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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螺福路道路工程第四标段(施工)-变更公告

福建福州 全部类型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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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
时间:****

福州市****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二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福州市****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 通知 为准。不同时间对同一内容的多种描述,以最后发出的内容为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疑回复

1、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在投标时是否可以不用提供,待中标后或者中标候选时再提供,亦或者在施工过程中向发包人申请请勿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回答:投标阶段无需提供拟分包企业情况表及其相关证件。

2、投标函附录中:序号4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专用合同条款不太一致,请明确

回答:招标文件第8章第二节中《投标函附录》的第5点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的 约定内容 现在修改为: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最高限额: 签约合同价的10%。

3、请招标代理提供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根据闽建筑〔2022〕3号可以提供 单价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供投标人参考。请代理提供EXCECL格式方便查见人工费及其他材料费等!请代理明确

回答:详见本通知第二大点 招标文件的补充与更正 的第4点。

4、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承包人应自行确定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修建或改造上述设施使其满足工程的需要。上述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疑问:不合理,场外交通属于三通一平内容,因场外交通无法满足工程需要所产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应当由发包人承当。

回答:场外交通费用计取方式详见《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19项1.10.7相关内容。

5、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疑问:不合理,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合同专用条款,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其他情形:(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工程量偏差、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情形的,上述偏差导致单价合同的合同总价偏差超过 5%(包含 5%)的,对于其中单个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偏差超过 20%(包含 20%)的应进行核对;(2)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项目特征与设计要求不符、工程量偏差、未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量计算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等情形的,上述偏差导致总价合同的合同总价偏差超过 0.1%(包含 0.1%)的应进行核对。疑问:不合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当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有误及存在缺项漏项,应当按实结算。

回答:上述条款约定的为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的情形,不涉及结算方式,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若有异议可按照《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第20项约定程序的向发包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实报告。

6、合同专用条款,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工期延误的应顺延工期。疑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回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7、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2)风速大于 32.6 米/秒的 12 级以上(含 12 级)台风灾害,按气象部门公布为准 ;疑问:不合理,风速大于等于8级的台风灾害即可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8、合同专用条款,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台风:风速大于 32.6 米/秒的 12 级以上(含 12 级)台风灾害。疑问:不合理,风速大于等于8级的台风灾害即可判定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回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9、合同专用条款,18.1 工程保险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工程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疑问:不合理,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并承当费用。

回答: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10、根据招标文件2.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元,与福州市财审投资评审中心文件(榕财投评[2024]797号)明确本项目控制价为****元,及发布控制价文件工程项目造价汇总表内所示控制价金额为****矛盾,请予以明确;

回答:详见本通知第二大点 招标文件的补充与更正 的第4点。

11、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中第10.7.1规定:与招标有关的招标代理费、造价咨询费、评标费、交易费、场地费及其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作为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单位,承包人应与该单位签订造价咨询合同并支付控制价编制费;发包人委托另一家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作为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单位,控制价审核费由发包人承担。经审核的招标控制价作为暂估价项目的招标最高限价。这些费用均应为发包人承担的费用且控制价中未列支这些费用,依据闽建〔2024〕9 号文中 不得随意扩大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或将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 ,因此请修改合同条款。

回答:上述条款约定的为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中标人进行招标时产生的相关费用,本项目不涉及。

二、招标文件的补充与更正

1、履约担保的期限现修改为: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日止;

2、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第2.5项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现修改为: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发包人在承包人出具履约担保后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10%;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支付担保形式为工程担保。

3、根据《福建省住建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闽建安〔2023〕4号)规定,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列出有限空间风险源识别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及时拨付有限空间安全施工措施费。本项目有限空间风险源有:雨污水井、电力井、电信井、管道、基坑。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文件其他资料中提交相关文件,补充完善有限空间管控措施,格式自拟。

4、本项目招标控制价(即最高投标限价,下同)更正为: **** 元;请个潜在投标人登入福州市电子招投标交易系统(http:****)本项目通知的附件中自行下载更正后的招标文件(ZBF和PDF格式)和清单控制价(XML、Excel及PDF版本)。并使用更正后的招标文件和清单控制价编制投标文件,否则,造成一切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5、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第15项1.7.2条的 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现更正为: 与合同有关的协议、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10天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⑴ 发包人(或委托人)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__,纸质文件送达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群众路汇福大厦八楼,联络人:办公室,电话:****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QQ等):__,联络人:(业主代表)电话:__。⑵ 承包人(或受托人、监理人、设计人、勘察人等)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纸质文件送达地址:__,联络人:__电话:__;电子邮件送达地址(电子邮箱、微信、QQ等):_,联络人:(项目经理)电话:_。⑶ 合同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送达地址、联络人、电话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⑷ 合同一方或调解、法院、仲裁等机构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均可选择按上述送达地址投递。⑸ 合同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对方、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合同另一方发出的通知、信件等或调解、法院、仲裁等机构发送的各类文件、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邮寄文书交邮后第十日视为送达之日。

三、其他按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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