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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2025年将乐车辆维修项目采购,采购人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公司。本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公开询价,特邀请有意向的且具有提供标的物能力的潜在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参加询价应答。
本次询价的规模、货物名称、数量、服务期具体如下:
车辆情况统计表
序号 | 单位 | 车牌号码 | 品牌型号 | 车型 | 购车时间 | 使用年限 | 行程(公里)9月 | 车况 |
1 | 将乐 | 闽G-85581 | HG7203AB广本轿车 | 小轿车 | 2009.07 | 15 | 203474 | 正常 |
2 | 将乐 | 闽G-RX733 | 江铃JXW1033FSB | 皮卡车 | 2023.01 | 2 | 22785 | 正常 |
3 | 将乐 | 闽G-J2653 | 别克SGML6520ATA(7座) | 多用途乘用车 | 2011.12 | 13 | 221500 | 正常 |
4 | 将乐 | 闽G-CX885 | 尼桑牌ZN1034U2G5 | 皮卡车 | 2015.12 | 9 | 166760 | 正常 |
序号 | 物资类型(设备/服务) | 评估产品 | 物资设备/服务产品名称 | 单位 | 预估数量 | 服务期 | 主要技术规格 |
1 | 服务 | CP01742 | 车辆维修服务 | 辆 | 4 | 自框架合同生效之日起24个月 | 详见技术规范书 |
【本项目将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应用依据“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 及相关规则确定。无涉及的评估产品品类的,针对具体产品品类的处理结果均不适用,仅适用针对供应商的处理结果。请务必登录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查阅《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具体网址链接:https:**** enString=a0af62f1b5009c69b3bd1b2253e1538f)。】
1.项目概况与采购内容
1.1项目概况[简要描述项目需求、实现的功能等]:本项目为将乐电信车辆维修项目。
1.2采购内容及分包(标包)划分情况:签订框架协议+订单,本项目不划分标包。采购内容主要为车辆维修,框架协议有效期二年。
1.3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框架最高限额为73000元人民币(含税)。
1.4本项目采用维修清单不含税最高限价下浮率进行询价,所有项目均为统一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下浮率第二高的为备选供应商。
1.5维修期:自框架签订之日起二年。
1.6中选人数量:1个,份额100%。
2.1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2.1.1应答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具有采购人询价物资/服务的经营范围,应答人为原厂商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10万元(含)人民币,代理商应答的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应不低于3万元(含)人民币,(如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为其他外币的,按照询价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等值人民币)。
2.1.2报价人须具有二类汽车维修资质以上及维修场所在三明市将乐县的供应商,且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应不小于报价总金额。
2.1.3本次询价不接受联合体应答申请。
2.2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
2.2.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 在最近三年内(自****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
(5) 在最近五年内(自****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6) 在最近五年内(自****起至应答截止时间)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 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2.2.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2.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询价文件获取
3.1获取时间:****至****。
3.2获取地点:将乐县****
3.3获取方式:委托经办人持询价公告或询价书向采购人了解有关信息。
4.应答文件的递交
4.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邮寄。
4.2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应答文件递交截
止时间(即应答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16:00(北京时间)前,将报价函件寄达“将乐县****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特快寄送必须在快递外包装上醒目注明:1、内有“将乐车辆维修项目报价书,请勿拆封”。2、报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3唱价时间和地点:2024年 11 月 22 日17:00;地点:将乐县****中国电信将乐分公司四楼会议室。
4.4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4.4.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4.4.2未按照本公告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4.4.3未在特快寄送外包装上醒目注明:1、内有“将乐车辆维修项目报价书,请勿拆封”。2、报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4.4.4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5.供应商注册
5.1供应商须在购买询价文件后5日内,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完成供应商注册。
5.2注册网址:https:****)”。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价公告仅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https:****。
7.联系方式
采 购 人: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将乐县****
邮 编:353300
联 系 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 话:****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工商行三明市将乐县支行
账 号:********
采购人:点击登录查看【(盖章)】
2024年 11月15日
本须知前附表是对供应商须知正文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以本前附表为准。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项目概况 | (1)采购人单位名称:点击登录查看 (2)采购人联系方式:**** (3)询价方式:√□公开询价,□邀请询价 (4)询价组织形式:√□自行组织,□委托代理机构组织 代理机构名称: (5)资格审查:□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
2.1.1 | 询价文件的组成 | 第一章询价公告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
2.1.3 | 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标识 | 询价文件中标识【★】的条款,均为实质性条款。 |
3.1 | 应答文件组成和编制要求 | 一、 应答文件按照以下顺序编制:: 1、应答函 2、廉洁承诺书 3、报价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若有授权委托请提供) 6、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应答文件编制要求: 1、应答文件中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落款的应答文件均须逐页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2、除上述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组成部分必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必须覆盖所有文件,骑缝章应使用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投标专用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手签。 |
3.2 | 应答有效期和报价具体要求 | 一、应答有效期为120天。从递交应答文件截止日起计算。应答有效期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的将被否决。 二、报价具体要求 本项目采用下浮率进行询价,所有项目均为统一“最高限价价款”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下浮率第二高的为备选供应商 |
4.1.1 | 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和递交地点 | 1)递交方式: 邮寄 (2)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 【11 月【21】日【16 】点【 0 】分 (3)递交地点:将乐县****点击登录查看,联系电话:****(特快寄送必须在外包装上醒目注明:1、内有“将乐车辆维修项目报价书,请勿拆封”。2、报价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4.1.3 | 不予接收应答文件的其他情形 | (1)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
4.1.4 | 应答供应商少于三家的处理原则 | √□【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两家时,继续组织询价;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为一家时,与其定向谈判。】 □重新询价 [注意:应与甲方案签报保持一致,甲方案签报未列明处理原则的,原则上只能选择“重新询价”] |
5.1 | 唱价时间和地点 | 唱价时间:2024年 11月22 日17:00;地点: 唱价地点:将乐县****中国电信将乐分公司4楼会议室 |
6.3 | 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原则 | 下浮率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下浮率第二高的为备选供应商。 |
【9】 | 【采购代理服务费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 | 【本条增加如下规定:无】 |
11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 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在合同未签定前被取消成交资格,可由备选供应商按原成交的最低报价按原成交下浮率替补,若备选供应商放弃成交则重新询价。 2、付款方式:车辆维修完成验收合格订单服务确认后支付100%款项。 |
1. 总则
1.1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国电信集团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规定,本询价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本项目组织询价。采购范围、分包(标包)划分情况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
1.1.2本项目采购人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询价方式、询价组织形式、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应答费用
1.3保密
参与询价活动的各方应当对询价文件和应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询价文件
2.1询价文件的组成
2.1.1询价文件一般由以下部分组成:
第一章询价公告/询价邀请书
第二章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评审办法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技术规范书/工作任务书
第六章应答文件格式
采购人另有规定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1.2询价文件对同一内容的表述应当一致。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与询价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为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与供应商须知正文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有矛盾或者冲突时,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为准。
