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内容:原招标公告内容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或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本项目特定资质: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九)、投标企业应当具备服务履约的能力。
更正为: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4.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或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且无外资、港澳台背景,并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
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