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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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 | ||
标的编号 | CQBD****1 | ||
公告性质 | 正常公告 |
标的名称 |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 |
转让底价 | 9577.09万元 |
标的资产 所在地区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
交易机构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联系人: 叶先生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
转让方承诺 | 1. 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标的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处置不存在任何限制。 2. 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流程,已获得相应批准,并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我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有效性负责,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 我方自愿遵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贵所的相关规则,并按照公告等有关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4. 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
一、标的资产基本情况
资产名称 |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 |
简要概述 | 标的资产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具体包括#1、#2机组设备、设施、配套建(构)筑物及建(构)筑物上面的设备基础(如除氧器、高低压加热器等基础),不含直接生根在地下而露出地面以上的设备基础(如汽轮发电机基础、磨煤机基础等)及自然地面零米以下建(构)筑物基础(如主厂房、烟囱基础等)、沟道。主要涉及2台32万千瓦机组,其中:锅炉型式 HG-1025/18.2-YM6,汽轮机型式N320-16.7/537/537,发电机型式: QFSN-300-2;配套房屋建筑物、构筑物资产,共31项;部分在建工程共计15项,其他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重要信息披露 | 是否存在担保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租赁情况 | 否 | |
是否涉及共有情况 | 否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拟处置#1、#2燃煤机组相关资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2.其他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等留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备查资料。 3.意向受让方需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统一组织到标的资产现场进行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受让方的资质、《拆除施工方案》必须通过转让方审查(审查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对于审查结果为合格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牵头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或联合体牵头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作为意向受让方报名必要条件(扫描件)。 拆除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详见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19条。 4.本项目成交价格为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拆除、处置一体化总价款。 |
二、转让方简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国资监管机构 | 市级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主管部门名称 |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转让行为的决策与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内部决策文件 | 董事会决议 |
批准单位名称 |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 | 《深圳能源集团关于妈湾公司拟公开挂牌转让#1、#2机组基础以上部分的设备、电缆和建(构)筑物资产的批复》 深能复〔2024〕29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 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8: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含提交《受让申请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及其附件材料等工作流程),意向受让方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书》《现场踏勘确认书》及其附件材料、交纳保证金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2.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交纳资金来源合法的保证金(以保证金实际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保证金有权不予退回。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保证金按照相关约定自动转为产权交易价款一部分。意向受让方未能成为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全额原路返还。 3.意向受让方可以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查阅交易文件、对转让标的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在尽职调查期间,意向受让方不得干扰转让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进行不正当的联系和接触。意向受让方应对本项目交易条件、受让风险以及标的基本状况、所涉及的担保等事宜以及其他有关交易的问题进行了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转让标的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参加转让标的的交易活动。如意向受让方成为本次转让标的的受让方,应按现状接受转让标的并按照交易文件等的规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 4.本次交易的资产以现场可见实物为准,按现状转让。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交易合同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现状)等误差而变更、解除或终止,转让价款不因交易标的质量、用途、数量、面积和现状(包括物理现状及产权现状等)等误差作调整。 5.本次所转让标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及瑕疵均以勘验现场堆放资产为准,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标的资产严格以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不保证标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书、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接受标的资产信息披露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未对标的资产现场踏勘、评估报告与标的资产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6.