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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齐齐哈尔市6区内已建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的通知

黑龙江齐齐哈尔 全部类型 2024年10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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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率,持续加快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快速发展,按照市政府17届47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齐齐哈尔市发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实施方案》要求,现将发放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支持齐齐哈尔市6区内已建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项目通知如下:

一、资金补助对象

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富拉尔基区、碾子山区、昂昂溪区等6个行政区内,建设运营并接入服务平台的公用交流、直流充电设施和换电设施(以下简称“充换电设施”),其建设运营单位可申请补助资金。使用政府资金(含专项债)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已取得过各级补贴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资金申请条件

由建设运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充电设施项目必须同时满足7个条件:1.****到****前,建设完成并投入运营,面向全社会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充电设施项目;2.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维护符合国家行业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和管理要求;3.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控;4.支付方式具有通用性,具备第三方支付功能,可实现刷卡或扫码等便捷支付;5.对充电和运营数据实行采集和存储,达到数据共享和互联要求;6.充电设施的功率应与供电业扩报装中的内容和规模相符;7.建设运营单位在经营期间无欠税、未发生违法违规情况。具体内容由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填报12张附表,并确保填报内容准确无误、真实有效。

三、充电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在6区内已建成且有运营记录,直流充电设施按功率300元/千瓦发放、交流充电设施按功率50元/千瓦发放,最高补贴额度不高于充电设施购置价格的60%。换电设施每个换电工位一次性建设补助10万元。

四、补助资金申请流程

即日起至****,申请补助资金的单位须填写《齐齐哈尔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申请表在齐齐哈尔市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栏中下载。由充换电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法人单位在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发改局提出补助申请,并附填报好的《齐齐哈尔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四份,区发改局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认后上报市发改委,抄送区财政局、市财政局。

对经各区初审上报的项目,市****

待公示期结束后,由市发改委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定项目进行确认;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市发改委将资金安排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同意的分配意见将资金拨付至有关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将资金依法依规拨付。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至****。执行期间根据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国家、省、市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内容。

附件:下载齐齐哈尔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助资金项目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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