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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新增部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答疑纪要)

福建南平 全部类型 2024年10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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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新增部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答疑纪要)

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新增部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新增部分)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招标编号:****),现就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有关疑问的答复和招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如下:

一、答疑纪要

招标文件中第(2)条工程内容西溪河湖堤岸功能改造项目包含河道堤岸生态化改造3.9km和河道岸线植被恢复3.2km两部分内容,但在实施方案中,西溪河湖堤岸功能改造项目中另有0.788km硬质护岸柔化和1.342km岸线植被恢复段在招标文件中未提及,本次招标内容是否包含0.788km硬质护岸柔化和1.342km岸线植被恢复段工程内容

答复:本次招标范围为福建省西溪幸福河湖建设项目(新增部分),不包含所有实施方案中的建设内容,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本次招标项目中西溪河湖堤岸功能改造项目的招标内容不包含西溪安全生态水系堤岸生态化改造建设0.788km、洋庄乡西溪河道河道岸线植被恢复1.342km。

2.西溪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项目招标文件中为3处,但在实施方案中,西溪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项目中另有一处四渡水文设施修复改造项目,本次招标内容是否包含四渡水文设施修复改造项目

答复:本次招标项目中西溪水域岸线管理保护项目的招标内容包括五渡古渡口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四渡古渡口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四渡水文设施修复改造和清献河古渠水文化设施保护修复等工程主体内容。

3.投标人业绩要求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五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违反了闽水(2017)2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该文件规定为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

答复:闽水(2017)21号文件中要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定的投标人资格业绩的应明确为近10年内承担过类似的工程业绩。本项目未设置资格业绩,加分业绩设置未违反闽水(2017)21号文件要求。本项目投标人业绩评审要求按补充通知第2点执行。

4.闽水(2017)21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取消各类奖项(如鲁班奖、文明工地等)等评分项,该招标文件奖项得分条款违反闽水(2017)21号文件规定。

答复:按补充通知第3点执行。

5.《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运用于研发机构进口研发设备免税的规定,本项得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答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明确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本招标项目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建设内容包含河湖智慧感知、监测、数据集成、遥感动态巡查等,建设要求高,鼓励投标人在上述建设方面采用创新技术、提升管护巡查、智慧感知能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在技术创新研发、助力西溪河湖管护实现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等方面具备优势条件。因此,本项加分设置是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属性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对投标人整体技术实力的综合考核,符合综合择优的要求。

6.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创办于1984年9月,至今全国所有获得过该特等奖的共9次,自创办以来至今获得过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是2019年度长江三峡枢纽工程,相关参建单位获得本次奖项。该奖项自创办以来,获得水利水电工程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以上的也是凤毛麟角,该得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三)款规定。

答复: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每年评审一次,主要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等过程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中国公民和组织,具备全国性、综合性和权威性。本招标项目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建设内容包含河湖智慧感知、监测、数据集成、遥感动态巡查等,建设要求高,鼓励投标人在河湖智慧感知、管护巡查等方面采用创新技术、提升管护能力。企业被授予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在技术创新研发、助力西溪河湖管护实现精细化、系统化、科学化管理等方面具备优势条件。因此,本项加分设置是结合项目的自身特点、属性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是对投标人整体技术实力的综合考核,符合综合择优的要求。

7.设计人员其中一人具备水利专业相关高级以上职称,同时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专业:水利工程)水工结构专业,与该项目实际需求不符,本项目有具备该两项注册土木工程师之一,已完全满足项目要求,同时具备的得分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七)款规定。

答复:本评分项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进行设置,并按照人员实力情况设定分档加分,旨在鼓励投标人为本项目配备较强综合能力的设计人员,以满足本项目高目标建设要求,符合综合择优和实际项目建设管理需要且未违反相关文件的要求。

二、补充通知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1 分值构成“投标报价:70分;承包人建议书:5分;承包人实施方案:5分;投标人资信业绩:20分”修改为:

“投标报价:73分;承包人建议书:5分;承包人实施方案:5分;投标人资信业绩:17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2.2.4 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1.投标人业绩“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五年内参与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得2分......”修改如下:

“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十年内参与过1项单项合同金额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水利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业绩的得2分,本项满分2分......”;

“2、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一方)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五年内承担1项过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2分,本项满分2分......”修改为:

“2、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承担工程设计任务的一方)自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含发布当日)十年内承担1项过建安工程费不低于5000万元(含)的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业绩的2分,本项满分2分......”。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删除2.2.4 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2.投标人综合实力中“1、投标人(指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方)承接的水利工程项目自****以来获得过省级及以上颁发的“优质水利工程”荣誉,每项得1.5分,以证书颁发的时间为准。本项满分3分”。其中,2.2.4 投标人资信业绩评分标准 2.投标人综合实力分值“9分”调整为“6分”。

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均由****8时30分(北京时间),变更为****8时30分(北京时间)。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为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s:****://ggzy.np.gov.cn:9095/npztb/)发布,请投标人自行查阅、下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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