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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海宏盛木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南乐东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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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东综执环保普罚决字〔2024〕第49号

被处罚人:乐东海宏盛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DRA8BW3B,住所地: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

本机关于2024年 8月20日立案调查,经查,2024年8月20 日乐东黎族自治县****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询问笔录》1份;3、现场照片6张;4、****乐东黎族自治县****

本机关于****以(乐东综执环保普罚告字〔2024〕第5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申请听证权。你(单位)逾期未向本机关提起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本机关于****对本案进行案件审核,并于****进行案件集体讨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建设木材加工厂项目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项目主要是木材加工锯材切割、木片加工烘干等工艺,参照2021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十七的项目类别,木材加工厂制造项目属列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建设项目类序1)“基本事实及处罚基准、其他情节及调整幅度”的相关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金额估算为732737.93元(大写:柒拾叁万贰仟柒佰叁拾柒元玖角叁分整);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处罚裁量档次,总百分值20%732737.93元×2%=14654.7586元(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第十五条:“本规则及《裁量基准》的罚款金额按“千”取整,百位数四舍五入。”的规定,但法定处罚金额为百元的,按“百”取整。最终核算处罚款金额确定为: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予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点击登录查看指定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以通过本机关(地址:乐东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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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其中,对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也可以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管辖。

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认为需要维持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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