2.1.3采购人在询价文件中以显著的方式标明实质性要求、条件以及不满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应答将被否决的提示。显著标识方式和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供应商对询价文件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要求采购人对询价文件进行澄清。所有关于询价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均作为询价文件的补充部分。当询价文件、询价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3. 应答文件
3.1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
应答文件的组成和编制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应答文件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版文件为准。
3.2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
3.3.1应答有效期和报价要求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2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应答将被否决。最高限价或者其计算方法见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任何低于成本报价的不正当竞争方式。
4. 应答
4.1应答文件的递交
4.1.1应答文件递交方式、递交截止时间、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2采购人收到应答文件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供应商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原则上不予退还,除非询价文件另有规定。
4.1.3出现以下情形时,不予接收应答文件:
(1) 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照第一章“询价公告”或者“询价邀请书”要求获得本项目询价文件的;
(3) 其他情形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4递交应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采购人可对两家供应商继续组织询价,或与一家供应商定向谈判,或重新组织询价。具体处理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应答文件的修改、撤回和撤销
供应商可以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前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应答文件。供应商修改的应答文件重新提交的,应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编制、密封、标记、递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应答截止时间后,不得在应答有效期内撤销其应答。
5.1唱价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将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唱价,并邀请所有的供应商或者其代表出席。供应商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唱价,参加唱价的供应商代表应当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唱价。
5.2唱价程序
唱价会议由采购人组织并主持,在应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应答文件都应进行唱价。唱价内容填写在“唱价记录表”中,由主持人、唱价人、记录人、供应商代表、监督人签字确认,存档备查。
5.3异议
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采购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1询价小组
评审由询价小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审的过程和结果。询价小组成员名单在询价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6.2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
6.3评审程序
评审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进行。询价小组应从商务、技术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成交候选供应商,具体推荐原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出现多家供应商报价最低且相同时,应组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只对价格重新报价,直至报价最低供应商仅为一家。
询价小组应根据询价评审情况编制询价总结报告并由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
7.1确定成交供应商
7.1.1采购人应在询价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确定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之前,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或者不能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询价。
7.1.3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的,采购人应在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成交供应商,公示期不少于3日。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询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公示期间提出。
7.2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同时通知未成交供应商。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询价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应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询价文件规定交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金额、交纳方式和时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0. 纪律和监督
10.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10.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应答,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应答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10.3对询价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询价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10.4对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应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与评审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下表列举部分常用的评审因素,具体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条款号 | 评审内容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初步评审标准 | 形式评审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上名称一致 |
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 1、提供经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行、户名账号等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供应商具有采购人询价物资/服务的经营范围,且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不小于报价总金额。 | |||
资格评审 | 资格条件 | 1、供应商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合法运作并独立于询价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3、如为代理商报价,代理商需取得原设备生产厂商授权函。 | ||
不得存在的情形 | 1.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⑴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⑵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⑶被暂停或取消投标、参选、应答资格的; ⑷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⑸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标、中选、成交的; ⑹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⑺供应商是代理商的,本条所指的供应商也包括其所代理的制造商。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分包或者未划分分包的同一项目询价应答。 | |||
响应性评审 | 实质性响应(可细分罗列) | 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均为实质性条款,报价供应商任何不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报价均将被否决。 | ||
2.2 | 详细评审标准 | 评审内容 | 量化因素 | 量化标准 |
价格 | 价格评审依据 | 采用下浮率进行询价,所有项目均为统一“最高限价价款”的下浮率,下浮率最高的为成交供应商,下浮率第二高的为备选供应商 | ||
2.3 | 供应商不良行为 | 《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用 | 按照《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及处理结果,应对供应商的本次投标执行限制采购的处理措施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规则及处理结果上浮评审价格的比例;供应商存在多例相关处理结果的,累计上浮评审价格。 同一分包(标包)或未划分分包(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涉及多个产品评估品类的,供应商及其任一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处理结果的,该分包(标包)或招标项目均应适用相关的限制采购处理措施。 |
1. 评审标准
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 评审程序
2.1.1询价小组根据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初步评审标准对应答文件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2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 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2) 应答文件未按照询价文件要求盖章和签字;
(3) 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询价文件设定的最高限价;
(4) 供应商有串通询价、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5) 不符合询价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6) 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1.3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应答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询价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2.1.4应答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询价小组按照以下原则对应答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询价小组应当否决其应答。
(1)应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根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询价小组按照本章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详细评审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审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在评审过程中,询价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递交的应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者对应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询价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必要时可以要求供应商递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第四章商务规范书[即合同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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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地: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现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车辆设备维修服务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 维修服务内容及方式
