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澄清
澄清说明
1、原招标公告中“投标人资格要求3.1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企业已完成唐山市物业管理系统录入;”变更为“3.1资质要求:(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2、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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