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BGS-2024-38
各区(功能区),各有关单位,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切实营造更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的通知》有关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对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参照《珠海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执行。”
二、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1-1、2-1、3-1、3-2、5-6部分评价内容和分值修改如下:
(一)将“1-1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10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5分,200平方米以上加25分。”修改为“1-1 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80平方米以上加5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0分,200平方米以上加15分。”
(二)将“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40分,国家发明专利加4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3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20分,实用型专利加20分。”修改为“2-1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一等奖或金奖加3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2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15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20分;实用型专利每项加5分,上限20分。每项获奖、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加分。”
(三)将“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40分。”修改为“3-1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60分。”
(四)将“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30分。”修改为“3-2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每项加分50分。”
(五)将“5-6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5分。”修改为“5-6项目施工过程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每个项目加20分。”
三、删除附件1《珠海市****
四、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2-19 企业未执行‘支付专户’制度,未按规定按时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3分。”修改为“2-19企业未执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每发现一次扣5分。”
五、将附件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5分。”修改为“5-1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每个项目扣20分。”
六、上述评价内容在本通知施行前已进行加分或者扣分的分值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本通知自****起施行,有效期至****。《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特此通知。
附件: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珠海市****
****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公示等管理行为,加快建设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珠海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活动的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建立珠海市园林绿化企业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开展诚信评价信息管理。
第四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础信息由企业在园林绿化市场经营中形成的自然信息构成,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企业人员情况、企业办公场所及设备情况等。
良好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良好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受到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行业协会表彰及通报表扬的情况;2.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市级质量安全方面的奖项;3.积极落实地方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治理要求奖励分;4.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其他良好行为等。
不良信用信息为企业在本市的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包括:1.企业违反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劳动用工、城市建设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行为;2.企业受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限制生产经营等行政处罚的行为;3.有关部门依法确认予以记录的企业其他不良行为等。
第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自行登录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登记申报。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科室、市建设工程质量监测站、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市城建档案馆,各区(功能区)相应管理部门和市风景园林和林业协会根据管理权限进行采集。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单位。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及披露
第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基础信息,由企业登录信息管理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报评价单位审核通过后公布,同时获得企业信用基础分100分。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进行基础信息登记所提供的材料和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不予通过信息登记,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申请登记之日,处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被依法暂扣、吊销或有效期到期状态的;或处于被依法取消或暂停承揽业务(包括投标)资格状态的;或申请登记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仍处于责令整改或行政处罚期间的,不予通过信息登记:
(一)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有围标、串标行为的;
(三)有严重违约、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
(四)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投标或承揽工程业务的;
(五)未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劳动者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或拖延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养护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互相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八)企业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九)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且情节或后果严重的。
第八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附件1),良好信用加分不设上限。同一工程项目同类奖项两次以上获奖,不同加分档次的,可以累计加分。
