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底价/出让底价: ¥1865.382289 万元
项目编号: ****
保证金: ¥186 万元
挂牌起止日期: **** ~ ****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 **** | ||
标的名称 | (2024)2588沈阳市**** | ||
是否国资 | 非国资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
资产描述 | 土地、建筑物转让 |
项目子资产
实物类别 | 房屋土地 | ||
标的名称 | (2024)2588沈阳市**** | ||
标的所在地区 | 辽宁省 / 沈阳市 / 大东区 | ||
地址 | 沈阳市****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 ||
现场查勘安排 | 1、联系人:杨女士;联系电话:**** 2、报名要求: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
其它披露信息
交易条件及重要信息披露 | ||||
转让底价 | 1865.382289万元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 (1)本次转让土地之一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善邻路70号,土地面积8900.24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91)字第****号。(2)本次转让土地之二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和睦北一路35号,土地面积841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91)字第****号。(3)本次转让土地之三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和睦北二路8-1号,土地面积1051平方米,土地证号:大东国用(1991)字第0262号。(4)本次转让土地之四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凯翔一街东胜巷47号,土地面积774.3平方米,土地证号:大东国用(2000)字第355号。(5)本次转让土地之五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和睦北三路10号,土地面积1281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2)字第0022号。(6)本次转让土地之六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凯翔一街东胜巷36号,土地面积1400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2)字第0016号。(7)本次转让土地之七的坐落地址为大东区黎明四街23号,土地面积4647平方米,土地证号:沈阳国用(2002)字第0023号。(8)本次转让房屋之一坐落地址为大东区和睦路17号,房屋之下的土地证号为大东国用(2000)字第66号,房屋面积153平方米,房屋为无证房。(9)本次转让房屋之二坐落地址为大东和睦北一路35号,房屋面积153平方米,房产证号:沈房权证大东字第4987号。房屋之下的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91)字第****号。(10)本次转让房屋之三坐落地址为大东和睦北一路35号,房屋面积44平方米,房产证号:沈房权证大东字第5000号。房屋之下的土地证号为沈阳国用(91)字第****号。 2、 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土地之一为沈阳国用(91)字第****号宗地(总面积:12561平方米)中的8900.24平方米土地的划拨地权益。本次转让土地之四为大东国用(2000)字第355号宗地(总面积:4101平方米)中的774.3平方米土地的划拨地权益。买受人竞买则视为接受上述分割使用现状,若未来发生边界争议等权属纠纷,由买受人自行解决。 3、 竞买人务必知晓:(1)本次转让七处土地由沈阳黎明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原附属于中国航发沈阳黎明航空发动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企业)占用。 (2)本次转让房屋之一坐落地址为大东区**** (3)项目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与沈阳黎明房产实业有限公司协商并解决占用相关问题,管理人不承担腾空责任。 (4)本次转让房屋坐落在大东区**** 4、 意向购买方竞拍前必须到标的现场进行实地踏勘,踏勘完毕后,意向购买方须与转让方现场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加盖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资料之一,报名时与其他申请资料一并提交上传。 5、 竞买人务必知晓:(1)因本次转让土地存在土地与地上建筑物权属不一致的情形,项目成交后,除非房地权属合一,买受人无法办理土地过户手续,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2)本次转让房屋包含无证房。对于所有转让标的能否办理产权证或办理过户手续,甲方不做任何承诺。(3)项目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法院裁定终结转让方破产程序前办理完房屋和土地过户手续,买受人未在规定期限范围内办理导致的相关后果由买受人自负。 6、 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包括划拨用地权益(对应转让土地之一、二、三、四)。拍卖成交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使用的,买受人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买受人应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7、 竞买人务必知晓:本次转让标的包括授权经营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转让土地之五、六、七),拍卖成交后,买受方应依法依规符补缴土地出让金,否则由此产生的相关风险(包括经济、法律责任等)由买受人承担。本次转让款不包含土地使用权类型转变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买受人应自行承担出让金。 8、 本次转让以资产现状(交付时的实物现状和权利现状)进行转让,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权利瑕疵、质量瑕疵、拍卖信息与土地现状不一致等风险,沈交所及转让方对资产瑕疵等情况不承担保证责任。 9、 就标的物是否存在违法违章未处理的情况,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违建产生的相关风险和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0、 标的物位置、面积、类型、用途等信息最终以国土房管部门确认为准,若与本公告载明有出入,拍卖成交价款不作调整。 11、 (1)标的物权属变更或财产性权益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及有可能存在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金,以及过户手续费、权证费等房地产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项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2)标的物是否欠税、费问题,买受人应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咨询,所欠税、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转让方及沈交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12、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标的物所涉及的欠费(包括但不限于物管、水、电、气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标的物移交时可能产生的相关费用安全责任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3、 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本项目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摘牌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完全接受房产现状及瑕疵,同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交后所发生的一切相关问题均与转让方及沈交所无关。 14、 意向受让方按照转让底价的10%交纳摘牌保证金,待项目成交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意向受让方自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价款及交易费一次性支付至沈交所指定账户内。 15、意向受让方若发生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的现状及瑕疵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等情形的,即可视为违约和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沈交所和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挂牌。 | |||
重大事项披露信息 | 无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交易保证金应交186万元人民币 | |||
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16:00之前交纳 |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处置方式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交易双方签订交易合同,待受让方支付剩余价款后,该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沈交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将交易价款转入到转让方指定帐户。2、如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其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1)在转让标的设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信息披露期满后,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该意向受让方未能在规定时间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3)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4)在竞价程序中全部意向受让方未按照沈交所的相关规则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意向受让方的出价低于转让底价的;(5)竞价活动结束后,意向受让方在依沈交所交易规则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交易合同的;(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成为最终受让方后未在约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交易款余额的。3、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的,其保证金按交易合同约定处置;未成为最终受让方的,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信息披露结果通知发出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 |||
挂牌信息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 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 | 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同意按公告转让条件直接协议转让) | |||
竞价方式 | 动态报价 |
竞价规则
起始价(元) | ****.89 | 加价幅度(元) | 10000 |
是否起始价报价 | 是 | 限时报价周期(秒) | 120 |
自由竞价开始时间 | **** 08:30:00 | 限时竞价开始时间 | **** 10:00:00 |
附件材料
项目附件材料 | 暂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