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文号:黑 自然交 告字 〔 202 4 〕 123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业权 出让 交易规则》( 自然 资规〔 20 23 〕 1 号) 等有关 规定,受 点击登录查看 委托, 点击登录查看 对 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十一队建筑用玄武岩矿 采矿权 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场所:孙吴县****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场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三、出让 采矿权 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黑龙江省孙吴县群山十一队建筑用玄武岩矿 采矿权
开采矿种:建筑用玄武岩
地理位置: 黑龙江省黑河市****
矿区 面积: 0.0958平 方千米 ,拐点坐标如下( 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 X | Y |
1 | ****.546 | ****.642 |
2 | ****.581 | ****.710 |
3 | ****.650 | ****.818 |
4 | ****.760 | ****.952 |
5 | ****.555 | ****.441 |
316 | 266 |
可利用资源储量: 189.2万立方米
可采资源储量: 175.96万立方米
风化料可利用资源量: 37.1万立方米(其中残破基剥离物推断资量为11.8万立方米,砂岩推断资源量为25.3万立方米)
风化料可采资源量: 34.5万立方米(其中残破基剥离物推断资量为10.97万立方米,砂岩推断资源量为23.53万立方米)
开采标高: 316米至266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
设计生产能力: 30万立方米/年
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新设采矿权,未开发。
多目标管理:
1.节约集约利用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应符合行业标准;
2.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
3.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
4.矿产资源开采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杜绝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开发全过程的动态管理要求:
1.竞得人须承担绿色矿山建设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的通知》(自然资规〔2024〕1号)等文件精神,在矿产资源开发全过程中,对矿区****
2.竞得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须具备其他相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作业;
3.竞得人应自觉接受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要求: 本次出让矿山必须依法依规按绿色矿山标准进行建设,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等相关材料,计提(或预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土地复垦费等相关费用,并按方案要求开展工作,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相关义务。
拟出让年限: 7年
起始价: 426.74万元
四、投标人 /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 营利 法人 企业 。
2.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3 . 未被列入 “ 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 中的 “ 严重违法名单 ” 。
4 . 未被 “ 信用中国 ” 网站列入 “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 “ 经营异常名录 ” 、 “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 。
5 . 未被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 列入 “ 经营异常名录 ” 、 “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 。
6. 应当具备开采该矿产资源的资金实力,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 2000 万元银行存款证明,存款证明日期需在公告期内。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挂牌
公告时间: 202 4 年 9 月 29 日 - 20 24 年 10 月 31 日
挂牌时间: ****-****
网上地址: http:****
六、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1. 获取挂牌文件的途径: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登录交易平台网站( h ttp://www.h nere . com )查阅并下载挂牌出让文件,挂牌出让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出让交易公告 ; 2 .交易须知; 3 .竞买申请书 。
2.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 202 4 年 9 月 29 日 - 20 24 年 10 月 31 日 17:00。
3.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人应在公告时间内(即 202 4 年 10 月 31 日 17:00前)登录交易平台网站(h ttp://www.h nere . com ),按照要求进行实名注册(注册信息须真实、完整、准确),对出让标的提交竞买申请,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并足额缴纳保证金。竞买人须上传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包括 :
( 1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
( 3 ) 参与竞买的内部决议文件(加盖公章);
( 4) 出让交易公告(加盖公章);
( 5) 竞买申请书(签字盖章);
( 6) 交易须知(加盖公章);
( 7)本公告第四项“投标人/竞买人的资质条件”中第3、4、5条相关网站及系统查询结果截图 (加盖公章) ;
( 8 ) 由银行出具的不低于 2000 万 元银行存款证明 。
4. 竞买保证金缴纳: 426.74 万元人民币。截止时间 202 4 年 10 月 31 日 17:00,汇入如下银行账户(以资金到账为准):
开户名:点击登录查看有限公司
账 号: ****
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中央大街支行
行 号: ****
5. 竞买保证金处置:竞得人的保证金在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后 自动转为 部分出让收益 ;其他竞买人的保证金在 报 价成交后 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无息退还。
七 、确定中标人 /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1. 本次采矿权出让采取网络报价方式,报价按照 “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首次报价不能低于挂牌起始价,下次报价须高于上次报价,每次有效报价为加价幅度的整数倍,最高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报价者为竞得人。具体报价程序详见附件交易须知。
自由报价期: ****9:00—****15:00
延时报价期: 300秒
加价幅度: 5万元
2.签订成交确认书。竞得人应在报价成交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及资格证明材料到交易平台签订成交确认书。
3.成交结果公示。 成交结果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 5个工作日内在自然资源部网站、孙吴县人民政府网站、交易平台网站和交易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4.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成交结果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竞得人应在公示结束之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5. 缴纳 采矿权出让收益 和费用。竞得人应在 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之次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 采矿权出让收益(本次挂牌竞争确定的成交价) 、交易服务费汇入交易平台指定银行账户。 交易平台在收到 出让人提供的 采矿权出让收益 划转函 和缴税凭证 后 5个工作日内将 采矿权出让收益 汇入 税务机关指定账户 。
6 .采矿权登记。 竞得人需在竞得采矿权后 3个月内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办理采矿权登记提交材料需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规定。
八 、风险提示
