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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新疆喀什 全部类型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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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

为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落实建设工程消防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7〕第30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分类

水利工程中的特殊建设工程是指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及大型水利枢纽附属建设的具有《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建设工程。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属于其他建设工程。

二、消防技术审查、专家评审、消防验收及备案程序和审批权限

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等特殊建设工程,应依法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州、市****

三、消防设计文件合法性审查

提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或符合消防设计编制深度要求的施工图文件),应遵守《水利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987)及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并取得水利主管部门批复(批准)同意。

四、跨地(州、市)的项目管辖

跨行政区****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扎实开展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并会同当地住建部门,妥善解决消防历史遗留问题。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设计)已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的水利工程,可按批复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已进行消防设计但未经水利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或未经消防设计审查的水利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六、加强工作协同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工作协同,及时研究解决水利工程消防审验问题,重大事项由自治区****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本行政区****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及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在工程监管中,对依法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工程,应组织查验是否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未取得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或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不得准予开工建设,已开工建设的应责令停止施工。水利工程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查验水利工程是否依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备案凭证的,不得批准投入使用。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朱相荣:****(自治区住建厅)

张晓龙:****(点击登录查看

自治区****点击登录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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