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
你局上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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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改造升级 EPC 项目“5·12”一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
告》(乌建交字〔2024〕193 号)已收悉。根据事故调查情况,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事故调查组作出的《青海茶卡盐湖文化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改造升级 EPC 项目“5·12”一
般其他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事故责任认定和对事故责任人员及单位的处理决定
(一)事故责任认定
2024 年 5 月 12 日下午 16 时 20 分,青海茶卡盐湖文化
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景区改造升级 EPC项目工地发生一起
其他伤害事故,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30 万元。
经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熊某某(死者),男,汉族,43 岁,中萧建筑科技有限
公司油漆工,未确认现场作业环境,安全意识淡薄,省能心
理忽视安全,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造成事故发生,对事故的
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责任追究。
(三)处理的事故单位
1、中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未向员工配发合格的作业工器具(人字梯),作业现场安
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现场负责人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措施,未
落实监护责任,现场未配备专职安全员。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隐患排查治理、风险管控工作落实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
识淡薄,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
有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建设行
业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属于迟报事故。违反了《生产安
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
一十条规定。由乌兰县应急管理局处 45 万元(肆拾伍万元
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装配式房
屋的采购方,未履行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违反
《房屋建筑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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