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西安市鄠邑区建设和住房住房保障局于****核发了标准化厂房一期1#轻工业厂房,2#轻工业厂房,3#标准厂房及3#楼附属厂房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相应总平面图批准号为“西安市鄠邑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第01号”。图件用印为西安市鄠邑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规划审批专用章。
现建设单位因该项目方案变更,向我局申请注销上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轻工业厂房许可信息。经审查,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注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轻工业厂房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凡与以上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可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我局将按法定程序办理。自公告之日起,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1#轻工业厂房内容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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