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评审专家管理之我见
◆ 马晓晴 盛麟 张佳玲
评审专家作为参与采购活动的当事人之一,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严格把关,其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着重要影响。
近些年来,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据笔者了解,其中,一部分原因是存在“强行废标”的情况,即评审专家以招标文件未明确要求的审查因素为依据,判定某一家供应商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尤为常见的是,当参与项目的投标供应商仅有3家时,项目判定“废标”的概率明显提高。另外,还有评审专家存在无正当理由缺席评标且不请假、未开始评标就索要高额评标费、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域且不听劝阻等情形。
失败的政府采购活动既耽误项目执行进度,也影响采购人的工作计划和安排。在笔者看来,评审专家的综合素养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违法违规行为的问题来源
据笔者了解,对于评审专家的征集和选聘,资格条件主要为学历、职称、工作年限、从事专业等硬性指标,缺乏对评审专家的专业能力、履职能力、道德水平等指标的考核与评价。无法从其他方面对评审专家进行业务考核,且没有完善细化的评审专家退出机制。
另外,目前对评审专家的信用管理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没有统一的部门对评审专家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公开和更新。因此,缺乏多方位、多层次、多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难以有效遏制评审专家的失信行为。
强化评审专家管理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强化评审专家管理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是加强自身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并且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促进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
在评标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评审专家动态评价及考核机制,将评审专家履职情况作为主要考核内容,根据考核情况及时清退不合格专家。
二是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大对评审专家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推动否决投标理由、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等信息公开,将否决投标理由、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告知相关供应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一同公布,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由全社会共同监督项目是否存在“应否未否”“不应否决”,以及“胡乱打分”导致评审结果不公等现象。
三是强化政府职能,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开展多方位、多层次、多部门联合惩戒,对于因评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记录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之间的联动,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并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不同行业监管部门对其监管的评审专家库,应及时进行专家信息更新,对于因评标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有不良行为的评审专家,在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中予以公示,并施行系统联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记录有不良行为的专家,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评标资格,在暂停期禁止其通过系统被抽取评标。以此让全体评审专家引以为戒,共同维护评审专家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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