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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区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拟拆除资产转让公告

安徽池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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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区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拟拆除资产转让公告
标的编号 **** 发布地区 池州 标的类型 其它
标的挂牌价格(底价) 201.2万元 交易情况
公告状态 公告中
报名开始日期 **** 公告开始日期 ****
报名截止日期 **** 公告截止日期 ****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标的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对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已认真考虑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4、我方所提交的本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及各项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选择以网络动态报价方式实施资产转让,我方已了解并认可《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网络动态报价实施办法(试行)》《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网络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7、对竞买本次转让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如有),我方承诺已履行了通知及征询的义务,并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就信息公告内容,行权期限、方式及后果等通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权利人;

8、转让标的成交后,我方承诺按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支付交易服务费用,不因与受让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交易服务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一)转让标的名称:池州市****

(二)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转让标的系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区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拟拆除后剩余资产(拆除范围含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主要为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剩余废旧钢材,具体如下:

(1)房屋建筑物:包含商住楼四栋、门卫室、北大门来访登记室,建筑面积总计约19,899.96平方米,其中:商住楼四栋面积合计约19,849.50平方米;门卫室约14.46平方米;北大门来访登记室约36.00平方米;房屋建筑物拆除剩余废旧钢材约885.55吨,具体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

(2)构筑物:龙门吊4台,每台32米;构筑物拆除剩余废旧钢材约115.20吨,具体明细详见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

2、本次转让标的评估的价值类型为残余价值,具体资产种类、数量、面积、质量、规格型号等均以拆除交接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

3、关于转让标的资产评估情况,详见《点击登录查看拟了解资产涉及的原池州市****

(三)特别提示:

1、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扣除拆除(清理)费用后的价值。

2、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含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原池州市****

3、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将拆除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拆除现场所产生的垃圾等由受让方负责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前),须将相应拆除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转让方备案;如受让方不具备上述相应拆除资质,则须另行聘请具备上述相应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将与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资质证明报转让方备案,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数量、质量、面积、外观、结构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标的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拆除交接时均以现状交付,请各意向受让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

5、意向受让方如需查勘转让标的,须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提交现场查勘申请,由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与转让方联系后,通知现场查勘时间。

三、转让方

点击登录查看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本次标的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并取得了相应的批准。

五、资产评估情况

1、资产评估的委托方:点击登录查看

2、评估机构:安徽江辰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3、评估基准日:****。

4、资产评估名称及文号:《点击登录查看拟了解资产涉及的原池州市****

5、评估对象:点击登录查看申报的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残余价值。

6、资产评估结果:点击登录查看拟了解资产涉及的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残余价值在****及相关前提下的评估净值为2,011,407.00元(含税价)。

7、评估备案机构:安徽池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六、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交易条件

1、转让底价:人民币2,012,000.00元(含税价)。

2、标的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2)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200,000.00元。在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完毕,且将拆除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并通过转让方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方负责将履约保证金退还受让方,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3)自《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受让方未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受让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自动转为受让方支付《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4)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与标的转让的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承诺: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意向受让方承诺:已进行现场查勘,对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数量、面积、质量、规格型号等方面的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3)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资产评估价值为扣除拆除(清理)费用后的价值。”、“本次转让标的仅限于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中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含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基础);原池州市****

(4)意向受让方承诺:同意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由受让方负责拆除,将拆除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拆除现场所产生的垃圾等由受让方负责清理,并通过转让方验收,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前),须将相应拆除资质(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报转让方备案;如受让方不具备上述相应拆除资质,则须另行聘请具备上述相应拆除资质的单位进行拆除,并将与聘请具备上述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相应资质证明报转让方备案,拆除单位不得再转让或分包拆除业务。如受让方不按照上述要求履约,视为受让方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如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自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与转让方办理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拆除交接手续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受让方方可对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进行拆除,自办理完毕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风险、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6)意向受让方承诺:自办理完毕转让标的拆除交接手续之日起35日内,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完毕,且将拆除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在拆除、搬运、清理离场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经济、法律、安全责任及风险均由受让方负责,与转让方无关。

(7)意向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JGJ147-2016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组织拆除工作;拆除现场划定危险区****

(8)意向受让方承诺:竞得标的后,如受让方继续使用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则转让标的相关资产在使用、运行(转)过程中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9)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标的资产种类、数量、面积、质量、规格型号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同意本公告及资产评估报告中关于标的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意向受让方已赴标的现场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费),标的拆除交接时以现状交付,如与实际存在差异,不调整价款。

(10)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须严格按照转让方要求将转让标的涉及的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拆除完毕,且将拆除后相关剩余资产搬运、清理离场,现场垃圾清理完毕,并通过转让方验收,如因转让方原因或恶劣天气、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因素导致验收时间延误的,则经转受双方书面确认并按实际延误天数将验收时间作相应顺延。

