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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合同审查与签订的通知

四川成都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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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建立有序的招标采购运行机制,规范招标采购类合同审查与签订,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成都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承办单位(人)应在发布公开招标公告前,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将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草案提交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及学校法律顾问,履行业务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

二、招标采购项目承办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

合同承办人是合同签订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负首要责任。合同签订前,采购人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状况、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经济实力、社会信誉、委托代理权限等情况进行确认。

三、签订的招标采购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标文件中合同草案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

四、凡经公开招标签订后的采购合同,均需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备案。

五、采购期限内约定采取一年一签的合同,在续签时不得对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在合同审批表中注明“未作实质性修改”,并附上合同首次经合法性审查后的律师意见;如作实质性修改,视作新合同,按程序另行履行合同审签全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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