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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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清文件
本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凡原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与本澄清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本澄清文件未说明事宜仍按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执行。请各投标单位仔细阅读本澄清文件,认真编制投标文件。
1、原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中14.2.2条款预付款担保的“预付款担保形式”:
原文:
预付款保函须为银行保函,且必须为广东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 农业银行或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
现文:
预付款保函须为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出具预付款保函担保的,银行保函的必须为广东省内的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江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办理保函业务资格的其他商业银行提供。
2、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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