1.采矿权存有不可预计的自然因素变化、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储量估算不足等风险,竞买人在参加竞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情况,仔细阅读相关资料,充分了解矿山开采涉及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使用、林地占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殊要求,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和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做出科学的预判和决断,在竞得后须自行承担所有风险所带来的损失。
2.竞买人参与竞买前应到矿区实地进行踏勘,充分了解采矿山现状、地质条件以及开采风险。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挂牌出让文件和挂牌出让采矿权无异议并全部接受。竞买人一旦竞得,不得以资源储量、开采条件、发生不可抗力等为由向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退款、索赔、延长开采期限等要求。在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所产生的投资风险、采矿风险及安全风险等,均由竞得人自行承担。
3.本次挂牌出让仅为采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物权。涉及的土地、林权、山权、青苗、道路使用、用电、用水、搬迁等不在出让范围内。矿山建设、开采过程中 涉及立项、设计、林草、用地、交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水土保持、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有关事项, 以及水、电、道路、地面附着物(特别是坟地)使用和搬迁等事宜由竞得人自行解决,并 自行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 许可和 手续, 发生的费用由竞得人承担。如未办理完毕相关手续致使竞得人不能开采的,责任由竞得人承担。
4. 竞得人竞得采矿权后,在办理采矿登记所需要件时,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化,不能办理采矿权登记的,出让人仅退还竞得人所支付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不计利息) ,其他费用竞得人自行承担。
5 .因法律法规修改或国家、省、市有关产业、环保等政策调整而导致竞得人不能正常采矿的,按有关补偿政策执行。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造成矿山损失的,由竞得人自行承担损失。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的,竞得人必须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或关闭矿山,相关补偿费用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或按照竞得人与建设方签订的补偿协议执行,出让人不负责协调。
6 .矿区****
7 .本次出让矿石为普通建筑用玄武岩,其品质有高有低,表层和深部强度指标有差别,如需了解可查阅出让方在孙吴县人民政府网站上的相关资料公示。出让人提供的出让采矿权的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采矿权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出让采矿权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竞得人按照现场实际进行交接,如有误差,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8. 采矿权竞得人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必须具备其他有关法定条件后方可实施开采,如取得占用林地审批、土地农转用及土地利用审批、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等各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手续, 否则不得开工建设,涉及建设用地指标,需要企业依据政策取得。
9. 本次挂牌出让方不组织现场踏勘。需竞买人自行前往矿区进行踏勘,费用自理。现场踏查联系人:孟先生,电话: ****。
九 、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在公告期内对出让 采矿权 存有异议的,请于 20 24 年 10 月 31 日 16:00前以书面形式向 点击登录查看 提出。联系电话: **** 。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竞买人应遵循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采矿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一)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照《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的通知》(发改法规〔2018〕457号)的规定,对相关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竞得人违约,将取消竞得人资格,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交易平台留取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归出让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竞得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2.竞得人逾期不签订或者拒绝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的;3.竞得人不支付或未按期全额支付采矿权出让收益和相关费用的;4.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者隐瞒事实或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其他不正当手段竞得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 其他内容
1.该采矿权到期后不办理延续,到期后如有剩余资源自动收归国有。有效期届满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办理采矿权注销登记手续,采矿权人所投入的设备等资产,由采矿权人自行处理。
2. 矿区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原则上不得新建与采矿无关的设施。
3. 在竞得的采矿权范围内,如发现其他矿种的,竞得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并补缴出让收益。
4. 矿山投产后,采矿权人不得以承包经营等其他方式变相转让采矿权,从而造成矿山责任主体混乱,一经发现,无偿关停矿山,吊销采矿许可证。
5. 剥离的表层腐殖质土必须单独存放,不得破坏浪费损毁,只能用作矿山环境恢复及土地复垦、不得进行交易,也不得赠与他人使用。
6.采矿权出让包含风化料山皮石(砂岩+残破基),并已纳入出让收益评估价值,详见孙吴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的相关报告。
7. 按照《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规定, 采矿权竞得人应当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大型矿山2年内、中型矿山1年内进行矿山建设(因政府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将依法依规实施处罚。
8.同一竞买人参与本次出让的其他采矿权项目时,应出具所竞买采矿权项目公告中规定的存款证明金额数总和的银行存款证明。
9.出让人提供的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资料是基于现阶段的认识,出让公告所表述的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的现状、形态、数量等可能与实际有差距,仅供参考,不构成出让人及交易平台对出让采矿权及相关设施资产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竞得人按照现场实际数量和质量进行交接,如有误差,出让收益、交易服务费不作调整。
10. 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净矿出让条件,该采矿权出让前由政府组织并产生了相关前期工作费用,采矿权竞得人需在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同时另行支付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其中:《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费 31 万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费 4.8 万元,《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报告》编制费 2.6 万元,《 矿山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费 3.4万元 ) 费用总计 41.8 万元,以上费用按出让人指定账户缴存。如不按时缴存上述费用,交易无效,视为竞得人违约,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可以单方面解除采矿权出让合同。
11.本公告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
12.公告时间内如有其他变更事项,出让人将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效力。
13.交易平台联系方式。联系人:杜先生,尹先生;联系电话:****,****。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网站、 孙吴县人民政府网站 、点击登录查看 网站和 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20 24 年 9 月 29 日
附件:
1. 交易须知.doc
2. 竞买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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