良好行为信息记录,由信息采集单位或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申报,并由评价单位审核、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九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详见《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附件2),不良信用扣分不设下限。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在建工程项目实施分包的,当分包企业发生不良行为,应对分包企业进行扣分;同时,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承担相应管理不力责任,对总承包企业按该不良行为扣分标准的50%进行扣分。
不良行为信息记录,由信息采集单位按《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进行评分,经评价单位审核后签发《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3)》(附件3),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公布。
第十条 各评价标准中的有效期均从相关文件、决定等发出之日或规定日期起计算,且不低于规定的奖励或处罚期限。信息管理平台每日自动完成有效期判定及评价更新。
第十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管,市****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划分及公布
第十二条 信用信息评价公布后实时更新,企业信用等级根据评价结果划分为A、B、C、D四级,具体标准为:60日诚信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下的为D级;100分以上的按排名划分等级,排名为前10%(含10%)的为A级,排名为10%(不含10%)-30%(含30%)的为B级,其余为C级。
对于初次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60日诚信分的记分规则为:记分日距登记日不足60日,不足部分按100分记。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情况及信用等级信息在信息管理平台网上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在信息发布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发现企业或从业人员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向市****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为全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部门,应对外公布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异议处理,以有关法定机关出具的有效文件,相关部门留存的评价纸质资料、影像资料和现场事实等为依据。原评价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六条 信用评价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和具体事实理由。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异议后,应当在听取异议提出人或被异议人的陈述或申辩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部门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异议人,复核决定自送达异议人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生效,并在信息管理平台同步记录。
第十八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为企业信用评价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 评价信息应用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承包、市场准入及评优等工作中,对拥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可以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扶持。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部门应当引导招标人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选择信誉良好、履约能力强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的使用方法。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鼓励同等条件下优先选用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企业。
非公开招标的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信用信息综合评价成果。
第二十条各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各方主体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质量安全管理、日常监管、专项督察等环节中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A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二)对B、C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D级信用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信息登记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况之一或下列情形之一的,限期3至6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诚信信息申报和评价,并将其不良信用情况同步至市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60日诚信分低于70分的;
(二)上一年度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50分的;
(三)连续两年信用评价平均分低于70分的。
整改完毕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示。
既成后果无法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取消信息登记3个月至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用评价中提供虚假信息的,作不良信用行为记录。评价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按评价标准实施评价。
第二十三条 信用采集、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按规定保存记载信用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造成丢失、损坏或被篡改的,或擅自修改信用评价数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60日诚信分是指当日之前(含当日)60日的综合诚信得分的算术平均分。
第二十七条本信用评价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关联。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起施行,有效期至****。原《珠海市****
附件:1.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2.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
3.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3)
附件1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信用评价标准(D1) | ||||||||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企业在珠海有固定办公场所(营业执照所注明的地址须与现场办公地点一致) | 80平方米以上加5分,120平方米以上加10分,200平方米以上加15分 | 1年(从每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营业执照、产权证、租赁合同等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1-2 | 企业在珠海有苗圃基地 | 20亩以上加5分,50亩以上加10分,100亩以上加20分 | 1年(从每年1月1日开始计算) | 苗圃用地产权证或一年以上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证书,以及3张基地照片、苗圃营业执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埔一年内实际发生经营的相关数据和资料等 | ||||
1-3 | 企业人才储备(企业管理人员到位,有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职管理人员10人,并配备相应的园林高级工程师或其他类型高级工程师。) | 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10人以上的,加10分;每配备1名园林高级工程师加2分,配备1名园林中级工程师加1分;配备建筑、林业、排水等专业高级工程师2名内的每名各加1分。上限30分 | 1年 | 人员花名册及最近6个月购买社保记录、职称证书。 | ||||
