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现将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按现状面向社会公开转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转让标的为点击登录查看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土地使用权及房屋建(构)筑物,详情见下表:
序号 | 类型 | 产权证号 | 证载面积(㎡) | 挂牌价 (万元) | 备注 |
1 | 土地使用权 | 嘉国用(2009)第3236号 | 10700㎡ | 1234.5615 | 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地,土地终止日期为****。 |
2 | 房屋建(构)筑物 | 嘉峪关市**** | 6081.08 | 建成于2009年9月,现用于出租,租赁期截止时间****。 |
以上标的整体挂牌价为1234.5615万元,交易保证金为300万元。
二、受让资格
1.法律法规允许的法人、自然人及其他组织均可报名。
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财务状况及相应的支付能力。
三、转让方式
在公告期内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
四、受让须知
1.公告期:****—****17时。
2.成交后,受让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至省产交所指定银行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于公告期内到我所办理受让申请登记手续。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公告期内,将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期截止日17时前交纳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获得参与交易资格。《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并且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剩余交易价款后,交易保证金中100万元转为合同履约金,其余转为部分交易价款(履约金待变更登记手续及过户完成,省产交所收到转受让双方签订的资产交割单后无息原渠道退还)。未受让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4.标的房屋建(构)筑物目前为出租状态,租赁期截止时间为****,在租赁期间内,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成交后,受让方在完成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及过户前的租赁收益归转让方所有,转让标的完成变更登记手续及过户后的租赁收益归受让方所有。
5.转让标的交易价款,不包含转让标的办理移交和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按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转让标的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时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国家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6.转让标的移交前有关的水、电、暖、物业等及其他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转让标的在办理水、电、暖、物业等的户名变更及其他事项时产生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7.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理由,拒签《产权交易合同》、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8.意向受让方应到相关部门充分了解相关土地规划政策,因政策调整、规划变动及其他非转让方因素引起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宗地面积勘测误差)均由受让方承担,且不改变成交结果和成交价格。
9.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实地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到转让方及政府有关部门咨询并查阅相关资料。意向受让方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转让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转让标的存在瑕疵或面积勘丈误差、现场踏勘不清等任何理由,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成交价款。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省产交所的交易服务费用后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0.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应自行了解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判断是否具备标的过户、使用的资格条件,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
11.其他详见《受让申请与承诺书》《受让须知》《产权交易合同(待签)》。
五、联系方式
地址:兰州市****
电话:点击登录查看 ****
邹经理 ****
网址:甘肃省产权交易所www.gsc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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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