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说明事项 | 1.转让方承诺合法持有并有权处置转让标的,转让标的不存在因租赁、抵押等事项而影响本次交易的情形; 2.转让方将协助受让方办理转让标的的变更登记手续,所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有关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交接时以现场现状为准,水电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当场结清; 4.转让标的实际建筑面积以有权部门核定为准,即使房屋产权证登记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有误差,也不影响本次交易的效力,交易双方不再另行结算; 5.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以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可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提供虚假资料的;(2)扰乱交易场所秩序,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3)竞价过程中所有竞买人均不报价的;(4)竞买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的;(5)已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在规定时限内受让方无故拒绝签订产权转让合同;(6)产权转让合同签订后,无故未依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并且经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故仍不支付交易价款的;(7)南通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