本标的资产以信息公告期间勘验现场资产为准,以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747号)为限。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移交的资产以挂牌期间勘验现场堆放资产为准,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 7.为顺利完成本项目处置,意向受让方应对《深圳妈湾电力有限公司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承诺函》中相关要求进行响应,且应在意向登记时符合相关要求,意向受让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 (1)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同时持有有效期内以下三种资质证书:①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证书;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或以上资质证书;③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证书。 说明:联合体组建受让方的(应提供本项目的联合受让协议),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方必须同时满足(1)所有条件。 (2)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包括以下两项:①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②固体废物处理(治理等)。 (3)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受让方,提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登记文件。(如企业所在地县/区/市明确不再对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备案登记,应提供企业所在地县/区/市公安机关不予登记的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证明文件或提供****《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修订)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不再对生产性废旧金属进行备案登记的政策性文件) 说明:联合体组建受让方的(应提供本项目的联合受让协议),至少有一个联合体成员方必须同时满足(2)、(3)所有条件。 (4)意向受让方(组建联合体的,为联合体中同时持有(1)中三种施工资质证书的成员方)近10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合同签订日期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承担过不少于一项200MW或以上容量燃煤机组设备及房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业绩或300MW或以上容量燃煤机组建筑安装施工(含三大主机)业绩(拆除证明文件中须反映出成交确认书、合同关键页(含资产处置内容、合同签订时间)、交易发票、拆除验收证明等;建筑安装工程证明文件中须反映出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关键页(含有施工内容、合同签订时间等)、竣工验收证明等)。材料为复印件加盖提供施工资质证书的成员方公章,原件备查。 8. 受让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相关管理办法和法律法规对标的资产进行回收合法处置。若未按照要求施行产生的后果全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视造成的社会、经济等方面损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关方赔偿。 9. 转让标的中如有属危险废物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有效期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专业单位按照其核准经营(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类别进行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转让标的中如有属固体废物的,受让方应委托具有处置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合法处置,并执行固体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涉及上述内容的,受让方须无条件配合转让方或有关单位提供溯源报告。 10. 受让方须在进场拆除前对拆除区**** 11. 受让方在现场进行拆除、运输和相关工作时,如发现不明的电缆、光缆、管道等,必须立即停工,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护好现场,及时向转让方指定联系人汇报,重新核查确定拆除方案后方可继续施工;受让方须严格按转让方划定的范围进行拆除、搬运,不得在未经转让方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场工作,不得损坏不属于拆除范围内相关资产,不得将此次转让资产之外未交割的设备或资产装车及自行运出转让方厂区,须严格执行转让方物品出入制度,如给转让方及相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须按市价赔偿,在此过程中给转让方人员或其他任何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均由受让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同时,为保证标的拆除及时完成,遇到交叉施工作业或因标定内容不全有争议的标的物,受让方须无条件服从转让方协调和决定。 12.意向受让方/受让方若违反产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或交易规则的,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保证金: (1)意向受让方于完成意向登记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的; (3)挂牌期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不按挂牌价与报价孰高原则成交的; (4)在网络竞价、拍卖程序或其他竞争性交易中,各竞买人均不报价或举牌应价的; (5)受让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交易合同的; (6)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7)存在其他违约或违反交易规则、转让公告及相关文件要求情形的。 13.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资料进行齐全性、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要求意向受让方提供补充资料。 14.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且应在《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剩余成交价款支付至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同时受让方应在《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3000万元拆除保证金,并保证该等款项来源合法。受让方须承诺严格按照转让方已拟定的《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附件签订并履行相关的条款。 15.受让方须按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通知要求向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支付有关服务费用。 受让方未按照交易规则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有权优先以交易保证金抵扣相关服务费用。相关服务费用不足部分,受让方仍负有清偿责任。由此导致的交易价款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方补足。同时,受让方确认,将按照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的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转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缴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16.