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房屋 建(构)筑物、设备、车辆、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及商标整体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21291.6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 |
标的所在地区 | 青海省>西宁市>市辖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标的描述 | 标的系点击登录查看持有的房屋、建(构)筑物、设备、车辆、土地使用权、专利技术及商标一批,整体转让,详见《资产明细》。移交以标的现状为准,《资产明细》相关参数仅作参考。 | ||
标的所在位置 | 青海省西宁市**** | ||
转让底价(万元) | 21291.69 万元 | ||
计量单位 | 批 | 数 量 | 1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天兴评报字【2024】第1430号 | ||
评估基准日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次转让标的中BMO-01型电子束冷床炉、4800EBCHF型电子束冷床熔炼炉已进行抵押,抵押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行。根据《关于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国产化电子束冷床熔炼炉(EB炉)建设项目抵押物挂牌交易的函》,现抵押权人有条件同意转让方开展相关资产挂牌交易工作。 2、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载:本次转让部分房产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详见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点击登录查看 | 联系电话 | ****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
行为批准机构 |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青海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本次项目为整体转让,整体转让底价为21291.69万元。如有增值,增值部分按各资产评估值比例进行分配。 2.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对应的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3.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互联网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4.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5.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建(构)筑物未办理权证、面积系转让方自行测量等)及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限购、限售、税收政策、车辆是否涉及转出/转籍限制、专利及商标变更及使用限制等),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并自行承担标的情况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 6.本次转让标的内的设备,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含设备使用说明书等)、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 7.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8.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合同》,受让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须在《资产交易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首期付款(不低于总成交价的40% ,含交易保证金)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其余款项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并按一年期LPR为准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剩余交易价款须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成。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9.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须同时收购转让方在经营期内的存量材料、备品备件等,收购价格按商品原采购合同或按现市场价协商确定,总价值不超过200万元,最终以实际收购量为准。 10.为保障本次资产转让后,转让方能继续履行****后签订的生产经营合同,受让方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同时,须与转让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以保证转让方在上述生产经营合同履行完成之前,向转让方保质保量按时提供所需物资材料等。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转让方违约的,受让方承担上述合同所有违约责任。 11.本次交易及过户涉及的一切税、费(含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用等)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12.本次转让标的部分资产涉及权属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车辆、专利及商标等),权属变更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3.本次转让标的移交以实物现状为准,转让方负责在收到首期价款及认可的合法有效足额担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移交标的,标的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14.房产及土地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 15.项目的备查资料:《资产明细表》、《资产评估报告》、《关于同意点击登录查看国产化电子束冷床熔炼炉(EB炉)建设项目抵押物挂牌交易的函》、不动产权证、专利及商标证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周经理 | 联系电话 | **** |
附件下载:
资产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