1-4 | 评价时间前两年内企业在本市有在建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工人工资 | 加10分 | 1年 | 查阅核实近两年内是否存在因拖欠工人工资受到相关举报或受到行政部门的调查处理。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 | 2-1 | 工程获奖、专利及工法创新 | 国家级 |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奖、规划设计奖、园林工程奖),园林绿化行业国家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 | 一等奖或金奖加30分,二等奖或银奖加20分,三等奖或铜奖加15分。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20分;实用型专利每项加5分,上限20分。每项获奖、专利只能申请一次加分。 | 2年 | 获奖文件或证书(企业承接的珠海市工程项目,须经省、市级协会逐级推荐。评价标准未列入的项目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参照加分。)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3 | 3-1 | 通报表扬 | 国家级 | 国务院: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60分 | 1年 | 公开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指经发文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布的正式红头文件,不含行政部门定向发给企业的贯以“通报”字样的表扬信等)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3-2 | 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与园林绿化建设有关的通报表扬 | 每项加50分 | ||||||
4 | 4-1 | 项目管理加分 | 本市政府投融资项目完工后,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为优秀的,可申请加分 | 每个项目加20分 | 1年 | 建设单位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结论表 | 市园林绿化建设主管部门 | |
5 | 5-1 | 其他 | 主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主管部门未掌握的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经查证属实 | 每次加1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国家级 |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举行园林绿化施工项目现场观摩、推广的工地 | 每个项目加50分 | |||||
5-3 | 省级 | 每个项目加40分 | ||||||
5-4 | 市级 | 每个项目加30分 | ||||||
5-5 | 区级 | 每个项目加20分 | ||||||
5-6 | 项目施工过程规范有序,无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优秀的,可申请加分 | 每个项目加20分 | 建设单位书面表扬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7 | 参加市**** | 每项加5分,上限20分 | 市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8 | 积极协助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参与抢险救灾 | 每次加15分(每次指每一次的自然灾害) | 公开表彰奖励证书或通报表扬文件(指经发文机关向相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公布的正式红头文件,不含行政部门定向发给企业的贯以“通报”字样的表扬信等)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9 | 点击登录查看或市民政部门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活动,如社会捐赠、聘请残疾人员工作等 | 每捐赠10万元(或相当于10万元服务)的(含累计)加5分,每增加5万元增加2.5分,上限20分;每聘请一名残疾人(工作1年以上)加5分 | 申请节点前近一年内珠海市政府或市民政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机构(慈善机构)或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残疾人证书及社保记录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注:如无特别说明,工程项目均指在珠海市的工程项目。 |
附件2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 | ||||||||
序号 | 子序号 | 项目 | 评价内容 | 评价分数 | 有效期 | 依据 | 评价(核查)单位 | |
1 | 1-1 | 不良行为通报 | 国家级 | 受国务院通报 | 扣60分 | 1年 | 通报文件 (指因严重违法、严重失信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而被相应主管部门通报)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1-2 | 受到国务院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扣50分 | ||||||
1-3 | 省级 | 受省政府通报 | 扣50分 | |||||
1-4 | 受到省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扣40分 | ||||||
1-5 | 市级、区级 | 受到市人民政府通报 | 扣40分 | |||||
1-6 | 受到区人民政府、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扣30分 | ||||||
1-7 | 受到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 扣20分 | ||||||
2 | 2-1 | 不良市场行为 | 企业信息登记 | 信用登记虚假不实的 | 扣20分 | 1年 | 信息采集单位提供的企业相关登记情况或信息管理平台的登记情况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2-2 | 企业基础信息变更后未在规定时间(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信息的 | 扣5分 | 1年 | |||||
2-3 | 企业人员管理 | 企业信息登记人员无社保记录或社保未在本企业(包括企业母公司) | 每人扣0.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4 | 各类专项检查中,项目经理、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缺席的;或现场从业人员与施工登记备案人员不符,且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 项目经理扣3 分,其他人员每人扣1分 | ||||||
2-5 | 按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 每人扣1分 | ||||||
2-6 | 承揽业务 |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1年有效,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7 |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2-8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2-9 | 投标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投诉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1年有效, | |||||
2-10 | 投标人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2-11 | 投标过程中投诉事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2-12 | 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更改项目经理或新任项目经理资格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 扣10分 | ||||||
2-13 | 经纪检、监察、检察机关查实企业近3年有行贿受贿犯罪行为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2年有效, | |||||
2-14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 | 扣20分 | ||||||
2-15 |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 扣20分 | ||||||
2-16 | 订立背离原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 | 扣10分 | ||||||
2-17 | 劳资纠纷 | 恶意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的,或因劳资纠纷发生重大群体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并且负有责任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2年有效,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18 | 企业未执行“工资保证金”制度 | 扣10分 | 1年 | |||||
2-19 | 企业未执行“工资支付专户”制度,未按月足额支付工资。 | 每发现一次扣5分 | ||||||
2-20 | 项目管理 | 对分包单位不进行监督管理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21 | 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进行夜间施工的 | 扣10分 | ||||||
2-22 | 施工保修养护期满,按《珠海市园林绿化工程景观效果评价办法》进行评价,等级为较差的 | 扣20分 | ||||||
2-23 | 未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未确定项目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未配备相应数量的职业技术人员;或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扣10分 | ||||||
