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登记更正公告
王金莲向我局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不动产首次登记,经核实,该宗地原权属王金莲,位于叉河镇中心大道北侧,面积:105平方米。王金连****持有《非农业建设用地核查处理收费表》并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手续费。在当时登记土地信息和其他费用时因王金连和王金莲同音,错将王金莲登记为王金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者,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中心将依法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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