资金使用管理环节,不按合同约定、施工进度拨款,虚假增加工程量套取建设资金,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

6.重点环节其他突出问题。

三、线索举报相关要求

(一)举报人可实名或匿名,采取当面、信函、电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举报,请尽可能详细描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线索受理单位将对举报人及其信息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人身安全。对泄露信息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三)举报人对所检举、揭发、提供的线索不得虚构或夸大事实,不得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对谎报或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如反映与行业领域黑恶犯罪无直接关系的个人诉求、涉法涉诉等信访问题,请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四、线索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

举报邮箱:****@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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