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登录查看名下破产财产处置项目(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整体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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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名下破产财产处置项目(存货、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整体转让) | |||||||
标的类别 | 破产财产 | 挂牌底价 | 156.57万元 | |||||
挂牌起始日期 | **** | 挂牌截止日期 | **** | |||||
挂牌公告期 | 10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官方网站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破产管理人 | ||||||
注册地(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财产变价方案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变价方案》的债权人会议通过文件 □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其他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点击登录查看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中同意项目在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1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固定资产(机械设备、办公电子设备) | |||||
权属证明 | 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 |||||||
资产计量单位 | 项 | |||||||
资产数量 | 19项 146项 | |||||||
资产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产投园区仓库内 | |||||||
资产现状 | 闲置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公告信息2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存货(成品、半成品) | |||||
权属证明 | 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 |||||||
资产计量单位 | 块 | |||||||
资产数量 | 5755 119块 | |||||||
资产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产投园区仓库内 | |||||||
资产现状 | 闲置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公告信息3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无形资产 | |||||
权属证明 | 详见“资产评估明细表” | |||||||
资产计量单位 | 项 | |||||||
资产数量 | 3项 | |||||||
资产所在地 | 贵州省贵阳市贵安新区产投园区仓库内 | |||||||
资产现状 | 闲置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评估情况(如有) | 评估机构 | 重庆谛威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56.57万元 | |||||||
快速变现价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标的系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5条第6项的职责,取得充分处置权,并承担相应责任。 2.破产管理人将配合受让申请方,为受让申请方提供相应资产查阅,方便受让申请方全面了解标的的具体情况。 3.受让申请方根据自身需求可自行调查、了解、核实。未尽事宜,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申请方应对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受让申请方请自行实地查勘,未查勘的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破产财产标的情况较为复杂,标的物仅以现状转让为准,法院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责任。 5.买受双方各自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因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运、重装等产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贵州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破产财产转让合同》。 | ||||||||
3.在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后,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让所产生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受让。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人民币 30 万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00至下午17:00)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户名: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保证金账号:******** (联行号:****)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退还保证金的行为。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贵州**** 5.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 6.资产持有人应于贵州****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10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3 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C.选择综合评议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D.选择其他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10000元或10000元的整数倍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转让方出具的《受让方资格确认函》确认受让方。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后的《成交结果通知书》确认受让方。 | ||||||||
五、转让方承诺 | ||||||||
本转让方委托贵州****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信息披露确认表》及附件资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贵州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项目,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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