1.1 乙方为甲方车辆提供有偿维修,维修范围内的车辆清单见附件一。
1.2 乙方向甲方提供车辆一级、二级维护、小修、总成大修、车辆年审等车辆维修保养服务项目。
第二条 维修服务期限
2.1 乙方为甲方提供维修服务的服务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或框架订单金额上限人民币含税 元,框架协议终止。
第三条费用及支付
3.1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金额以订单进行结算,具体金额以订单费用金额为准。乙方根据本协议向买方和/或甲方提供的维修及服务的单价见附件[ 一 ]。具体以订单结算。
3.2 订单的价格包括:
(1)乙方应当提供的本协议范围完整的维修费用。
(2)乙方应当提供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协议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
(3)乙方应当缴纳的所有税费。
3.3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和/或甲方无需就本协议项下委托事项向乙方支付上述订单总价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因国家税收政策导致增值税率变化的,本协议价款(不含税价)不变,增值税税款及协议总额(含税价)相应变更。
第四条支付条款
4.1订单下的货款由甲方以[银行转账]付至乙方。乙方依据订单约定的发票抬头以及发票金额,直接向甲方开具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乙方以及甲方的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详见订单。
4.2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当期订单费用:
(1)一次性支付
具体维修费根据车辆维修情况,据实每月在框架下订单结算。车辆维修完成验收合格订单服务确认后 [ 30 ]个工作日内,甲方凭乙方提供的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向乙方支付当期订单下的货款。增值税税率[ ]。
3.2 乙方向甲方开具税率[ ] (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甲方,送达日期以甲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甲方无法抵扣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3.3如乙方提供税率[ ] (随国家税率调整而调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或不能实现税款抵扣的,甲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乙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3.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乙方应当按照第3.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如无法更换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发票税费金额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损失。
3.5 合同费用总额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方式付至乙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5568]
地址:[将乐县****]
电话:[****]
开户行:[工商行三明市将乐县支行]
银行地址:[ ]
户名:[点击登录查看]
账号:[******** ]
乙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
银行地址:[ ]
户名:[ ]
账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地址:[ ]
电话:[ ]
3.6 若根据本合同约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4.1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日常维修及障碍处理工作,为乙方的维修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4.2 甲方对乙方提出的故障或者隐患,及时配合处理。
4.3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维修合同费用总额。
4.4 甲方有权对乙方维修服务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五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5.1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相关附件的要求完成维修服务工作。
5.2 乙方进行维修服务工作,应同时执行下列标准、规范:
(1)国家、地方以及行业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乙方的内部服务标准,以及乙方公开宣传或承诺的维修服务标准。
(3)其他乙方应执行的维修服务标准。
上述标准之间如有矛盾的,以要求较高者为准。
5.3乙方在维修中引发网络资源变更的,应在网络资源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和电子资料,以便甲方及时在资源管理系统中更新。
5.4如维修过程中发现非维修范围内甲方车辆的损坏或隐患,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5.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修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
5.6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车辆维修中相关安全要求,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妥善保护甲方相关车辆及人员的安全。发现维修范围内的隐患应及时处理,一旦发生车辆被盗或自然灾害等重大事故应及时通报甲方。
5.7如有紧急或者重要通信任务,当甲方提出需求后,乙方应紧密配合,按时按要求完成维修服务工作。
5.8 乙方人员与乙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乙方应保证此类人员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之日起不再接触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维修服务工作,并应将此类人员劳动合同终止事宜及时通知甲方。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使得乙方人员或用户等第三方误认为乙方人员与甲方存在任何劳动用工关系。乙方保证从事维修工作的乙方人员具备开展维修工作所需要的相应资质,并保证乙方人员的素质和技能应符合上岗标准。
5.9其他需约定的权利义务:[乙方承诺遵守国家有关工商登记、税务、劳动用工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各项规定,保持从事本合同项下维修工作所应具备的全部资质要求,并承担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各项费用以及年检费用。否则,如前述任一承诺不满足的,乙方应承担由此导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如造成甲方和/或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乙方应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和管理。若乙方人员在维修工作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和/或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5.10对于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依法获得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乙方应当依法在境内存储,且不得向境外提供。
第六条 车辆维修相关要求
1、维修中所需零配件必须是原厂商或配套厂生产的配件,并且是全新的、未使用过(包括零部件),且符合原厂质量检测标准和国家检测标准。
2、汽车维修过程中需更换零配件时,应事先经甲方确认同意后,再进行更换,配件及人工费等按合同约定的价格结算(见附件二)。若配件价格不在本协议中,必经甲方询价审核确认,按同品牌、型号正品配件的最低报价优先选用。
新更换的配件的保修期为一年,保修期内若发生故障,由乙方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配件费及人工费结算单需甲方人员签证。
3、车辆维修原则应于24小时内修复,如无法在36小时判断出故障点并修复,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如路费、人工费等(配件费用除外)由乙方承担。
4、验收程序和方法:乙方应确保汽车设备安装调试合格。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验收。
第七条权利归属及侵权处理
6.1乙方维修服务中所完成的服务成果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6.2乙方保证在维修服务中所使用的车辆、系统、软件、技术和/或为甲方提供的服务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人提出法律或行政程序(合称“侵权指控”),声称甲方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就此所承担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侵权指控中所产生的诉讼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调查费用、和解金额或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赔偿金额。
6.3如果在侵权指控的审理过程中有关机关禁止甲方继续使用服务成果的部分或全部,乙方应采取以下措施之一:
(1)使甲方重新免费获得使用上述服务成果的权利,或
(2)免费更换或改造上述服务成果,使甲方不受上述禁令限制继续使用服务成果。
(3)其他使甲方对服务成果拥有合法使用权,或其他弥补甲方受损利益、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方式。
乙方采取上述措施不能免除乙方就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第八条违约责任
8.1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8.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按期提供维修服务工作的,每逾期[ 7 ]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费用总额的[ 1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累计达到合同费用总额的[ 10 ]%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乙方仍应支付上述违约金、退还甲方已支付款项以及自付款之日起至返还之日止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同时赔偿甲方的相应损失。
8.3乙方提供维修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4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车辆损坏或故障,或存在损坏或故障的隐患的,乙方应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由此导致的业务损失或客户赔偿等。同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5乙方提供维修服务过程中,如因乙方或乙方人员原因导致甲方和/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失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8.6 如乙方违反本合同5.5条约定擅自分包、转包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费用总额[ / ]%的违约金,如由此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并且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该等解除并不免除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应当承担的上述违约责任。
第九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9.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9.2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第[ 2 ]种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 /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 / ]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9.3仲裁或诉讼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仲裁或诉讼的其他部分。
