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境内
1.2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拟建项目起点位于玉树巴塘,向西经下拉秀、多拉马康、上拉秀、结多乡,终点位于杂多县****
1.3招标工程标段划分及计划工期:
标段编号:****
标段名称:G345启东至那曲公路玉树巴塘至杂多(加吾拉省界)段升级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及初步勘察设计BZSJ
勘察设计服务期限:2430.0天
标段招标范围:(1)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工作内容:负责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用地预审及选址意见书、节约用地评价、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评估、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编制,协助招标人完成报告审查、审批工作,并获得相关部门批复。(2)初步设计阶段主要工作内容:①本项目的初勘、初测及路线、路基路面及排水、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全部内容的初步设计、设计概算编制工作;②电力、电讯、广电、自来水(含地埋线路)等行业拆迁、迁改的专项方案;③标段范围内既有路基路面现状检测评估、桥涵工程现状检测评估及初步设计阶段公路项目安全性评价;④征求沿线地方政府及各行业审查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路线方案、涉及的各类保护地以及相关各行业的意见;⑤做好本阶段审批所需前置要件专题编制、评审、报批的配合工作;⑥配合发包人项目报批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文件。⑦后续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开展设计文件内部评审(如有),编制招标图纸(如有)、工程量清单及清单控制价(如有),配合项目宣传资料制作、调概报告(如有))工作等;⑧为完成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初步勘察设计工作所要求完成或配合的全部工作。
2.投标人资格要求
2.1资质最低要求:投标人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已备案,工程咨询专业须包含公路专业,服务范围含项目咨询或全过程工程咨询。同时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以下资质:
(1)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2)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特长隧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2业绩最低要求:近八年内(项目的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批复时间在****至投标截止时间)独立完成过1项里程不少于80km的新建或改扩建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的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业绩。
2.3信誉最低要求:同时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及正文第1.4.4项的要求。
2.4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1名,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近八年内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1条以上(含1条)一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工程的初步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勘察设计工作。
2.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双信封”综合评估法,具体详见附件。
4.公开时间
****起至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5.联系方式
招标人:点击登录查看 | 招标代理机构:点击登录查看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 |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 |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人:赵馨竹 |
电 话:**** | 电 话:**** |
****
附件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注:“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青海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 |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勘察设计服务期限、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转账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4)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5)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1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6)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7)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 (8)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9)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0)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投标人的单位电子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4)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暗标格式要求: (1)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均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地址; (2)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均不得出现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微标、商标,公章; (3)构成投标文件的“技术暗标”文件中如确需提到本公司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姓名,不得使用具体姓名,统一使用“我公司(或拟任本项目的)甲项目经理、乙项目经理……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注: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且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第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8)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5项规定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0分)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注: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范围如下:技术建议书30~45分;主要人员20~30分;技术能力0~5分;业绩10~25分;履约信誉5~10分。 技术建议书:45.00 分 主要人员:20.00 分 业绩:20分 履约信誉:5分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分分值构成: 评标价:10.00分 注:评标价权重分值不宜超过10分。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方案一:按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取前3名(若不足3名,则选取相应数量),对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评标价作算术平均(根据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除外),将该平均值作为评标价平均值; √方案二: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如果参与评标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5家时,则计算评标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注:招标人可依据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或制定适合项目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或评标价得分计算相关的所有系数(如有),其具体数值或随机抽取的数值区间均应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方法一: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二:将评标价平均值下浮%,作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三:招标人设置评标基准价系数,由投标人代表现场抽取,评标价平均值乘以现场抽取的评标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2.2.3 |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偏差率保留2位小数 |
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 注:下述“评分因素与权重分值”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100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6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7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6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和得分 | 评分标准 | 赋分 | |
2.2.4(1) | 技术建议书(45.00)分 | 对招标项目的理解和总体思路 | ①对招标项目的理解较透彻和总体思路较为可行的得9~12分; ②对招标项目的理解透彻和总体思路可行的得12~15分。 | 15分 |
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及其对策措施 | ①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较为透彻及对策措施较为得当的得9~12分; ②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关键技术问题的认识透彻及对策措施得当的得12~15分。 | 15分 | ||
工作量及计划安排 | ①工作量及计划安排较为合理、较为可行的得3~4分; ②工作量及计划安排合理、可行的得4~5分。 | 5分 | ||
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 | ①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较为得当的得3~4分; ②质量保证措施、进度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得当的得4~5分。 | 5分 | ||
后续服务的安排及保证措施 | ①后续服务安排较合理、保证措施较为得当的得3~4分; ②后续服务安排合理、保证措施得当的得4~5分。 | 5分 | ||
2.2.4(2) | 主要人员(20.00)分 | 项目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满分。 | 20分 |
2.2.4(3) | 其他因素(25.00)分 | 业绩 | 满足资格审查要求得满分。 | 20分 |
履约信誉 | 根据青海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工作的通知》(青交函〔2024〕10号)的规定,本项目信用评价(国省干线公路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得分:AA级得5分;A级得2分;B级得-1分;C级得-4分;D级得-7分。 注:投标人信用评价等级的认定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9.5款的约定。 | 5分 | ||
2.2.4(3) | 评标价(10.00)分 | 投标报价 |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示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投标价≤评标基准价,则投标价得分=F+偏差率×100×E2。 其中F=10,E1=0.5,E2=0.4。投标价最低得分为0分。 | 10分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本项目实行“暗标”评审方式:
本项目对技术建议书采用“暗标”评审,投标应严格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八、技术建议书(暗标)的编制要求”编制技术建议书(暗标)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文件视为实质性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暗标评审步骤:1、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应对初步评审中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进行评审;2、评审完成后由评标组长进行初步评审汇总;3、汇总完成后,组长对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否决投标;4、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评审。5、评标委员会全体评委对“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进行技术评审,不符合暗标格式要求的应予以否决投标;6、所有评委评审完成后提交组长确认;组长对各项评分进行汇总、排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技术建议书: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能力: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履约信誉: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
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技术建议书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技术能力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业绩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履约信誉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评标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第一个信封初步评审
3.1.1 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2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2.2.4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建议书部分计算出得分A;
(2)按本章第2.2.4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B;
(3)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D。
3.3 第二个信封开标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 第二个信封初步评审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1项、第2.1.3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5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4项(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评标价计算出得分C。评标价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5.2 投标人综合得分=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C。
3.5.3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 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8 不得否决投标的情形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3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12.4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 评标结果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