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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血液中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定点议价采购公告DDYJ-2024-1291900

广东广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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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议价采购公告


点击登录查看采用定点采购议价方式实施本次采购。

一、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点击登录查看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广州集采)定点采购

(二)项目编号:****

(三)预算金额:80,000.00

(四)采购需求:

编号 服务描述 需求描述 数量 控制单价(元) 计量单位
1 服务内容: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
需求详细说明:查看附件
一、维修车辆范围: 甲方选定乙方为车辆维修服务单位,乙方为甲方的大型车辆提供维修保养服务和特殊情况下其他车型的保养维护。 二、车辆维修服务项目: 车辆正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 乙方凭甲方开具的《点击登录查看车辆维修申请和处理表》单里审批规定的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乙方不得擅自增、减维修项目。乙方在对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若发现车辆有机动车辆进厂维修审批中规定的申报项目之外的问题,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确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增加车辆的维修项目。甲方的维修车辆申报项目在乙方维修完工后车辆交付给甲方前,甲方的司机或指定人员需验收并在报修单上签名确认,维修申报项目才算完成生效。 三、车辆维修时间: 乙方保证优先对甲方送修的车辆进行维修,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车辆的维修。 四、维修费用: 1. 维修费总金额=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材料费 2.乙方以点击登录查看车辆维修采购项目中标的下浮优惠率给予甲方结算(见附件) 2.1维修项目工时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1-75%) 2.2.工时费包括车辆正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小修、大修及总成修理等的工时 费,维修项目工时费收费标准以2017-2018 年度<<广州政府采购公开公布的维修项目工时费明细表>>为收费标准 3.维修材料费:包括材料进货价和材料管理费 3.1 维修材料管理费率按招标文件要求固定为6% 3.2甲方按照“维修材料费=维修材料进货价×(1+6% )”与乙方结算维修材料费 4.乙方除经甲方认可的特殊情况外,所收取的各种费用以上条款结算。 五、质量担保: 甲方维修的车辆经乙方修理合格出厂后,应当按交通运输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限执行:“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其他机动车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6000公里或者60日;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机动车行驶700公里或者7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由于甲方的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故障损失由甲方负责。 1 80,000
商务需求
编号 需求内容
1 车辆正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小修和汽车专项修理、二十四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的汽车维修项目。乙方凭甲方开具的机动车辆进厂维修审批中规定的申报项目进行维修服务,乙方不得擅自增、减维修项目。乙方在对车辆进行维修过程中,若发现车辆有机动车辆进厂维修审批中规定的申报项目之外的问题,有影响车辆行驶安全,需要增加维修项目的,应当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增加车辆的维修项目。

(五)议价发起时间:****

(六) 本项目采用的是按项目的报价方式。

二、需求信息

合同份数:4

争议处理方式:向采购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发票类型: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供应商报价须知

(一)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对如下条件的真实性负责: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被邀请的供应商应根据议价信息的要求,在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于规定时间内对项目做出报价。

(三)供应商应在报价时,可通过系统提供采购需求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与数据的,应当通过系统提交。供应商不得在所上传的附件中填写项目报价信息,如系统报价与附件材料不一致,则附件报价无效,以系统报价为准。

(四)供应商应认真核对报价信息,确保符合采购需求,并对其真实性负责。若与实际不符,一经查实,将视为弄虚作假,当次报价无效,并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定点议价规则

(一)报价规则。

(1)供应商的报价应是总价。

(2)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

(二)成交规则、终止规则。

(1)成交规则:采购人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成交。

(2)终止规则:在定点议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或者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报价的,议价终止。

五、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点击登录查看 ****

采购单位: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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