第十条不可抗力
10.1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本合同各方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不能避免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
10.2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应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他方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
10.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4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三十]日或以上时,甲方有权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到期后,若双方无异议,合同期限可适当顺延,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11.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合同的签订及其内容。甲方向其关联公司透露的,不在此限。
11.4任何与本合同相关但未在本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事项将由双方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冲突时,以补充合同或补充协议为准。
11.5未得到对方的书面许可,一方均不得以广告或在公共场合使用或摹仿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任何一方均不得声称对对方的商业名称、商标、图案、服务标志、符号、代码、型号或缩写拥有所有权。
11.6本合同的任何内容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双方之间具有合资、合伙、代理、劳动关系。
11.7本合同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合同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11.8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合同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或者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其中:
11.8.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有关下述任一事项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信函形式作出,否则,该通知无效,不产生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效力:
(1)与本合同费用及支付事宜有关的通知;
(2)与本合同违约事宜有关的通知;
(3)与本合同终止、解除或变更事宜有关的通知;
(4)与本合同延续/续展有关的通知;
11.8.2本合同约定的各种通知方式的送达标准如下:
(1)如采用书面信函形式,应当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接受方签收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时间(以邮局或快递公司系统记录为准)为通知送达时间;
(2)如采用传真方式,传真到达接受方指定传真系统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3)如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件到达接受方指定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通知送达时间。
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接受方拒收书面信函、接受方传真机关闭或故障、接受方电子邮箱地址不存在或者邮箱已满或者设置拒收等)导致通知发送失败,视为通知已经送达(发送方侧载明的书面信函寄出时间或者传真发送时间或者电子邮件发送时间视为通知送达时间)。
11.8.3本合同双方通知地址及方式如下: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地 址:福建省三明市将乐县****
联系人:[ ]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件:[ ]
乙方:
地 址:[]
联系人:[]
电 话:[ ]
传 真:[ ]
邮 编:[ ]
电子邮件:[ ]
上述任何信息发生变更的,变更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1.9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与合同正文有任何冲突,以合同正文为准。
本合同附件为:
附件一、车辆清单
附件二、车辆配件、维修工时、保养等项目价目表
附件三、廉洁协议书
附件四、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
补充附页
经友好协商,对本合同条款补充、修改如下,本补充附页为合同正文的一部分,与合同正文冲突时,以本补充附页为准:[无]
买方:中国电信[ 股份有限公司将乐分 ]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乙方:[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表: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
廉洁协议书
甲方:点击登录查看
乙方:
为规范甲乙双方在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中的行为,保证招标投标及商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商业贿赂及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保障双方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廉洁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承诺
1.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1.2严格遵守中国电信集团招标投标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
1.3不收受或变相收受乙方任何形式的馈赠;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钱物;不在乙方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不参加乙方安排的旅游或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参加乙方宴请;不要求乙方为工作人员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1.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不收受乙方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提供的无偿服务。
1.5招标投标期间不单独约见乙方工作人员。
1.6不向乙方及任何其他第三方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秘密及任何细节问题。
第二条 乙方承诺
2.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2.2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2.3不向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2.4不宴请甲方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2.5不为甲方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2.6不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2.7不得有导致甲方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 监督及责任
3.1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行为,可向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纪检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组织调查核实,并根据核查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甲方纪检部门举报电话:****。
3.2甲方纪检部门有权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制止、纠正违反本廉洁协议的行为。
3.3如乙方违反本廉洁协议约定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按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给予处理。
3.4本廉洁协议书由甲方加盖承办部门印章、乙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附件1: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关于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的处罚实施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切实履行招标法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加强对供应商遵守中国电信福建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的管理,防范违法违规的现象发生,确保双方合作业务可持续发展,保证福建公司通信工程建设、通信网络安全及公司合法权益,在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供应商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福建公司的采购行为(以合同方式有偿获得物资和服务的行为),为福建公司提供物资和服务等资源的企业或机构。物资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含主设备、终端、备品备件等)、材料、用品(含营销用品、办公用品、劳保用品等)、软件(含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等);服务包括工程服务(含设计、施工、监理、代理、集成等)、维护服务、营销服务(含广告、宣传等)、咨询服务等。
第三条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是指供应商在参与福建公司采购行为过程中,违背福建公司廉洁协议规定,发生的违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公司及福建辖区内的电信分公司、子公司的采购实施部门在采购、合同签订与合同履行中对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行为的处理。
廉洁协议内容及规定
第五条供应商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参选法》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六条供应商参与福建公司的采购活动,应按照福建公司的要求签订《廉洁协议书》。
第七条供应商不得向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亲属”主要为配偶、血亲和姻亲三类)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等,或提供公司股权。
第八条供应商不得宴请福建公司工作人员以及为其亲属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
第九条供应商不得为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安排旅游或娱乐活动。
第十条供应商不得擅自与福建公司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第十一条除以上规定外,供应商不得有导致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违反党的纪律、国家法律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关廉洁从业等规定的行为。
处罚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供应商发生违反廉洁协议规定第七、八、九条,(1)所有发生事项的累计金额在2000元及2000元以下的,给予书面警告或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2)所有发生事项累计金额超过2000元,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一到两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3)所发生的事项累积超过5000元的,根据情节轻重停止该供应商两到三年时间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或涉案地市的参与及实施资格。供应商出现第十四条情况的按照第十四条处理。
