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格审查合格条件 | 1)具备投标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投标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人出具《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附件)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投标人出具《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附件)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投标人出具《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附件);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依据财库〔2022〕3号文规定,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投标人出具《投标人的资格声明》,格式详见附件)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评标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进行存档。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查询不到,则必须出具其信用良好的承诺书原件扫描件) 4)投标人所投产品为医疗器械的,必须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要求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适用于第一类医疗器械)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适用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复印件。如投标人所投产品非医疗器械的,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加盖公章。 5)须具备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提供有效的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6)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7)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中标备选方案(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8)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采购包)投标。(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9)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提供声明函,格式自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