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关于提升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功能支持服务医药价格改革与管理意见》(医保发〔2022〕1号)等文件的指示要求,规范全省药械采购货款的结算管理,我局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药货款由医保基金和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工作。为确保工作落地实施,我局拟向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服务协助开展该项工作,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相关机构,请有意向的机构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材料密封提交我局,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
海南省医药招采直接结算支持服务
(二)工作任务
1.在海南省医保信息平台招采子系统中建立全省统一的结算平台,实行统一的医药货款直接结算流程,包含确认配送,对账及生成结算数据、支付流程管理、收款确认、差价处理、退单处理等程序,实现与医疗保障系统数据互联互通,确保医药货款结算业务全流程在线操作。
2.对于未纳入医保基金直接结算范围的医药货款建立自行结算货款监测机制。
3.完成我局交办的如药品云平台在线服务、耗材采购交易在线支持等其他技术服务类工作。
(三)服务内容
1.业务订单标准化处理
对不同渠道和系统产生的业务采购、配送、结算、支付订单数据进行统一的标准化处理,建立统一的订单标准,完成订单数据的标准化工作。
2.结算业务统计
根据医保局要求定期统计全省药械采购的结算情况数据,形成统计分析结果报表,定期提交医保用户;另外由医保局或经办机构用户提出数据统计需求,提供不定期统计结算相关数据业务工作;可提供结算业务数据导出和导入服务。
3.结算支付订单监测和预警处置
通过设定的监测预警指标和阈值,对用户结算支付行为进行实时监测,对发现的异常情况主动预警,运维人员对预警情况及时跟踪处置,并指导预警用户消除预警,对预警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用户通报医保局处理。
4.结算业务数据接口监控及运行维护
提供业务接口监测运行工作,实时监控接口运行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一般故障及时响应处置,其他故障协助技术开发开展故障定位和处置工作,保障系统接口运行安全和业务开展的可靠性。
(四)项目预算
42.4万元
(五)服务期限
2024年10月至2025年12月。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各相关医疗信息化机构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申报机构)均可申报。
(二)申报机构应具有医药学专业、信息化专业及统计分析专业等背景的工作人员。
(三)申报机构应熟悉医药招采和医保结算相关政策。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独立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六)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机构。
(七)申报机构不得有行贿违法犯罪记录(需提供声明函)。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也不得在中选后将项目转包或采取合作方式变相转包给第三方单位或个人。
三、评选原则
申报机构应报送实施方案,届时省医保局将组织相关专家开展评选确定中选机构,并在省医保局门户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中选机构签订正式合同。
四、其他要求
(一)申报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接受报名,以报名材料收到日期为准,逾期不受理。
(二)申报须提供其他材料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不参加现场评选需委托他人参加的);
3.具备履行合同的技术和能力承诺函;
4.今年任意1个月的社保和纳税证明;
5.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材料,无行贿犯罪记录声明函。
6.报价文件及相关文件资料。
备注: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均需加盖公章,密封在一个投标文件专用袋,并在投标专用袋上标明:“请勿在开标时间之前启封及投标单位名称、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三)申报方式:各申报机构将申报材料(加盖公章)送至点击登录查看。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报送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点击登录查看11号楼北楼4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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