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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

陕西西安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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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比选公告

本比选项目为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项目编号:****),比选人为点击登录查看,比选代理机构为点击登录查看。项目资金由比选人自筹,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参选人(以下简称参选人)参加参选。

1.项目概况与比选内容

1.1项目概况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

1.2比选内容

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包括:空调、电源配套,门禁及监控系统,补充扩音设备及消防设备采购及安装。

本项目将按照最新的《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执行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请重点关注处理结果适用的供应商主体、被处理产品、处理范围、禁限期等关键内容,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1.3规定本项目不划分标包。

1.4本项目设置最高参选限价,最高参选限价为522217.45元(不含税)人民币。(其中:设备采购最高限价为: 416411.71 元(不含税)人民币;系统集成服务最高限价为:105805.74元(不含税)人民币),参选人参选报价高于最高参选限价的,其参选将被否决。

1.5本项目工期: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15日历日竣工验收。

1.6质量标准为:合格。

2.参选人资格要求

2.1参选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参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比选人和比选代理机构。

2.1.2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参选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比选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

2.1.3参选人须具备国家保密局颁发的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总体集成”乙级(含)以上资质。

2.1.4参选人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主要相关设备的授权,本项目主要设备为:高清视频矩阵、特技台、会议系统主机及会议系统单元(包括代表单元和主席单元)、吸顶音箱、调音台、UPS主机(10KVA)。

2.1.5参选人须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能力(提供税务部门盖章的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互联网上查询企业一般纳税人的截图或已开具的专用发票复印件,小规模纳税人需提供代开专用发票复印件)。

2.1.6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2.2参选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比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参选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选、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10)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12)为本比选项目的比选代理机构;

(13)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4)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比选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16)其他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参选人及其参选产品品类在本项目中执行禁止采购处理措施的。同一标包或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比选项目涉及多个产品的,参选人及其任一参选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处理结果的,该标包或比选项目应适用相关的禁止采购处理措施;

(17)法律法规、比选文件限定的其他情形。

参选人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参选人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联合体参选的,联合体成员均不得存在上述任一情形。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比选文件第三章“评选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参选人,其参选将被否决。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比选文件获取时间:****至****(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08时30分至12时0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

4.2比选文件获取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4.3比选文件获取方式:参选人应委托经办人持下述文件向比选代理机构了解有关信息并购买比选文件。

(1)单位介绍信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税务信息表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格式如下:

序号

类别

信息

1

参选人名称

2

参选人注册地址

3

参选人联系电话

4

纳税人识别号

5

开户银行

6

户名

7

银行账号

8

开票类型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注:

本表为比选代理机构为参选人开具购买比选文件发票时所需信息。

如因参选人提供税务信息错误而导致的开票错误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由参选人承担。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须提供)。

4.4比选文件每套售价【3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4.5参选人在获取比选文件时需经办人现场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见附件1)。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

5.1参选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参选截止时间)为:****09时30分

5.2纸质参选文件递交地点:陕西省西安市****

5.3本项目将于上述同一时间、地点进行比选,比选代理机构邀请参选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4比选文件要求递交纸质参选文件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比选代理机构不予接收:

5.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5.4.2未按照比选文件要求密封的;

5.4.3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比选文件的。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比选公告同时且仅在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ebpubservice.com/)、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7.联系及异议接收方式

7.1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

邮 编: 710075

联 系 人:/

电 话:/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比选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

邮 编:710075

联 系 人:刘培贤、李婷婷、李燕茹

电 话:****

电子邮件:****@qq.com

开户银行: /

账 号: /

7.2异议接收方式

以书面形式通过异议接收邮箱实名提出。

比选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附件1:

保密承诺书

本公司承诺对中国电信陕西公司屏蔽会议室项目配套系统集成服务信息予以保密。

1.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1甲方或其关联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传真、电话、视频、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邮递、快递、挂号信、专人递送、当面告知等方式)提供的资料和信息以及本公司该项目履行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及其关联方的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客户信息等资料和信息。

1.2上述保密信息可以以数据、文字及记载上述内容的文档、光盘、软件、图书等有形介质体现,也可通过口头等视听方式传递。

2.本公司承诺该保密信息仅用于与项目有关的用途。本公司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项目以外的任何用途。除为执行项目目的外,本公司不得对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未经甲方同意,本公司也不得利用保密信息进行新的研究或开发。本公司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存储,且不得向中国境外提供。

3.本公司承诺对保密信息予以妥善保管,并对保密信息在本公司期间发生的以下事项承担全部责任,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本公司应当负责赔偿:

3.1 保密信息被盗、泄露,或者其他方式的泄露及/或毁损、灭失。

3.2 任何根据本合同有权从本公司获得保密信息的雇员(包括但不限于现有雇员及从前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等对保密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4.本公司承诺对保密信息按本合同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本公司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5.本公司承诺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本公司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本公司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当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本公司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6.项目终止后,本公司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6.1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6.2在依本项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本公司所有或由本公司知悉。

6.3在依本项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6.4保密信息是本公司从没有违反对甲方负有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6.5该保密信息是本公司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6.6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披露对象、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6.7本公司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7.如果本公司拟以本承诺第6.6、6.7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当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且本公司应当采取所有措施,协助甲方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保密信息的披露或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护保密信息的秘密性。若甲方未能采取法律上的救济或其他措施以阻止该等保密信息的披露,则本公司仅能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必要限度内披露该等保密信息。

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9.如果本公司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10.对于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本公司并应当依据本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11.本公司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承诺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本公司应当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承诺签署前,甲方已经向本公司提供或披露的本承诺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承诺约束,此时本承诺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承诺人:

承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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