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将对下列不动产权利予以依职权更正。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办理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点击登录查看41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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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权利人 | 坐落 | 文件 | 更正内容 | 备注 |
1 | 海南鸿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陵水县**** | 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证明表 | 在分割单元情况中,把序号1至78个登记单元土地使用权分割面积全部填写在“分摊基底面积”一栏 | 依职权更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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