(11)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转让方要求的期限未到达转让方验收标准,每逾期一天,转让方按5,000.00元/天的标准直接在受让方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延期超过10天的,转让方将另行聘请其他单位进行拆除,拆除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因延期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受让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转让方有权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并有权单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追究受让方相关违约责任,且不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标的转让价款,并终止受让方继续对转让标的相关资产拆除、搬运,剩余未拆除、搬运完的相关剩余资产由转让方自行处置,收益归转让方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承诺:如受让方在拆除过程中发现转让标的中可能存有危险废物,则自行依法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规定聘请专业的机构甄别转让标的中危险废物;甄别出的危险废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依法处理,甄别及处置费用自行承担,否则,产生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13)意向受让方承诺:转让标的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相关税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易双方各自承担。

(14)意向受让方承诺:受让方同意按不低于转让底价(人民币2,012,000.00元)对转让标的进行报价;否则,视为受让方接受转让底价,并以转让底价作为报价。

(15)意向受让方承诺:对拟定的《产权交易合同》(样本)内容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并遵照执行。

(二)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七、转让信息

(一)公告期

自****至****。

(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按(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长周期延长(延长周期内征集到意向受让方数量不少于1个且该延长周期结束,本项目公告期结束),最多延长(4)个周期。

(三)报名时间

自****至****(如公告期延长,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每工作日8:00至12:00,14:30至16:30。

(四)交易保证金的交纳要求及处理

1、交易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00,000.00元。

2、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如公告期延长,报名截止日按延长公告期作相应顺延)的16:30前,将交易保证金足额交纳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资金账户(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否则视为放弃受让资格,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报名手续。

3、交易保证金处理:

(1)如因意向受让方原因而非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视为意向受让方违规违约,将承担相关法律、经济责任;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同时有权取消该意向受让方的受让资格;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该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a.意向受让方已提出有效受让申请(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已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后,单方撤回申请的;

b.所有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网络动态报价系统中报有效报价而导致标的未成交的;

c.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的;

d.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未按本公告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通知要求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e.意向受让方存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中规定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权不予退还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并作为支付给转让方或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的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2)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按照下列情形,在规定时间内将交易保证金退还至意向受让方的银行账户:

a.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未向意向受让方发送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前,意向受让方书面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提出退出交易程序并放弃受让标的,且未发现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意向受让方书面明确表示放弃受让并经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同意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其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事先有约定的按约定路径,但收款方须仍为意向受让方,下同)、无息退还;

b.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的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该意向受让方最终被确认为“不合格意向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c.意向受让方经资格审查最终被确认为“合格意向受让方”但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未发现其存在(1)中所列情形的,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应当在确认该意向受让方为非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予以一次性、原额、原路径、无息退还。

(3)意向受让方发生以上(1)项下的违约行为,导致《产权交易合同》无法签订或无法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对转让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低于本次公告交易的标的成交价(对于没有产生成交价的,转让标的转让底价视为转让标的成交价)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公告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意向受让方违约而重新公告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重新公告交易付款期截止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LPR利率双倍计算),均由违约的意向受让方承担,由转让方追究违约的意向受让方的相关法律、经济责任。

(4)在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成交双方向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支付约定的交易服务费用,否则,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于受让方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的第3个工作日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成交双方的交易服务费用。

(5)本公告中涉及交易保证金相关约定的未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的退还、暂不予退还、不予退还、争议处置等等)应依照《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交易保证金操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报名地点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池州市****

(六)报名时应提交的主要资料

本项目相关备查文件可至交易所现场查阅;本项目报名应提交的材料及要求详见本公告附件样本或至交易所领取。

(七)交易方式

网络动态报价。

受让方应于网络动态报价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签订《成交确认书》。

(八)交易签约

受让方应于签订《成交确认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据《成交确认书》确定的成交价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九)竞价规则

竞买方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十)竞价安排

竞价方式:加价;

增价幅度:人民币10,000.00元;

自由竞价时间:****09:00至****09:00;

延时竞价周期:180秒。

(十一)产权交易凭证出具条件

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将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交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的结算账户,交易双方足额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八、联系方式

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池州分公司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系地址:池州市****

池州市贵池区工业园区原池州市华福钢材城管理有限公司厂区内房屋建筑物及构筑物拟拆除资产转让项目的相关公告信息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网站(www.ccjex.com)发布的相关信息为准。

1、报名时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及要求.pdf

2、授权委托书(样本).pdf

3、交易保证金账户及要求.pdf

4、产权交易合同(样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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