第十三条供应商发生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视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该供应商书面警告,致使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停止该供应商一年时间在涉事地市分公司(含专业分公司)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四条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视情节轻重,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2人(含二人)以下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三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3-5人(含5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涉案地市6年参与及实施的资格;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5人以上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停止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全省范围内10年以上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五条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采购阶段的,取消供应商参与资格。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已确定为中标供应商但合同尚未履行阶段的,终止签约。违规供应商所涉及的项目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终止合同履行,并解除合同,未履行部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供应商违反廉洁协议规定两次及以上,在原有处罚基础上,以违规累积次数为倍数处罚该供应商在福建公司范围内的参与及实施资格。
第十七条违反廉政规定的供应商属于特大型供应商(与福建公司合作范围广及金额巨大存在长远战略性合作),无法取消供应商参与、实施资格的,可选择经济处罚方式处理;(1)违反第七、八、九条的,按照发生事项累计总金额的100倍收取违约金。(2)违反第五、六、十、十一条的,根据情节轻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收取5-10万元违约金,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党纪、政纪处分的收取60-80万元违约金。(3)供应商违反国家法律致使福建公司工作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照涉案金额的30倍收取违约金。
处罚实施流程
第十八条中国电信福建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违规违纪往来被发现或被投诉、举报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或省公司相关部门按按检控类线索报省公司纪委办公室,省公司纪委办公室进行纪律审查,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涉及职务犯罪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属地公司纪检监察机构报省公司纪委办公室后通报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根据通报情节和本办法对违约供应商提出处罚方案,经采购决策机构决策后对违约供应商发出处罚违约通知书并对公司有关单位、部门发出处理执行通知书。
第十九条省公司采购决策机构是研究对供应商处罚的决策组织,省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是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部门。
第二十条违规供应商采用更名方法逃避处罚的,只要原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原股东人数三分之一存在的新公司被视为原违规的供应商。违规供应商法人代表人或股东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其他公司在福建公司范围内有参与及实施业务的,视同为违规供应商。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福建公司采购供应链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纪委办公室、采购实施部门、合同履行部门共同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
为加强合作伙伴诚信经营管理,提高合作伙伴的诚信经营意识,促进合作伙伴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道德规范要求,诚信守法开展经营活动,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制定了《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以资合作伙伴严格遵守,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一、适用范围
《合作伙伴诚信经营行为守则》适用于与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签订合同的合同相对方(电信服务合同相对方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相对方派出的项目实施人员,合同相对方应做好项目实施人员的诚信经营教育。
二、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
合作伙伴与电信公司合作的经营行为应符合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电信公司规章制度,不得实施虚假广告宣传、不正当竞争、严重扰乱招标秩序、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破坏市场秩序,不得扰乱电信公司正常经营活动。
(二)诚实信用原则
合作伙伴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得实施损害电信公司利益和企业形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方式诽谤、诋毁电信公司,损害电信公司的企业形象、商业信誉;采用欺骗、隐瞒等不诚信的方式套取电信公司结算款,损害电信公司利益;未经电信公司授权,擅自使用电信公司的企业名称、商标或标识对外宣传,或者实施以电信公司名义对外发布不当言论等损害电信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全面履行与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原则
合作伙伴应全面履行在福建区域内与电信公司任一分公司签订的所有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双方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若有任一合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构成违约情形的,电信公司有权暂停其他合同的履行直至违约合同争议事宜解决完毕。
(四)廉洁自律原则
合作伙伴应自觉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不得实施任何商业贿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电信公司工作人员及其家属、特定关系人以及其他导致电信公司工作人员遭受违规违纪处分或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三、违反本守则的后果
合作伙伴违反本守则,中国电信福建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如下措施:
(一)根据合同约定追究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
(二)对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合作伙伴的全部合作项目结算款,采取暂停支付、终止支付、按照合同金额10%-50%的比例进行扣罚等措施。
(三)解除或终止福建省内设立的中国电信分支机构与该
合作伙伴的部分或全部合作业务。
(四)将该合作伙伴列入中国电信福建公司建立的合作伙
伴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严重的,列入集团公司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情节特别严重的,列入三大运营商建立的违规失信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合作伙伴将在一至两年内被禁止参加相应等级区域的电信合作事项。
四、附则
本守则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我方已知悉本守则内容,并郑重承诺严格遵守本守则相关规定。
合作方名称(盖章) :
合作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1.中选方应对所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汽车零配件必须为原厂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包换、包修,做到优质服务,优先服务。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提供主要生产设备名称、型号明细表,主要人员和维修技术人员表。
★参选人须承诺汽车零配件必须为原厂零配件,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代替品进行更换的,必须先得到使用单位的书面确认。“结算单”上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及计价情况,注明优惠事宜,以利于核查。
3.严格按相关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费用,绝不擅自提价和虚算工时。如发现多收费问题,无条件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处罚。
4.实行全天候24小时无假日全方位的急修、救助、咨询等服务,开通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施救电话、投诉电话,应能为送修方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5.要对招标人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地制定维护、保养方案。配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使用单位有权自行采购配件委托中选方更换。
6.在合同期间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年检、特检、配件等费用不变。遇重大价格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中选人须将材料的规格型号、配置及价格的变动情况提前一个月向中国电信将乐分公司进行报备,双方协商后再行定价。
7.中选方必须执行车辆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按照《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的规定,即:发动机大修保证3年或60000公里;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不少于2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行驶不少于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行驶不少于2000公里或10天,易损件3个月内包修包换,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自车辆维修出厂之日起计算。
8.质量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厂家负责,维修厂家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他配件另算。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
9.维修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高汽车维修优质服务,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送修车辆。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经车辆单位有关人员验收认可,车辆年度检测必须合格。
10.维修厂家根据电信车辆主管部门的审批单进行维修,维修项目及金额以审批单批示为准,不得擅自变更,双方确认维修项目无误后由驾驶员在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11.维修厂家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假冒伪劣、虚报费用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协助部门和单位做好有关廉政工作。
12.现场救援:市区范围及周边15公里范围内免费提供救援服务。15-20公里施救费用(含拖车费)50元,20-30公里施救费用(含拖车费)300(元),30-50公里施救费用(含拖车费)500(元),50-100公里施救费用(含拖车费)700(元)。
第六章 应答文件格式
应答函
廉洁承诺书
报价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应答函
应 答 函
致:点击登录查看
(供应商名称)(以下称“我方”)已仔细研究了将乐分公司2024年将乐车辆维修项目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澄清或者修改文件以及有关附件,我方将严格按照询价文件要求递交符合要求的全部应答文件。
我方承诺如下内容:
我方的应答文件包含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应答文件组成中规定的全部内容。
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应答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应答文件。
我方在参与询价过程中根据询价小组要求提供的符合相关规定的澄清文件,构成应答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方承诺不向第三方透露与询价相关的所有信息。
如确定我方成交:
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的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应答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询价公告“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有弄虚作假,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其他补充说明:我方承诺按照采购人要求完成中国电信供应商注册。
