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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点击登录查看拥有对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2笔不良债权及相应从权利,拟进行单户或打包公开处置,现予以公告。具体债权信息如下表:
1、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系列债权(所在地:大同)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及罚息(元) | 代垫费用(元) | 债权总额 (元) | 担保措施 | 备注 |
1 | 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 518,700,000 | 2,119,134,100 | 1,747,300 | 2,639,581,400 | 保证人:王生忠、张丽霞;①抵押人:大同市**** | 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红星物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生效民事调解书中追加为该笔债权的共同债务人 |
2 | 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 30,000,000 | 49,575,200 | — | 79,575,200 | 保证人:大同市王府至尊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3 | 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70,000,000 | 190,283,300 | — | 260,283,300 | 抵押人:大同市浩海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为位于大同市平城区魏都大道东侧“红星美凯龙家居馆”面积16702.61平方米在建工程及面积8443.0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出质人:贺东、王泫,质押物为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保证人:大同市鼎祥物产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贺东、项玲君 | |
4 | 大同市利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 1,050,000 | 1,573,500 | — | 2,709,600 | 保证人:大同市浩海集团有限公司 | |
合计 | 619,750,000 | 2,360,652,200 | 1,747,300 | 2,982,149,500 |
2、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系列债权(所在地:孝义)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 (元) | 利息及罚息 (元) | 代垫费用 (元) | 债权总额 (元)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 |
5 |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180,000,000 | 348,732,817.16 | 1,043,204.00 | 529,776,021.16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李元、赵艳萍 |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质押 |
6 |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 49,000,000 | 97,527,694.53 | — | 146,527,694.53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李元、赵艳萍 | 不涉及 |
7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199,900,000 | 446,438,166.67 | 1,567,785.00 | 647,905,951.67 |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李元、赵艳萍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其499项机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
8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 | 299,875,000 | 515,539,053.13 | 1,552,330.00 | 816,966,383.13 | 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李元、赵艳萍 | 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质押 |
合计 | 728,775,000 | 1,408,237,731 | 4,163,319 | 2,141,176,050 |
注:山西金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孝义市大捷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金州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已被法院裁定破产重整,我司已申报债权。
3、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阳泉)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罚息(元) | 代垫费用(元) | 债权合计(元) | 保证人 |
9 | 阳泉昌达混凝土搅拌站、山西昌鑫生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57,082,452 | 269,272,838.4 | 199,656 | 326,554,946.4 | 山西燕山石化实业有限公司、陈冬至、陈希荣 |
4、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所在地:太原)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罚息(元) | 代垫费用(元) | 债权合计(元) | 保证人 |
10 | 山西同至人畅货中心有限公司 | 70,000,000 | 82,195,750 | 600,756.25 | 152,801,506.25 | 山西新大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建功、史学英 |
5、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所在地:北京)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罚息(元) | 代垫费用(元) | 债权合计(元)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 |
11 |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 190,000,000 | 276,668,599 | 851,424.32 | 467,520,023.32 | 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艺文 | 吴超杰所持有的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4%股权。 |
6、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通辽)
序号 | 债务人名称 | 本金余额(元) | 利息、罚息(元) | 债权合计(元) | 保证人 | 抵(质)押物 |
12 | 通辽京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21,062,546.76 | 47,896,231.15 | 68,958,777.91 | 张艺文 | 通辽市**** |
备注:1、资产清单明细列示截至基准日****,计算可能存在偏差。债权金额、担保情况,债务人、担保人应按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生效法律文书及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本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公告清单内容不视为我分公司的任何承诺及保证,相关人士应自行了解及调查债权及瑕疵情况,并自愿承担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3、上述不良债权项下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4、上述抵押物可能存在因涉及私售而无法执行的情况。5、公告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交易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交易条件为:投资者信誉好,有付款能力,能承担购买债权所带来的风险,交易资金来源合法。
对交易对象的要求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的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不得参与资产的折价购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公告之日起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联系人:高先生、郝先生。联系电话:****。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胡先生、冯女士****。
联系地址:太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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