2-24 | 工程计量和工程款的使用、支付、调整、结算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 扣2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及相关处理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25 | 其他 | 经税务部门核实,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 | 扣10分 | 2年 | 法院判决文书、仲裁机构仲裁文书、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26 | 经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存在不履行合同等失信行为,或未履行对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承诺的 | 扣20分 | ||||||
2-27 | 不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 扣20分 | ||||||
2-28 | 不依法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涉嫌违法违规案件、投诉或劳动者工资纠纷的 | 扣10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2-29 |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 | 扣10分 | ||||||
3 | 3-1 | 不良质量行为 | 档案管理 | 施工资料未按工程进度编制及整理的,或施工资料记录内容与现场情况不相符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3-2 | 工程档案管理没有纳入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没有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 扣5分 | ||||||
3-3 | 未制定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 | 扣5分 | ||||||
3-4 | 强条及质量、技术措施 | 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 | 每条扣3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3-5 | 未执行质量主管部门发布的质量措施的 | 扣5分 | ||||||
3-6 | 质量管理 |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用于搅拌混凝土或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3-7 | 隐蔽工程、分项工程及分部工程验收手续不完备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3-8 |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 扣5分 | ||||||
3-9 | 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1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3-10 | 未分阶段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或未经阶段验收或者阶段验收不合格的,进入下一阶段施工和竣工验收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3-11 | 因工程质量问题,被整体停工整改的 | 扣5分 | ||||||
3-12 | 对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质量隐患和质量问题逾期不整改的 | 扣5分 | ||||||
3-13 | 未组织工程质量事故应急演练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3-14 | 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谎报、拖延报告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1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3-15 | 发生一般质量事故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2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3-16 | 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及以上 | 扣4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3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3-17 | 其他 | 项目经理或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未到场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质量投诉的 | 扣2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投诉材料及投诉处理结果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3-18 | 所施工项目2个月内连续被质量投诉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2次以上,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施工企业在被投诉后整改不到位,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2次及以上的,每次扣2分,计次可叠加 | ||||||
4 | 4-1 | 不良安全行为 | 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 因工程安全问题,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的 | 扣5分 | 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4-2 | 生产安全事故 |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2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3 |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 | 扣4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扣分3年有效,信用等级降一级有效期为1年 | 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
4-4 | 整改不力 | 建设项目不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经责令整改未按时完成的 | 1次扣3分,其中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扣10分。 | 1年 |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5 | 弄虚作假 | 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文件资料弄虚作假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4-6 | 假造行政主管部门证件、印章、文件的 | 扣20分、信用等级降一级 | ||||||
4-7 | 严重违规 | 违反规定,造成重大危险源失控的 | 扣20分 | |||||
4-8 | 逃避监管 | 施工企业拒不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或被依法责令停工整顿,擅自开工的 | 扣20分 | |||||
4-9 | 投诉 | 工程项目因安全问题被投诉,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扣2分 | 1年 | 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记录;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投诉材料及投诉处理结果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4-10 | 2个月内连续被投诉3次,投诉的问题真实存在,企业未落实整改,并对社会造成影响的 | 3次及以上的,每次扣2分,计次可叠加 | ||||||
5 | 5-1 | 其他 | 本市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认为施工企业表现极差的,可申请扣分 | 每个项目扣20分 | 1年 | 建设单位书面投诉文件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
5-2 | 同一评价项目,同一内容重复申报加分的 | 每项扣5分,同一内容重复申报加分无效 | 投诉材料;重复申请加分内容相关材料 |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附件3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行为扣分通知书(D3)
珠建 〔20 〕 号
:
根据《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在 年 月 日的 检查中,你公司/单位施工的 项目存在下列违规行为,总共被扣 分(见下表)。
珠海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不良信用评价标准(D2) | 子序号 | 内容 | 扣分 |
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7日内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到评价单位(部门)。如对扣分有异议,须在被扣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评价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被扣分单位签收:
执行扣分人签名:
执行扣分人证号:
签发单位:(公章)
签发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