单位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日期:XX年XX月XX日
廉洁承诺书
廉洁承诺书
我公司自愿参加点击登录查看2024年将乐车辆维修项目询价,为保证询价活动公平、公正,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相关规定,现承诺如下:
1. 不以他人名义谈判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2. 不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谈判;
3. 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行贿,包括提供现金(礼金)、礼券、礼品、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财物,或娱乐、宴请、旅游等活动,或支付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学费、餐费、医药费等各种费用等;
4. 不通过非正常渠道探听采购过程中应当保密的信息;
5. 不私下接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成员,利用人际关系干扰谈判活动;
6. 不在办公场所、谈判现场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干预、影响谈判的过程和结果;
7. 不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取得的材料进行恶意投诉与诬陷;不毫无根据地散播不实消息,诋毁他人名誉,主观臆断反映问题与诉求;
8. 不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应答。
如发生任何违反本承诺的行为,除按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采购人有权否决我方本次应答、宣布成交无效等。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三、供应商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表
致:点击登录查看:
我方参加【】的竞价,根据法律法规维护投标公正性的相关规定,特就本单位控股及管理关系情况申报如下,并承担申报不实的责任。
申报人名称 | 【XX公司[供应商名称]】 |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 姓 名 |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 | 【XX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号]】 | |
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 | |
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 及出资比例 | 【XX公司/XX[自然人],出资比例XX%,[供应商非控股股东/投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应从出资比例由高到低进行填写]】 |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管理单位全称]】 |
被管理关系单位名称 | 【XX公司[被管理单位全称,应列明所有被管理单位]】 | |
备注: |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应答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应答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四、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情形承诺函
承 诺 函
致:点击登录查看:
本人为(参选人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我司郑重承诺:本次填报的全部数据、内容真实有效,并承诺不存在以下情形: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为询价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 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
(3) 被暂停或取消应答资格的;
(4) 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
(5) 在最近三年内骗取中选情形的;
(6) 在最近三年内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被解除合同/协议,或取消供应商资格的;
(7) 在与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合作过程中出现过重大问题且尚未妥善解决的;
(8) 相关产品在中国电信或其他电信运营商出现过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且未妥善解决的;
(9) 在最近五年内参与的采购活动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10)违反国家、企业廉政规定被询价人终止合作的。
此次提供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意接受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承担一切责任!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应答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应答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五、商务条款偏离表及商务规范书对点应答
商务规范书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合同条款 |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若全部满足合同条款,请在此处填写:“全部满足商务规范书条款,均无偏离”即可 | ||||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合同条款,就应答文件对合同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应答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应答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六.技术条款偏离表及技术规范书点对点应答
技术条款偏离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询价文件条目号 | 询价文件的技术条款 | 应答文件偏离情况 | 说明 |
若全部满足技术条款,请在此处填写:“全部满足技术规范书条款,均无偏离”即可 | ||||
注:
1.供应商应当逐条对照询价文件技术条款,就应答文件对技术条款存在的偏差与例外逐条做出说明;
2.如应答文件对技术条款无任何偏差,供应商仅需在本偏离表中填写“无偏离”即可。
3.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要求参选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并以技术规范书规定的先后顺序排序(如有)。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XX月XX日
编制要求:
1.提供本文件的原件。
2.除本文件允许应答人进行填写的内容以外,应答人不得对本文件进行修改。
七、报价表
报价一览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最高限价不含税价款下浮率(%) | 目前可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随税率调整而调整) | 备注 |
1 | 2024年将乐分公司车辆维修项目 | 有效期2年 |
1、最高限价不含税价款下浮率为报价人在采购人要求的最高限价(详见最高限价表)基础上可提供的结算下浮率(如无法优惠的,则下浮率为0%);增值税税率是指报价人目前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率。
2、请准确填报税率:
如为一般纳税人:报价表中适用税率为13%;
如为小规模纳税人:报价表中适用税率应为3%。
若遇国家税率改革或优惠的,以国家改革后或优惠后的对应税率为准。
★报价人应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价(不含税)价款下浮后单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
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盖章)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XX年 XX月XX日
中国电信将乐分公司车辆定点维修竞价最高限价表
(动力、车架、电路类)
维修项目内容及限价表
序号 | 竞标项目一览表 | 最高限价 |
1 | 每辆车二级维护保养每次工时费包干价格(不含材料费) | 1100 |
2 | 发动机大修工时费包干价格 | 2900 |
3 | 车辆年检 | 620 |
4 | 其他维修项目按维修厂定价优费 | (请写在空白处) |
5 | 零配件价格以市场平均价为准,零配件及材料费优费 | (请写在空白处) |
6 | 提供免费维护项目 | (请写在空白处) |
7 | 将乐辖区内施救出车是否免费,超出范围每公里收费 | 辖区施救( 是/否)免费 ,超出范围每公里按 元收费 |
常用配件价格最高限价表(以雅阁汽车为例)
序号 | 竞标项目一览表 | 最高限价 |
1 | 火花塞 | 170 |
2 | 高压包/点火线圈 | 470 |
3 | 水箱 | 1000 |
4 | 机油格 | 100 |
5 | 空气格 | 105 |
6 | 柴/汽油格 | 570 |
7 | 前刹车片 | 700 |
8 | 后刹车片 | 570 |
9 | 前刹车分泵总成(碟刹) | 1200 |
10 | 后刹车分泵总成 | 1100 |
11 | 前刹车盘 | 560 |
12 | 刹车油 | 150 |
13 | 后刹车盘(鼓) | 523 |
14 | 横拉杆球头外 | 330 |
15 | 横拉杆球头内 | 330 |
16 | 下摆臂 | 820 |
17 | 前内球笼 | 83 |
18 | 前轮外球笼 | 800 |
19 | 前减震器 | 720 |
20 | 后减震器 | 700 |
21 | 发电机 | 570 |
22 | 发电机皮带 | 450 |
23 | 车窗电动升降器 | 710 |
24 | 电瓶 | 590 |
25 | 防冻液 | 70 |
26 | 机油(合成) | 100 |
27 | 机油(全合成) | 200 |
28 | 米其林轮胎 | 1200 |
29 | 回力轮胎 | 740 |
30 | 普利司通轮胎 | 1100 |
31 | 三A轮胎 | 550 |
八、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应答人名称:
单位性质: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九、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应答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全权处理将乐分公司2024年将乐车辆维修项目询价采购项目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应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一切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同时提供正面及背面)
应答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十、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七章 其他
(版本号V****)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七条 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 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 供应商不良行为
第九条 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 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 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二条 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 处理对象分为两类:
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
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 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
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十六条 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 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十八条 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 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 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
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甲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二十三条 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二十五条 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