本次转让标的资产最终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因本次转让而产生的税、费等费用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17.意向受让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拆除施工的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治安消防等),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应以转让方签发的开工令时间作为拆除处置开工时间,在开工令时间开始180日历天内按照拆除要求完成所有标的资产的拆除、清运工作(上述拆除工期不含#2机组主厂房19轴至20轴之间钢结构厂房拆除工期,该部分资产拆除处置时间以转让方另行通知为准),并以书面形式报请转让方验收合格。 18.以联合体形式报名的,任一联合体成员不得再单独参与本项目或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另行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联合体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相关要求详见《现场踏勘管理办法》)。 19.为保证项目处置按时完成,意向受让方在现场踏勘后并于****下午17:00前(首次挂牌期间)向转让方提交本项目工程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机构;人员(含劳动力)清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施工平面布置图;工期进度图;拆除施工方案清单;安全、质量和进度计划和其保证方案;安全施工措施、文明施工措施、环保措施、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应急预案;临时用电、用水、用气等;拆除设备的堆放、运输,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堆放;按要求设置的围护和各类警示标牌、临时消防措施;对于烟囱拆除提交的单独拆除方案等。若项目进入延期挂牌,则意向受让方于项目公告截止日(含)前9个自然日下午17:00前向转让方提交本项目工程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 说明:(1)《拆除施工方案》递交时间和地点及其他要求:拟参加本项目的意向受让方的纸质盖章版《拆除施工方案》须于****下午17:00前(首次挂牌期间),递交到深圳市南山区妈湾大道3号妈湾电厂内 计划合同部 李工 电话:****/手机号:****,同时意向受让方应同时以U盘形式提供一份电子版《拆除施工方案》(可编辑版本及盖章电子版)。逾期收到的《拆除施工方案》将被拒绝。本项目不接受邮寄方式提交《拆除施工方案》。 若项目进入延期挂牌,则意向受让方于项目公告截止日(含)前9个自然日下午17:00前按上述要求向转让方提交本项目工程详细的拆除施工方案。 (2)《拆除施工方案》仅作为转让方审核的依据,如被确定为受让方,受让方的《拆除施工方案》还必须经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拆除工作。 20.受让方须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要求编制专项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须经专家论证、方案修改完善后方可实施,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需办理相关备案的,受让方须在施工前向相关主管部门自行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21.本次资产转让涉及的#2机组拟于****退出商业运营,具体移交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为准,标的资产移交前所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发电收益等)归转让方所有。意向受让方应接受本项目成交后无法随时进行拆除处置相关工作的风险,受让方进场拆除时间以转让方书面通知(开工令)为准。 22.特别约定:本次1号-2号燃煤发电机组及相关房屋建(构)筑物部分报废资产处置是基于妈湾电厂升级改造煤电环保替代一期工程建设需要,但拆除后需对#3-#6机组主厂房在#3机组侧进行封闭。为确保#3-#6机组主厂房安全可靠,封堵围墙需要设置在#2机组主厂房19轴至20轴之间。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23]第3747号)评估值包含了#2机组主厂房19轴至20轴之间钢结构厂房相关资产,本次公开挂牌标的也包括上述资产,但该部分资产本期无法拆除,预估在2027年6月份左右(具体以转让方通知时间为准)进行拆除,受让方需考虑二次进场进行拆除处置的情况。经核算,#1、#2机组主厂房19轴至20轴之间总钢材量大约为296.9901吨。意向受让方须接受本事项且无异议。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此(包括但不限于市**** | |||
踏勘安排 | 首次挂牌期间踏勘时间安排: 踏勘开始时间:****上午9:00; 踏勘结束时间:****下午17:00。 若项目进入延期挂牌,踏勘时间安排: 踏勘开始时间:项目公告截止日(含)前12个自然日上午9:00; 踏勘结束时间:项目公告截止日(含)前10个自然日下午17:00。 公告期截止后不再安排踏勘,踏勘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踏勘联系人:王有吉,联系电话:****、****。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 |||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 是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万元 | |||
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1:30前交纳(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收款账号 | 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结算账户(用于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的收付): 账户名称: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 开 户 行:民生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 |||
处置要求 | 1.本项目保证金的处置按本公告内容和《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结算交易资金操作细则》执行。 | |||
交易方式 | 挂牌有效期满,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产生两个(含)以上符合条件意向受让方的,将采取网络竞价方式。 |
四、信息披露期及其他披露内容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25个工作日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最多延长2个周期。 |
联系地址 | 深圳市**** |
网址/微信公众号 | www.sotcbb.com;微信公众号sotcbb。 |
附件 | 《资产交易合同》《承诺函》《现场踏勘管理办法》《施工技术规范书》《安全施工协议书》《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手册》《施工技术规范书附件一:拆除范围示意图》《施工技术规范书附件二:拆除区域围蔽图》 |
五、特别提示
1.转让方应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承担责任,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请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上述信息披露不作任何承诺和担保。 2.本公告不构成要约,仅构成要约邀请,交易双方权利义务请以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为准。请交易各方在充分调查和了解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参与交易活动,自行承担与交易有关的风险,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意向受让方或投资方如对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告信息、附件资料、交易文件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署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