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自然资规告〔2024〕2号
****,铜陵市****
为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收回上述合同项下15-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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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自然资规告〔2024〕2号
****,铜陵市****
为切实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决定收回上述合同项下15-03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现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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