(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单位不是独立法人的,供应商本身和其所属法人(若有)中任一个主体及供应商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3)当存在多例有效且条件相符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应根据各例处理结果进行累计、合并,形成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并予以执行。
2.在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工作中应用
(1)中国电信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供应商应承诺接受。
采购评审中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时,所涉及的产品品类范围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处理结果中产品品类代表所有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的,视为符合所有采购评审的非充分竞争领域产品品类范围。
(2)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及份额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应用。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采购措施不在采购实施的资格审查中应用。
(3)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以采购文件中明确的为准。
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变化等情况进行确认(不考虑涉及采购领域划分结果可能的变化),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处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4)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
(5)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本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采取此类措施后,为保障供应,中国电信可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电信内部的有关规定,调增其他供应商的份额。
3.在供应商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有权将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供应商管理工作中进行应用。在处理结果要求的应用之外,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还可作为供应商管理的评价因素,并不受禁限期、处理范围等条件的影响。
4.在付款管理中应用
中国电信负责发起向供应商付款的部门,有权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更新,牵头组织研判付款风险,依据合同及法律法规予以应对,在必要情况下暂停支付以维护中国电信资金安全。
5.特殊情况下的应用
中国电信认为采购实施工作遇到特殊情况且必须对实际执行的不良行为处理措施做出调整的,可以进行调整。调整涉及采购实施过程的,在相关采购文件中告知采购项目各参与方。
6.参考性应用
源自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共享到电信集团公司并被接受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信息),通过信息台账提供中国电信全集团作参考性应用(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信息台账中共享发布的其他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信息,除中国电信相关单位需要按规定执行处理结果之外,中国电信各单位还可以作参考性应用。
参考性应用时,中国电信相关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评估风险,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据采购文件规定、合同约定或商业惯例或其他合理依据,组织确定是否对本单位与相关供应商的采购交易和/或合同履行采取风险规避、风险减轻等应对措施。参考性应用不受禁限期和处理范围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在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中,针对涉密或信息不宜公开的情况,有如下规则:
1.中国电信各单位发现供应商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按保密规定向有关单位报告。
2.不良行为提报信息、线索信息等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国电信有关单位按照保密工作的制度、要求进行处理,相关处理结果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
3.针对“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的情况,共享输入信息的第三方对中国电信有相关保密要求或共享范围限制的,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适宜公开共享相关信息的,中国电信有权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加密、脱密、改变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方式、减小信息发布范围、或免于向中国电信外部发布信息等措施,必要时可不作认定,或不编制、不发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条 本管理规则于****起实施。自该日期起认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如果中国电信对本管理规则进行更新,涉及的新旧版本规则适用等事宜,按如下规则执行:
1.更新后按新规则认定不良行为和确定、发布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更新前的已确定的处理结果原则上不因规则更新而变更。
2.处理结果中在份额管理应用(执行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时,根据相关采购合同中引用或体现的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版本确定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不受管理规则更新的影响。
针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处理结果应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实施过程应用、供应商管理应用等),处理结果的主要内容(禁限期、处理范围、处理措施)原则上以既有处理结果的表述为准;关于处理结果解释、应用的程序、应用方法等其他方面的规则、规定、说明,原则上以应用时的最新规则为准(采购评审中以采购文件所引用的管理规则版本为准)。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规则由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附表1
序号 | 行为类目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
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
1.信息来源说明: | ||||||||
①信息来源的确定标准:一般情况下,供应商不良行为涉及到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的,或者不良行为是由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在其直接管理的工作中发现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信息来源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1:“拖欠农民工工资”,仅根据上访层面判定,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特殊情形2:“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或采购工作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为“省公司”;特殊情形3:“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类目特殊,根据所涉违规违纪事项、案件的管理层级确定,事项、案件由中国电信集团级纪检监察机构管理的,信息来源确定为“集团公司”,否则确定为“省公司”。 | ||||||||
②信息来源同时标明“集团公司”和“省公司”字样的,表示无论信息来源是集团公司还是省公司,都适用同样的信息共享规定和处理规则。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 ||||||||
③不良行为信息在全集团范围内共享。 | ||||||||
3.其他说明 | ||||||||
① 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附表2
序号 | 行为 | 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 | 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 | 信息来源 | 行为子目 | 行为分级 | 处理范围 | 处理规则 | ||
全集团 | 本省公司 | 在充分竞争领域的 | 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 | |||||||
1 | 单位行贿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针对其中与采购活动相关的行为: | ||
2 | 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对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的 | 集团或省公司级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3 | 串通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4 | 虚假投标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弄虚作假的行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5 | 合同诈骗罪 | 1.行为描述:近5年内,供应商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生效判决日起算满5年之日 | ||
6 | 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重大事故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较大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一般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7 | 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范围内,造成重大网信安全事件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8 | 造成重大通信网络事件 | 1.行为描述: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重大事件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9 | 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被删除之日 | ||
10 | 环保问题 | 1.行为描述:因供应商责任造成环保问题,并导致中国电信被政府环保部门通报或处理的 | 集团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1 | 严重违法经营 | 1.行为描述:供应商违反法律法规经营,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处以吊销营业执照,或勒令停止营业的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特别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重新取得的营业执照/准许恢复营业之日 | ||
