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广西普思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文亮 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廖群琳 联系电话:****
邮编:541004
地址:广西桂林市****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南校区电梯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10:00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第四章 评标办法2.技术性能分2.3性能实力分(36分)中的条件很多制造商都达不到此要求,涉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1
(一)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加分条款,是维护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或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等都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二)贵公司所质疑的评分办法“技术性能分”作为加分项,并非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并不影响其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该评审因素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联,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的规定。
(三)同时贵公司在质疑函中也未对“事实依据:以上条件很多制造商都达不到此要求,涉及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的说法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对其提出的质疑事项予以佐证,故无法判定质疑事项存在排他性。
此外,贵公司认为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此法。因此,该项质疑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不充分,质疑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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