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19.50 万元(首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第二年起每年递增5%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具体方式如下:溢价率不超过50%,租金每年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50%(含)-100%,租金每1年6个月支付一次;溢价率达到100%(含)及以上,一次性付清3年租金。 | 出租用途 | 药店,仅限于药品(自费药品、血液制品、临时进药品种、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等)、中成药、参茸类、保健品的零售。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成交首年三个月租金。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腾退后现状交付使用,交付时出租方不保证原装修、装饰物的完好,不负责原装修的拆除工作。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出租标的目前处于使用中,如非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方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原合同到期后30个自然日内交付的按租赁期顺延处理,超过30个自然日的双方协商处理。如自项目成交后第6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如原承租方承租,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10、出租标的未做隔断,承租方需按照平面图要求自行进行隔断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1、门店至开办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具备浙江省、杭州市医保结算功能,同时为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定点药店(国谈品种按通用名计不低于2022年目录40%)。 12、质量及服务要求: (1)对所有在药店经营的产品目录由医院确认,若需要新增产品则进药前亦全权由医院来确认是否可以经营。 (2)所在药店医保内药品零售价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非医保的药品(参茸类、保健品除外)不高于浙江省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联动采购价格。 (3)门店服务时间:一周7天8:00—20:00,并提供院区内24小时的应急药品购买服务方案(国家法定节假日,需配合医院工作和休息安排计划调整)。同时门店配送需覆盖之江院区、闲林院区的用药需求。 (4)提供药物配置中心配置药品的安全配送服务,院区药物配置中心配置药品配送方案。 (5)门店配备相应规模的储存设备,确保药品安全存放。 (6)冷藏药品有专业冷藏箱配送,途中时时有温度监测系统,数据可追溯永久保存,保证送药途中药品安全。 13、出租方有权对药店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对承租方违反规定的经营活动进行处理。 (1)因药品质量、服务等问题造成患者投诉的,由承租方负责解决;对医院造成的社会影响,医院有权对承租方按每次处以1000元-2000元罚款。如拒不交付,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发现承租方有故意抬高价格、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一经查实,每次处以2000元的罚款。如拒不交付,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3)医院发现承租方存在骗保、销售假冒伪劣药品等严重行为时,医院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4)承租方由于平时管理不善,给医院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医院有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并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
租期 | 3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执行标准:营业执照为准,注册资本为外币的,外币兑换人民币以本项目信息披露起始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意向方具备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 3、意向方具有浙江省内三级甲等医院药店(药房)运营经验,且合同终止日期应在****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2)提供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s:****】。 4、意向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出租方确认)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