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采购项目名称:东安县法院大庙口人民法庭建设工程
现更正为:东安县法院大庙口人民法庭项目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二章第19.1款 | 保证金 | □ 不要求提供 ◆ 要求提供 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2、缴纳方式:保证金要求以银行电汇、转帐等非现金方式提交,要求在投标时间截止前从各投标单位基本账户转帐并到帐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在进账单用途栏或备注栏中注明所投标的项目名称(或项目编号),否则将被认定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 3、保证金账号: 公司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州**** 账户:4**** 0000 0458 |
现更正为: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规定 |
第二章第19.1款 | 保证金 | ¨不要求提供 要求提供 1、保证金数额:20000.00 元(人民币) 2、缴纳方式: (1)银行转账; (2)保函; (3)电子增信; 3、采用银行转账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含),由供应商通过其基本账户转账到达如下账户: 账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永州**** 账 号:4**** 0000 0458 4、采用纸质保函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保函原件递交到开标会场。 5、采用电子增信的,提供已入驻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截图递交到开标会场。 6、投标保证金应以供应商自身名义缴纳,其名称应与投标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缴纳。 7、对项目本次招标出现废标情况的,投标保证金退还至供应商投标保证金原缴纳账户。项目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时,供应商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 |
现更正为:永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