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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第一医院麻醉机采购需求公开

湖南长沙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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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功能及要求:

通气模式丰富,性价比高。可进行机械通气、手动通气及SIMV通气。通过回路将麻醉药送入患者的肺泡,形成麻醉剂气体分压,弥散到血液后,对中枢神经系统直接发生抑制作用,从而产生全身麻醉的效果。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执行

三、技术规格:

1、基本要求:

★1.1、用于对成人、儿童和新生儿的吸入麻醉及呼吸管理;

1.2、具备双后备电池位,标配一套后备电池,后备电池为锂电池。单套后备电池使用时间≥90分钟,双套后备电池使用时间≥180分钟;

1.3、配备≥4个辅助电源接口

1.4、接口至少包含:1个LAN接口支持网络和软件升级, 1个 RS-232 接口,1 个视频信号接口,2个USB接口;

1.5、机架:中央刹车系统,大脚轮配有防缆线缠绕功能,带工作台侧栏杆推车,配备折叠辅助工作台;

1.6、显示屏可360度旋转,俯仰角度可调节;

1.7、具备工作台照明光,且亮度可调;

1.8、非待机状态转动关机旋钮,主机具备延迟关机功能;

2、气源

2.1、配备氧气、空气两气源;

2.2、具备氧笑联动系统,保证接入氧气和笑气时氧浓度不低于25%;

2.3、快速充氧范围25-75 L/min;

3、流量计

3.1、电子显示流量计,空气范围: 0L/min~15L/min,氧气范围: 0L/min~15L/min,笑气范围: 0L/min~12L/min;

3.2、电子流量计配备各支路流量数字显示和屏幕显示,屏幕可显示新鲜气体设置总流量和氧浓度;

3.3、具备辅助吸氧流量计;

3.4、配备高流量给氧功能,流量范围 2-80 L/min,氧浓度设置范围21~100%;

3.5、采用顺磁氧;

4、挥发罐

4.1、配备双麻醉罐位;

4.2、可选配第三个麻醉罐位;

4.3、配备一个七氟醚挥发罐,挥发罐和主机同品牌,非其他品牌代工贴牌产品,具备压力、流速和温度补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4 支持地氟醚挥发罐,挥发罐和主机同品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呼吸回路

5.1、一体化集成回路,具有可观测的吸气呼气单向阀,机械气道压力表以及手动/机控切换开关;

5.2、回路部件可以耐受134℃高温高压消毒(包括流量传感器);

5.3、二氧化碳吸收罐,容积≥1500ml;

5.4、内置双流量传感器,分别在吸入端,呼出端,流量传感器无需工具可自行校准;

5.5、配备共同新鲜气体输出口(ACGO),输出口无需改装可直接连接特殊的开放式回路,如Bain回路、T管等;

5.6、具有回路内气体加温功能,回路不受积水影响,流量传感器精准,向病人提供温暖气体;

5.7、配备CO2旁路功能,在机械通气过程中,更换钠石灰罐,无需关停机械通气;

5.8、具备智能回路识别报警系统,当钠石灰罐未安装到位时,机器能智能识别,并报警提示;

5.9、呼吸系统泄漏量≤60mL/min(在3.0kPa压力条件下);

6、呼吸机

6.1、气动电控呼吸机,全中文操作和显示;

6.2、提供辅助/控制通气,标配通气模式:容量控制通气、压力控制通气、和同步间歇指令通气(容量控制、压力控制)、压力控制容量保证通气、压力支持通气、同步间歇指令通气(压力控制容量保证)、持续气道正压/压力支持通气、气道压力释放通气;

6.3、可根据病人理想体重自动关联潮气量,调节潮气量时可显示潮气量/理想体重;

6.4、容量控制模式下潮气量设置范围:10ml-1500ml;

6.5、吸气压力设置范围:3-80 cmH2O;

6.6、支持压力:0,3cmH2O~60cmH2O;

6.7、呼吸频率:2-100次/分钟;

6.8、吸呼比:4:1到1:10;

6.9、压力限制范围:10-100 cmH2O;

6.10、电子PEEP,显示屏设置,范围:OFF,2-50cmH2O;

6.11、吸气暂停:OFF,5%-60% ;

6.12、呼吸机吸气阀峰值流速:≥180 L/min;

6.13、具备吸入端,呼出端双流量传感器,实现动态潮气量实时自动补偿功能;

6.14、具备内置第三基准流量传感器,可自行校准吸入和呼出端流量传感器;

