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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铁路工业学校(襄阳内燃机车厂技工学校)8.4066%产权

湖北襄阳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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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襄阳铁路工业学校(襄阳内燃机车厂技工学校)8.4066%产权
转让方名称 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
转让行为批准单位 点击登录查看
转让比例 8.41
挂牌价格 87.02万元 人民币
挂牌期间 20
挂牌日期 ****
交易方式 其他
重要信息披露
1.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项目所涉专项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文件所披露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且根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放弃对转让方所有权利主张。
2.意向受让方须在承诺对产权转让材料和信息的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的前提下确认受让。意向受让方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
3.标的企业注册资本已全部实缴完成。
4.根据评估报告记载:
(1)委估实验楼,钢混结构,建成于2009年,建筑面积2,921.30平方米,其所占土地系无偿使用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土地。学校已出具说明并承诺该房产归其所有。
(2)学校经营用房系租赁中车株洲电力机车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房产,房屋位于襄阳市襄州区钢铁路8号,共计11,544.26㎡,含税租金150,000.00元/年,租期12个月,自****起至****止。
(3)长期股权投资科目的联合办学系襄阳铁路工业学校与襄阳市汇文综合高中联合办学项目,襄阳铁路学校占有40%的权益。根据襄阳铁路工业学校与襄阳市汇文综合高中于****签订的《襄阳铁路工业学校与襄阳市汇文综合高中联合办学协议》显示:首期投入30万元,双方各自出资15万元,截至****双方已出资完毕。襄阳铁路工业学校与湖北汇文教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签订的《襄阳内燃机厂技工学校与湖北汇文教育集团合作办学协议》显示:首次(一期)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投入220万元进行校园改造,其中襄阳铁路工业学校100万元,联合学校投入120万元。截至****双方已出资完毕。双方已出具盖章版情况说明截止****,襄阳铁路工业学校持有联合学校40%权益,湖北汇文教育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联合学校60%权益。
5.其他信息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东洲评报字【2024】第0052号)、专项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4)第337004号)、标的企业****财务报表、《产权交易合同》等备查文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 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等工作流程),受让申请手续办理时间为信息公告期内工作日9:00-17:00。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中心提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其附件材料、且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须在转让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为准)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交纳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
2.1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原路返还。
2.2本项目保证金或交易价款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意向受让方应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并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2.3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中信银行广州****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申请查阅备查文件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意向受让方需提供签字捺印的《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和身份证复印件后,方可查阅备查文件。备查文件仅提供查阅摘录,意向受让方查阅文件时不得进行复印、拍照或通过其他影像方式对备查文件进行留存。
4.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经转让方和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审核后,确定合格意向受让方。
5.本项目标的企业其他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5.1不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仅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该合格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成交价按转让底价与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所填意向受让价格孰高原则确定;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的,按照网络多次报价方式组织交易确定受让方。
5.2 涉及原股东优先购买权情况的:经公开征集产生一个(含)以上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项目进入网络竞价。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终报价人,若最终报价人为原股东的,确定其为受让方。若最终报价人为非原股东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该最终报价人成为受让方;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由原股东以该最终报价人的最终报价并按照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的要求完成受让程序后成为受让方。
6.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1)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材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
(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应价的;
(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及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

(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挂牌条件要求的情形;

(6)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7.受让方须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本项目有关服务费用不接受现金、现金汇款、托收支票、银行汇票等付款方式,受让方须将上述费用通过汇款、转账方式转入以下账户。
7.1受让方应在付款凭证备注栏中注明“项目编号+资金用途”。
7.2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账户(用于收取服务费用):
账户名称: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营业部
8.本公告所称意向受让方是指有购买拟转让产权意向并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提交书面受让申请材料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公告所称合格意向受让方是指经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和转让方审核,符合受让方条件和转让要求并取得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资格审核认定结果通知书》的意向受让方。本公告所称挂牌起始、截止日期即为本项目信息公告起始、截止日期,挂牌价格即为转让底价。
9.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含)的损益处理: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10.本次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11.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12.受让方须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13.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时,需对以下内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承诺已对产权转让材料和挂牌信息进行充分了解,认同并接受标的企业及产权现状。本方已自行对照并充分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标的企业所在省市有关民办教育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2)本方承诺被确认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为由拒绝签署产权转让合同或拒绝支付交易价款或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全部价款(含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转让,由本方承担全部相关经济责任法律风险。
(3)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的全部交易价款。
(4)本方同意标的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含)的期间内产生的损益由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的标的企业股东按股权比例承担和享有。交易双方不得以交易期间企业经营性损益等理由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5)本方同意本次产权转让不涉及标的企业债权、债务的处理问题。标的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仍由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
(6)本方同意在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交易凭证前,按有关规定或约定向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7)本方承诺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不涉及违规向自然人募资,不以受让产权作为底层资产违规设计或包装成金融产品直接或间接向自然人销售。
(8)本方同意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信息披露公告中“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第6条之任一情形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交纳的全部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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