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就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贫瘦煤
2. 采购数量:9,000吨
3. 交货地点:湖南省,衡阳市****
4. 交货日期:**** 至 ****
5. 运输方式:其他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1、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2、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二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 09:30:50
3. 第二次报价截止时间:依据第二次报价实际开始时间,详情请关注系统提示。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 单位 | 典型值 | 拒收值 |
---|---|---|---|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000 | <2,000 |
干燥基全硫St,d | % | <1 | ≥2.5 |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 | 5-40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30 | |
全水分(Mt) | % | <10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卖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煤炭购销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收货人名称、交货期间、煤种、供煤矿点、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1.收货人为:【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
2.交货期间为:【2024】年【10】月【12】日至【2024】年【10】月【31】日。
3.煤种、供煤矿点、发站、到站、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及数量如下:
品名/煤种 | 供煤矿点 | 发站 | 到站 | 交货地点 | 数量(万吨) | 交货时间(月) |
贫瘦煤 | 耒阳电厂煤场 | 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煤场 | 合计 | 2024年10月 | ||
注明:⑴、分月计划(或旬/日计划)交货量系基于买方电量计划进行确定,买方可根据实际电量和需求变化对计划交货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进行调整,但应在发货之日前提前【3】日书面通知卖方。具体交货时间以买方通知之日为准。采用火车运输方式,铁路货物运单承运日期在交货截止时间以内的,也视为按时交货。
⑵、一方调整合同总量或月度数量超过【10%】时,双方需另行签订合同补充协议。
4.品种规格及质量要求:
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和以下煤质指标要求:
品名/煤种 | 发热量 | 全水 | 灰份 | 挥发份 | 硫值 | 灰熔点 | 哈氏可 磨系数 | 粒度 |
Qnet,ar (千卡/千克) | Mt(%) | A【d】(%) | V【daf】(%) | St,【d】(%) | ST(℃) | HGI | (mm) | |
贫瘦煤 | 3000≤* | *≤10 | *≤30 | 5≤*≤40 | *≤1.0 | / | / | / |
二、运输方式
1.运输:本合同项下煤炭的运输由【卖方】组织,托运人为【卖方】,并以【汽车、火车】运输的方式运至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
2.风险分担: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起,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费用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之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仓储等费用)由卖方承担;在货物交付买方后,有关煤炭的一切费用由买方承担。
三、数量及质量验收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以【买方】【汽车衡、轨道衡】计量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质量以【买方】化验结果为初步验收依据(按照国家标准采样、制样、化验)。
2.以【买方】数量、质量为初步验收依据的,如卖方对验收结果有异议,应在接到该批次验收结果【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经协商后可委托具有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授权资质的第三方煤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买、卖双方以复检结果进行最终验收结算。如卖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则该验收结果即作为最终验收结算依据。
3.检验费用:数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质量检测费用由【买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最终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4.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卖方应熟知并遵守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入厂煤验收管理标准》Q/CDT-LYBC 211003-2023、《入厂煤煤质异常及纠纷处理管理标准》Q/CDT-LYBC 213006-2024、《燃煤接卸和煤场安全管理办法》大唐华银耒电〔2022〕20号、《运煤通道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大唐华银耒电〔2020〕107号、及合同附件等相关制度和协议的有关条款,买方有按上述制度及协议有关规定对卖方进行处罚和按国家法令追究卖方单位和个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2)主要质量指标标准:低位发热量(Qnet,ar),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全硫(St,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挥发分(Vdaf),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灰分(Ad),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全水(Mt),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3)数量以轨道衡衡量重量的,车皮自重以收货人轨道衡车号识别系统识别的重量为准。】
四、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一票到厂含税价(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13%】)
2.结算价格 = 合同价格+质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
(1)基准价格:质量指标符合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标准的煤炭到厂交货含税基准价格,具体如下:
品名/煤种 | 热值范围 【(千卡/千克)】 | 热值基准价格 【(元/[(千卡/千克)x吨])】 | 加权方式 | 基准价格公式 |
贫瘦煤 | 3000≤Qnet,ar | 合同周期 | 收到基加权低位发热量 x热值基准价格 |
(2)质量调整价:
①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按照品种基准价格/相应基准发热量进行加价或减价。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千卡/千克)】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x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贫瘦煤 | Qnet,ar | 2500≤*<3000 | -1千卡/千克 | -0.01×10-3 | 3000 | 合同周期 | (加权验收 值-增减基准)/变化幅度x价格增减额 |
2000≤*<2500 | -1千卡/千克 | -0.03×10-3 | 3000 | 合同周期 | |||
*<2000 | -1千卡/千克 | -0.06×10-3 | 3000 | 单批次 |
②【硫分/挥发分等】指标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煤质指标 | 指标范围 | 变化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价公式 |
贫瘦煤 | Std | 1.0%<*≤1.5% | +0.1% | -0.1×10-3 | 1.0% | 合同周期 | |
1.5%<*≤2.0% | +0.1% | -0.2×10-3 | 1.0% | 合同周期 | |||
2.0%<2.5% | +0.1 | -0.3×10-3 | 1.0% | 单批次 | |||
2.5%<* | +0.1 | -0.4×10-3 | 1.0% | 单批次 | |||
Vdaf | 40%<* | +0.1% | -0.1×10-3 | 40% | 合同周期 | ||