6.15、具备心肺旁流模式CPB, 且心肺旁流模式可在手动通气模式和机控通气模式下启动;

6.16、配备肺保护工具:支持两种复张手法——单周期和多周期,支持定时膨肺功能;

7、监测功能

7.1、具备三级声光报警功能,有独立红黄报警灯显示;

7.2、≥15英寸彩色触摸屏,可同屏显示波形和呼吸环图;

7.3、电容触摸屏,支持手势操作;

7.4、内置3个或以上槽位插件槽,可直接热插拔插件;

7.5、插件可在同品牌监护仪和麻醉机之间通用;供设备截图材料)

7.6、配备EtCO2插件、AG麻醉气体模块,以适应全凭静脉无需监测麻醉气体的需求;可配备插件:BIS模块

7.7、监测参数至少包含:呼吸频率、潮气量、分钟通气量、吸呼比、气道压(峰压、平台压、平均压、PEEP)、气道阻力、顺应性、弹性、驱动压、机械能;麻醉气体分析(N2O,EtCO2,自动识别五种麻醉气体吸入呼出浓度监测)、呼吸环(P-V,P-F)监测;可选配氧电池法吸入氧浓度监测、BIS监测;

7.8、同屏幕≥4通道波形显示(压力时间波形,流速时间波形,容量时间波形, CO2或麻醉气体浓度波形);

7.9、潮气量监测范围:0-3000ml;

7.10、分钟通气量监测范围:0-100L/min;

7.11、可视化报警,具有文字和图形提示报警原因,具备自动报警功能;

7.12、图示化自检,系统自检失败时给于文字和图示提醒可能出错的原因;

7.13、可存储至少10000条事件记录,可存储至少50张屏幕截图;

8、麻醉工作站

▲8.1、可连接同一品牌监护仪,全面监测病人生命体征,监护仪参数可显示在麻醉机上;(提供相关证明)

▲8.2、可连接同一品牌输注泵,可在麻醉机屏幕上调节输注泵设置参数,可基于药代药效模型计算吸入麻药和静脉麻药的综合药效;(提供相关证明)

8.3、可扩展连接支持HL7协议的设备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30天内到货并完成安装调试

2、交付地点:点击登录查看

五、服务标准:

1、供货范围:

1.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1.2、质量保证: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及复印件。

(2)查验合格证和随带技术文件,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有许可证编号和安全认证标志。

(3)投标人必须提供保证满足上述主要参数及配置的全新产品,确保院方购买的设备距生产日期不超过6个月(以设备验收时间为准),否则不予验收。且必须为最新机型。负责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培训,列出培训计划,开箱验收时提供使用和维修中文手册,上述服务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4)投标人在医院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非采购人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投产品标注使用年限≥8年。(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安装调试及技术服务(含培训)要求:

2.1、设备安装调试要求:

(1)负责送货、卸货并搬运到指定的场地。

(2)中标供应商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3)在货物安装过程中如发生货物质量问题,中标人应派人员提供现场更换或维修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由中标人提供货物安装、调试所需要的耗材。

(5)中标人送达产品及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应提前两天以上和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取得联系,以便采购人及采购用户单位安排验货和配合安装调试等工作。中标人需加强安装调试过程的组织管理,所有安装调试人员需遵守文明安全操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6)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及采购人要求的相关资料等,移交采购人。

2.2、人员培训要求:中标人应提供不低于2天的现场临床操作培训,确保设备的及时正常应用;二个月内进行第二次随访和培训,培训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售后服务要求:

3.1、设备维护措施: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2、故障响应时间:若设备出现故障,投标人在接报时刻起12小时内工程师到达医院进行维修并排除故障。维修时间≥3天,须提供备用机,如需更换故障配件(保险期内、外)的,零配件供应最长不超过1周,需提供完善的售后维修及保障,定期巡检,每年≥4次。

3.3、质保期要求:设备验收合格后整机全保修≥3年,投标人承诺中标后提供原厂售后服务并在设备开箱验收时出具原厂售后协议或合同,终身维修,保证设备95%的开机率。厂家应在中国大陆境内设有可受理售后服务事务的生产厂家全国统一的免费服务专线电话,如400或800服务电话等。质保期从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中标人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六、验收标准:

1、双方签订合同起30天内,中标供应商将货物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设备安装后,医院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及厂方标准进行质量验收。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采购人有权委托中国有资格的单位对上述仪器进行精度校核。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采购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须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验收时需提供的材料: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等能证明其设备符合本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否则视为验收不合格。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七、其他要求: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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