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看台】
单一来源成交结果能质疑投诉吗
◆ 马正红
案例回放
某市****
该市****
之后,集中采购机构通过单一来源程序实施了采购,最终在政府采购网站上公布了成交结果。D公司在政府采购网站查询到了该单一来源项目的成交公告,经过认真分析,认为其能完全满足该项目的采购需求,且具有类似业绩,采用单一来源方式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向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集中采购机构在接到质疑书和公司相关资料后,认为D公司不是参加此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于是书面告知其质疑不符合质疑受理的条件,不予受理。D公司又继续向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审核后,认为D公司的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驳回投诉。
问题分析
以上案例引出一个问题:D公司可以对单一来源成交结果进行质疑吗
单一来源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程序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若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成交结果损害了其权益,可在知道或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该办法第十一条进一步指出,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必须是参与了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现有法律框架和救济制度下,这些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质疑投诉主体,因此他们不能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就无权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综上所述,鉴于单一来源采购的非竞争性特点,其他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确实不具备提出质疑和投诉的资格。然而,根据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制度设计,这些供应商可以通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如果他们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间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书面意见,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D公司缺乏质疑或投诉资格
根据案例描述,在公开招标过程中,由于仅有一家单位(A公司)应标,因此考虑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在经过专家论证并公示后,尽管有B公司提出异议,但经过进一步的补充论证,最终财政部门批准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并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采购。随后,D公司在政府采购网站上查询到了该项目的成交公告,并认为本公司完全能满足项目需求,因此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提出了质疑。然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质疑和投诉的提出主体通常应为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这些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供应商质疑投诉主体,因此他们不能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就无权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在本案例中,D公司并未参与此次单一来源政府采购项目,因此其并不具备提出质疑或投诉的主体资格。所以,D公司无权对单一来源成交结果进行质疑或投诉,财政部门在审核后驳回其投诉。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3号有效统一了业界分歧
在单一来源采购中,由于仅允许唯一的供应商参与,这往往容易引发其他合格供应商的不满。关于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是否有权对单一来源采购项目提出质疑投诉,业界曾存在不同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单一来源采购仅涉及一个供应商,其他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投诉主体,因此他们无权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也无权向财政部门投诉。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单一来源方式的确定依赖于采购人或财政监管部门单方面掌握的信息,存在因信息不全或不对称而错用的风险,这可能损害其他合格供应商的权益。即便项目在征求意见公示期间无异议,并获得财政部门对单一来源的批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并不意味着确实只有唯一的供应商符合采购要求。例如,在本案例中,如果D公司确实为合格的供应商,或存在其他合格的供应商,那么其请求财政部门依法终止本项目使用单一来源方式,转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虽有其合理性,但在现行法律框架和救济制度下,必须依法行事,其观点无法律依据的支撑。采购项目都需要保证采购效率,质疑也具有时效性。如果B、D等公司都参与本项目的公开投标,或者都在公示期间提出异议,证明本公司确实能完成本项目,或许还能改变采购方式。但过了时效后再提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明确了质疑供应商的身份要求,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质疑投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因此,笔者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这也与财政部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43号的理念相契合。进一步而言,供应商如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有异议,应在单一来源审批前的公示期内,通过法定途径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于已批准或已实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由于不存在其他参与的供应商,因此非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不具备质疑、投诉的主体资格。然而,尽管供应商无法直接对公示的单一来源成交结果提出质疑或投诉,但是他们仍可通过举报等其他形式来维护自身权益或进行监督。
相关启示
单一来源采购作为政府采购的一种特殊方式,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由于其缺乏竞争性,容易导致采购成本增加和滋生腐败现象,因此需要严格控制其适用范围,并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同时,为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应建立健全更为完善的程序或救济途径,确保供应商在权益受损时能够及时获得有效的救济。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三十八条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五)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六)公示的期限;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三十九条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第四十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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