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人民政府以《关于芜湖市****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位于芜湖市****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0.5589公顷(8.3835亩),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具体现状如下:
征收土地基本情况一栏表
(单位:公顷)
被征地单位 | 土地分类明细 | 区片编号 | ||||||
镇(街道) | 村(社区) | 村民组 | 农用地 | 耕地 | 永久基本农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
高安街道 | 草山村 | 龙潭桥组 | 0.5589 | 0.5589 | 0.0000 | 0.0000 | 0.0000 | Ⅱ |
合计 | 0.5589 | 0.5589 | 0.0000 | 0.0000 | 0.0000 |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点击登录查看将组织弋江区****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点击登录查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芜弋征安〔2024〕3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点击登录查看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芜湖市****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前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芜湖市****点击登录查看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点击登录查看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芜湖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弋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芜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