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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灵山县第三中学设备(QZZC2024-G1-210329-QZSZ) 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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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广西旺胜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 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 陈辉忠

委托代理人: 谭耀程 电话: ****

广西旺胜贸易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收到贵公司提交点击登录查看设备(****)的质疑函。针对所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贵公司质疑标项一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电磁单头大炒炉(品牌:烹乾)”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显示,该品牌所属为广西精湛科贸有限公司,而货物制造商广西精湛科贸有限公司未取得电热食品加工设备:电磁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资格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五条规定。
答复:经原评审小组复核,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货物第22项“电磁单头大炒炉”的实质性要求,得分无误。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贵公司质疑标项一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货物“油烟净化器(配套风机)”★8-12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未能实质性响应,且未能提供相关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存在虚假应标可能。
答复:经原评审小组复核,中标供应商“广西嘉之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响应文件均满足招标文件第54项“油烟净化器(配套风机)”的实质性要求,得分无误。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贵公司可向采购人申请对该项目的验收进行监督,若发现有违法行为,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向财政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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