*<5% | -0.1% | -0.1×10-3 | 5% | 合同周期 |
③【数量调整价】:
以本合同第一条第3项约定的【供货总数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不调整价格。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 指标名称 | 指标范围 (万吨) | 变化 幅度 | 价格增减额(价格或比例) 元/[(千卡/千克)×吨] | 增减 基准 | 加权方式 | 质量调整 价公式 |
/ | / | / | / | / | / | / | / |
(3)其他因素调整价:
①全水分(Mt)以本合同第一条第4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加权后超过部分(以合同约定的验收方式为准)作扣水处理,买方不予以支付该部分数量货款,即:扣水数量=到厂验收数量x(质量验收全水分-全水分(Mt)基准值)。
②发运煤炭严禁人为掺配高碳灰、炭黑等非商品煤类物质。一经发现,该批次煤炭基准价格按70×10-3(元/[(千卡/千克)×吨])执行。
③【单批次结算的煤炭,质量指标不再参与合同周期加权。】
4、原则上买卖双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格、考核条款等进行结算,如煤炭市场出现较大变化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或者其他原因需要调整时,双方协商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5、卖方发运前应将发运计划、装船装车地点、带位置信息的车号图片或视频等信息通知买方,经买方确认后按要求组织发运,否则买方有权按首次10000元/次、再次加倍考核扣款,并从结算中扣除。
6、煤炭必须使用加装GPS且已提交买受人备案处于监控状态下的转运车辆进行转运,按规定线路、时段发送至耒阳电厂煤场。如有运输车辆偏离规定线路或超出到场时段(不可抗拒原因除外,需买方人员确认),则该车辆运输的煤炭一经入厂采样计量直接按1000元/台处理,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7、关于非商品煤类物质的确认按以下方式执行:
①现场宏观验收检查煤炭,发现煤炭有刺鼻气味、目测明显掺有非煤物质等,由质量验收部现场验收人员联系燃料采购部、供应商和商检人员(针对商检煤)到卸煤现场一起进行确认。
②如果来煤现场进行宏观验收时没有发现存在明显刺鼻气味、目测也无明显掺有非煤物质的情况,但制样时在制备13mm或3mm的过程中经多次破碎后仍存在无法过筛的物质或燃烧有异常现象(不属于木材),则视同该批煤掺配有非商品煤类物质。
8、根据湘环发〔2023〕64号)要求,供应商在运输煤炭到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时,应使用国四及以上排放标准或新能源车辆,确保运输车辆满足排放要求,且车辆严禁在运煤公路入厂50米外揭篷布(即发卡室50米外),污染周边环境。如有此行为,则直接按300元/台处理,并在结算煤款中扣除。
五、结算及付款
1.双方存在数量或/和质量异议时,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在交货后【10】个工作日内,买、卖双方争取对数量或/和质量异议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充协议后办理结算。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提请第三方进行复检,以复检的结果进行验收结算。
2.买、卖双方约定【按合同期加权】结算一次。
3.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于【合同交货完毕后】根据以下结算单据对【合同期】货款(如未特别说明,均包含运杂费在内)进行结算:
(1)过衡单、货物交接单、数量计量结果,如存在过数量异议的,应提交数量最终结果依据;
(2)质量化验结果,如存在过质量异议的,应提交质量最终结果依据。
4.结算方式: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执行。
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5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2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6.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煤炭竞价排序按“同质低价优先、同价优质优先、同质同价高等级供应商优先、不同煤质且在竞价公告许可范围内的按照合同计价条款折算标单低价优先”的原则。卖方参与买方在《中国大唐集团燃料调度中心电子采购平台》发布的采购公告即视为卖方同意:卖方收到竞价确认单后1个工作日内(非工作日顺延)按照买方确认拟与卖方签订的煤炭合同数量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拟签订的合同数量×10元/吨,备注必须注明数量和金额),卖方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合同事实成立。如卖方逾期未缴纳保证金,我公司将视为供应商放弃竞价成交资格, 并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采购平台供应商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如合同兑现率不低于90%则全部退还(不计利息);否则买方有权按照合同量90%与实际兑现量的差额,按10元/吨进行扣罚【扣罚金额=(合同量*90%-合同兑现量)*10元/吨】。履约保证金扣罚优先从本合同项下的结算煤款中扣除,如能足额扣除,则履约保证金全额原路退回卖方。如无法足额扣除,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罚,剩余金额原路退回卖方。(履约保证金收款单位: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耒阳支行电厂分理处;银行账号:********;税务登记号:****67608P;公司地址:耒阳市****
(2)买方付款前,卖方应按照《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费公告》及《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服务协议》向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交纳1元/吨(含税)竞价服务费(收款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备注:交纳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竞价服务费。)否则买方不予付款。
六、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
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加强沟通,因卖方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发运煤炭的,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2.因卖方提供的煤炭不符合本合同质量要求导致买方缺煤停机或造成设备异常损坏的,卖方应采取更换、补发等替代方式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煤炭,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给买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全额赔偿。
3.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1)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拒收条件的,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选择拒收的,卖方应按买方要求限期改正,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扣除履约保证金,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八、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争议解决
1.仲裁条款:买卖双方就履约合同义务发生分歧且难以协商一致的,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仲裁委提请仲裁。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得债权用于债权转让、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5.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6.本合同一式【4】份,双方各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1.仲裁条款:买卖双方就履约合同义务发生分歧且难以协商一致的,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双方有权向乙方住所地仲裁委提请仲裁。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耒阳分公司
2.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3. 联系电话:****
八、备注
受点击登录查看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国际燃料贸易有限公司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13921 大额支付行号:**** 税务登记号:****MA5TGN5W6D 邮寄地址:北京市****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