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需求描述 | 采购预算(元) | 数量 | 小计(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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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视频监控设备 需求描述 包括可变焦枪机8台、定焦枪机22台、球机6台、硬盘录像机及硬盘1套、监控杆7根、百兆POE交换机7台、千兆POE交换机5台、室外防水机柜3个、室内网络机柜2个、围栏及连接立柱210米、围栏照明灯28套、步道照明灯85盏、双开门2套、单开门2套、总线报警主机1台、红外对射及支架13对、警灯警号13个、栅栏式全向道闸1台、车辆进出识别一体机2台、道闸触发、防砸传感器2台、控制终端及显示器1台、UPS主机1台、免维护蓄电池16只、电池柜2套、机房专用空调2台、地下室专用除湿机1台、配电箱1套、设施设备安装1项。 | ¥498,000.00 | 1(批) | ¥498,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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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物到达现场后,成交供应商应在使用单位人员在场情况下当面开箱,共同清点、检查外观,作出开箱记录,双方签字确认。
2.成交供应商应保证货物到达采购人所在地完好无损,如有缺漏、损坏,由供应商负责调换、补齐或赔偿。
3.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完备的技术资料、装箱单和合格证等,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安装调试。验收合格条件如下:
3.1设备技术参数与采购合同一致,性能指标达到规定的标准。
3.2货物技术资料、装箱单、合格证等资料齐全。
3.3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交货及安装调试,并通过采购人验收。
4.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未达到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要求,且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采购人需要制造商对成交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包括质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确认的,制造商应予以配合,并出具书面意见。
6.产品包装材料归采购人所有。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包含但不限于:产品价、运输费(含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费、培训费、服务费、人工费、交通费、税费等一切费用等完成本项目所有费用。因成交供应商自身原因造成漏报、少报皆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采购人不再补偿。
(一)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合同总额50%的正规发票,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0%;
(二)成交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货并安装调试完成,经验收合格后,向采购人提供剩余应付金额足额正规发票,采购人按资金审批流程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款项。
1、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
2、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或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预公示发布之日起三个日历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异议后两个工作日内,通过补遗方式对异议进行答复。
4、对于供应商弄虚作假、恶意中标或中标后不履行服务承诺等不良行为,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或扣除全部保证金。情节严重者,直接列入“违法失信行为名单”公开曝光。
(一)产品质量保证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其投标产品质量保证期达到1年。
(二)售后服务内容
1.供应商在质量保证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服务:
1.1电话咨询
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1.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及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供应商应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确保产品正常工作;无法在2小时内解决的,应在24小时内提供备用产品,使采购人能够正常使用。
1.3技术升级
在质保期内,如果供应商的产品技术升级,供应商应及时通知采购人,如采购人有相应要求,供应商应对采购人购买的产品进行免费升级服务。
2.质保期外服务要求
2.1质量保证期过后,供应商应同样提供免费电话咨询服务,并应承诺提供产品上门维护服务。
2.2质量保证期过后,采购人需要继续由原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的,该供应商应以优惠价格提供售后服务。
(三)备品备件及易损件
供应商售后服务中,维修使用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应为原厂配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使用非原厂配件,常用的、容易损坏的备品备件及易损件的价格清单须在投标文件中列出。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供应商对其提供产品的使用和操作应尽培训义务。供应商应提供对采购人的基本免费培训,使采购人使用人员能够正常操作。
(一)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二)若成交供应商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产品、完成安装调试或通过验收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成交供应商应按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一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若逾期超过20个日历日未按时交货、完成安装调试或通过验收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因此对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三)若因相关政策调整、财政部门通知等不可抗力及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订立后因无法履行而解除的,成交供应商应全额退还采购人已支付款项,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约定提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约定的,应按照合同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其他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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