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安县顶汊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项目澄清公告2
项目编号:****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来安县顶汊功能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监理项目”作如下澄清:
1、招标文件监理机构人员配备:“1.总监理工程师:除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以外,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一级建造师、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其中任意一个的得1分,本项满分3分。”本项目为市****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资信标评分细则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但总监理工程师业绩已要求“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后,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参与的业绩”,与企业业绩重复设置,提高潜在投标人参与门槛。本项目施工招标设置企业“市政优质工程奖”奖项,有创优计划,建议将企业业绩改为企业市政优质工程奖项。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一、招标文件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如拟派总监在滁州市以外有在建项目,中标后总监明显很难同时兼顾在不同城市的项目,无法有效履行总监职责。而且本条违反安徽省地方标准。如果“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条款4.1.3:“2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且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项目任职”。建议修改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市区域内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滁州市以外无在建”或者“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无在建”。二、评标办法: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而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后,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参与的业绩,在别的单位注册时承担的业绩或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参与的无效。这样相当于企业业绩要求2个,“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企业业绩要求较高,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现象,建议删除“总监理工程师业绩 、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4、(1)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二)资信标评分细则(满分11分)“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根据招标文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业绩要求:“③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在本单位注册后,以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身份参与的业绩,在别的单位注册时承担的业绩或以其他管理人员身份参与的无效。”本要求已涵盖企业业绩,招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业绩、企业业绩提供的业绩不可以为同一业绩”,明显抬高企业业绩要求,明显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应删除本条要求。
(2)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求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如拟派总监在滁州市以外有在建项目,中标后明显违反安徽省地方标准“建筑与市政工程项目管理人员职业标准”条款4.1.3:“2 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最多可同时担任不超过3个、且在同一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其他人员不得同时在2个及以上项目任职”。建议修改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在滁州市区域内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滁州市以外无在建”。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本项目施工招标文件中设置企业奖项,且本项目在后期实施中有创市优工程计划,建议企业业绩改为企业奖项:“投标人自****至投标截止日,监理的市政道路工程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市级奖项等同于滁州市“琅琊杯”等;省级奖项等同于安徽省“黄山杯”等;国家级奖项为“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的,每提供一个得2.5分,本项最高得2.5分。得2.5分,满分2.5分。”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此澄清答疑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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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来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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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来安县****
联系人: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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