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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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鄂N22341 |
资产类别 | 交通运输工具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1.15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5 |
挂牌日期 | ****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标的交易价款收取、服务费支付由总公司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办理。 2.意向受让方如被确认为成交方,须按照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版本签署交易合同。 3.交易标的办妥过户手续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对交易标的进行交接。受让方自交接之日起负责交易标的的所有安全和风险,并承担交接后与使用交易标的相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4.交易标的过户的所有手续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依有关规定协助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支持性文件。受让方应在付清全部价款后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5.转让方协助过户义务仅指转让方为协助受让方办理交易标的至受让方名下的手续而提供其所能提供的必要资料的义务,转让方不承担协助过户至除受让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的义务。 6.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之前,交易标的的所有权仍属转让方所有,交易双方不得办理交易标的的过户有关手续,受让方也不得以未付款的交易标的设定抵押。 7.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共有、抵押、查封情况。 8.因法律、政策变化和非转让方原因导致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不能全部或完全实现受让交易标的权益和权利的,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不作任何担保。 9.公告期内自行看样,须提前预约。联系人:韩羡,联系号码:****,交易标的存放地址:湖北省潜江市**** 10.本次交易不组织集中现场看样,意向方须自行前往现场确认交易标的现状并在公告期内依时足额交纳保证金。意向方不得以没有组织集中现场看样为由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 11.受让方须遵守当地车辆调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受让方应对受让交易标的行为是否符合当地相关政策及过户的条件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受让交易标的后需办理变更、过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如车辆需迁出过户,须到迁入地相关部门进行谨慎了解和必要的查询且自行办理相关手续。 12.交易标的只转让车辆,不含车牌号码。 13.本次交易标的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未有约定的税费由受让方承担。 14.交易标的如需完成或补办年检审核方可过户的,所需费用均由受让方全额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交易标的移交后迁出、转籍、改装、停驶、复驶或处置等相关责任和义务,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任何费用。 15.转让方承诺交易标的不存在未处理违章或事故。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