12 | 恶意修改合同文本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供应商背离前期采购结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擅自对合同文本作出实质性修改;也包括在合同签订后对合同原件或复印件的内容擅自进行修改、篡改。采购结果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询价、定向谈判等各类采购形式达成的结果 | 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或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3 | 恶意扰乱采购秩序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中,以恶意投诉或其他非法手段,干扰采购进程或采购工作秩序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4 | 转包或违法/违约分包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转包、违法或违约分包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5 | 拒绝履约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经公司采购实施部门协调仍拒不改正的: | 采购实施部门 | 集团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导致重新招标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未导致重新招标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16 | 严重履约延迟问题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7 | 严重履约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被国家或省级政府监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工信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信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或被国家或省级官方新闻媒体曝光存在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情形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3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8 | 严重到货检测质量问题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中提供的产品(含备货或拟供应的产品),由于供应商原因导致产品到货质量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情况,按同一类产品口径在一个合同(或框架协议)项下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的。其中到货检测结果,是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单位同级或上级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发布的结果,到货检测结果严重不合格的具体标准以合同(或框架协议)约定为准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19 | 拒绝整改履约问题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违约行为,经甲方要求整改后,仍拒绝或以各种方式逃避整改的 | 采购实施部门或合同执行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0 | 重大问题未妥善解决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存在相关重大问题超出合理期限未解决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公司相关管理部门确认问题解决并修改记账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1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1.行为描述:在中国电信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农民工上访事件的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上访到集团公司及以上层面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上访到省公司及以下层面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22 | 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 | 1.行为描述:供应商或其人员涉及党规党纪或中国电信企业工作纪律、工作管理规定中定义的违规违纪事项,包括“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违规“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损害中国电信利益、其他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严重违规违纪事项,被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认定为事实并要求处理供应商 | 公司纪检监察机构 | 集团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23 | 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1.行为描述:供应商在涉及中国电信实施的采购项目及相关事项方面,违反合保密协议或合同保密条款的约定,或违反他依法或依照商业惯例负有的保密义务,对外泄露中国电信商业秘密 | 涉密事项经办部门(初步认定)、公司保密管理部门(最终认定和信息提报) | 集团公司 | 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不涉及集团级采购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4 | 未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扣税凭证 | 1.行为描述: | 公司相关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非集团级采购业务开票 | 严重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集团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省公司 | 其他不合规且拒绝更换合规凭证或赔偿相应损失-不涉及集团级采购业务 | 一般不良行为 | √ | (同上) | (同上) | |||||
25 | 在第三方发生不良行为 | 1.行为描述:第三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管理监督机构要求或按照与中国电信合同/协议或相互间一致意见,或应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共享输出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或类似行为信息,该信息反映供应商在该第三方发生或被认定有供应商不良行为或类似行为 | 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 | 集团公司 | 一般不良行为 | √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1.禁限期:自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发布次日开始,终止于开始日起算满2年之日 | ||
1.处理规则说明: | ||||||||||
①按本规则作出的处理结果,原则上需要严格执行其各项处理措施(另有说明的除外)。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如发生与法律法规或相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规定或要求不一致的情况,以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监督机构的规定、要求为准。更为全面和详细的内容见不良行为管理规则文本的相关部分。 | ||||||||||
②关于处理规则中的处理措施,对应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的全部各项处理措施共同构成一整套措施,除非另有说明,均需要整套执行。充分竞争领域和非充分竞争领域是根据处理对象的产品品类在执行处理结果时属于哪个领域来确定(另有说明的除外)。 | ||||||||||
③关于“禁限期内”和处理结果发布:处理结果发布日期以对中国电信内部发布的日期为准;不良行为信息涉国家秘密的,禁限期自处理结果审批完成次日起算,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发布,以利于保密的方式和范围提供特定采购实施单位应用;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 ||||||||||
④处理规则中的“当期”,指以禁限期开始之日为基准日期(当基准日期早于处理结果发布次日时,以发布处理结果次日作为实际基准)。 | ||||||||||
⑤处理规则中扣减综合得分的分数,是指百分制的分数;采购评审满分不是百分制的应进行换算。 | ||||||||||
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涉及的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等措施,执行范围只针对供应商在已经承诺接受管理规则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协议。 | ||||||||||
⑦禁止采购、限制采购、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限制类采购措施不在采购的资格审查环节应用。取消/调减/暂停执行份额类措施在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完成一次执行,只针对不良行为管理规则发布施行后相关供应商新签订的合同、协议。降级措施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合理时间内对当前分级结果完成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在非充分竞争领域的产品品类因“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降到不合格级的,须提请决策审批,通过方可落实。 | ||||||||||
⑧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的,处理结果对供应商下属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有效(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为分公司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不上溯认定其法人单位发生不良行为)。 | ||||||||||
2.处理范围说明: | ||||||||||
①“全集团”是指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内处理供应商。 | ||||||||||
②“本省公司”是指在中国电信相关省公司范围处理供应商。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直接管理的专业公司和总部直属单位,比照省公司开展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具体以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解释为准。 | ||||||||||
3.其他说明: | ||||||||||
①当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是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时,可以按纪检监察机构要求由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凭其提供的正式材料代为提报信息;如果涉及对是否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进行认定,可由中国电信采购部门协助完成。 | ||||||||||
②行为描述及认定标准中引用的国家、政府部门及其他管理监督机构的相关文件、制度,如发生更新变化,以更新后的为准。 | ||||||||||
③当中国电信发生内部机构职责调整、导致不良行为认定部门/信息提报部门需要调整变化时,以调整后的为准。 | ||||||||||
④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在采购实施中应用的基准日期为采购应答截止日期。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提取该基准日期的相关处理结果并在采购评审中应用。采购项目对该项基准日期有特殊要求的,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 | ||||||||||
⑤在采购合同签订前,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针对候选或拟签约供应商的不良行为管理结果变化情况进行确认,如果有新增的相关禁止采购类管理结果,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取消与相关供应商的合同签订。 | ||||||||||
⑥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应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采购标的涉及的主要评估产品品类,并按照明确的品类范围应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 | ||||||||||
⑦同一采购标包/标段下涉及多个评估产品品类的,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禁止采购类的不良行为处理结果,按照该供应商不符合参与此标包/标段采购的资格条件处理;如果供应商及其参与采购的部分或全部产品品类涉及相关限制采购类的处理结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的,相关处理措施中的扣分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得分为基础,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审的,调增评审价格以供应商在标包/标段的总评审价格为基础。 | ||||||||||
⑧采购项目未划分标包/标段的整个项目视同一个标包/标段。参加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的,按照供应商及其分工涉及的产品品类进行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应用。 | ||||||||||
⑨本表及备注中所涉及的“集团公司”是指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省公司”是指中国电信相关省级公司。 |
序号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计量单位 | 采购数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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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代维服务-车辆 | - | 个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