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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履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孝感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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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

为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制度,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和《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及《安陆市****

一、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行为的管理

1.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履约供应商存在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等情形的,各采购单位应及时报告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依法依规将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通过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相关失信行为信息。

2.对于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在项目履约验收通过后,在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直接与供应商续签合同(包括首次签订的合同期限,项目总服务期限不超过3年)。

二、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用管理

(一)在采购活动中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内容。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应当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二) 信用记录结果运用

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禁止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2.对于信用良好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可以凭借政府采购中标(成交)合同向银行金融机构申请融资贷款,各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无担保、无抵押、优惠利率的合同融资贷款,降低诚信企业融资成本,促进诚信企业高质量发展。

3.积极开展部门联合惩戒。贯彻落实《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要求,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供应商,建立完善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实行“一处受罚、处处受限”。

三、加强对电子卖场供应商的诚信管理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管理采用行为量化记录的方式,即对供应商在网上商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交易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对良好行为进行激励,对不良行为进行惩戒。供应商通过网上商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网上商城供应商诚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用评价工作

积极推进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开展常态化信用评价工作,提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守信践诺及专业水平,将各类主体诚信行为与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综合信息纳入监管范围,评价结果在电子采购平台公开。其中供应商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合同履约、专业水平、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采购人应将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选择供应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较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财政部门应根据其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履约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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