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说明: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一般条件:供应商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其他组织 ,且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即: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供应商就上述规定条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承诺书。 2.供应商应当具备以下特殊条件: (1)供应商属于法人,须提供供应商营业执照,具有相关营业范围; (2)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出具的有效的基本账户信息 (3)投标人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磋商; 4.供应商与采购人、交易服务机构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磋商。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磋商文件的获取 1.凡有意参加磋商者,应请于****至****,每日上午9时至12时,下午15时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除外)在 谷城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