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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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 |
标的名称 | 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商品房637套及地下车位252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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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在建工程类 | 标的所在地 |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 |||||||
评估机构 |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点击登录查看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值(万元) | 23425.11 | 账面价值(万元) | 27379.76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标的资产是转让方通过司法诉讼取得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黑执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天顺新城三期在建工程,抵偿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欠转让方的债务,资产所有权自裁定送达转让方时转移。 2、标的资产有专人看护及维修维护,于评估基准日的维护状况及实体状况完好。土地为商住综合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使用权面积为15,135.40平方米,住宅用地的终止日期为****,商业用地的终止日期为****,容积率3.49。 3、标的资产按现状处置。标的资产当前处于停建状态,分别位于G6、G7、G8、G9、G10共计5栋停建高层建筑内,包括:停建商品房637套,建筑面积合计52,456.44平方米;停建地下车位252个。标的资产是G6-G10栋楼中可对外销售的全部房地产和车位,系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黑执30-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的金额所对应的数量(套或个)。 G9和G10栋楼有3套还建房约2700平方米和52套公租房约2500平方米,不在本次资产转让范围。 G6栋商业105房产被呼伦贝尔农商行占用。 除上述事项外,转让方承诺标的资产不存在其他未决事项、法律纠纷及抵押、担保、诉讼、冻结、查封、财产保全或其他权利受限制的情形,并承诺如有上述情形愿承担相应责任。详情可查阅备查文件。 4、在项目变更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前期欠缴的相关费用(规费、配套费、税金等),将由转让方负责补缴。其它在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根据相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5、截至评估基准日,天顺新城三期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证载单位名称均为北大荒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办理更名手续;本次转让标的竣工时间已超过原《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后续办理权属变更等相关手续,由转让方和开发商协助办理。 6、项目长时间闲置,需对工程结构、使用功能、材料等进行全面鉴定,因鉴定报告有效期为1年,故在项目挂牌成交后,该项目鉴定工作由转让方协助进行。 7、(1)交易成功后,受让方使用和另行处置本次资产转让标的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2)转让方对本次资产转让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但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受让方需对资产现状及转让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后做出受让决定,受让方竞得转让标的,即视为对转让标的现状的完全确认,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标的现状进行交割,不得以任何原因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原因提出异议或因任何瑕疵主张权利。(3)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并已详细知晓与转让标的有关诉讼等交易公告内容及交易机构备查文件所披露事项,在此基础上自行做出投资决策,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4)转让标的虽已经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受让人应当自行进行详细尽职调查,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仅供参考受让人应当自行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如本次资产转让所披露面积与最终证载面积有误差,成交价款亦不作调整。 8、本项目须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踏勘需提前预约,并由转让方统一安排进行,其他时间不予接待。踏勘联系人:宁立刚 ,联系方式:****。踏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须与转让方盖章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并提交天津产权。 9、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在建工程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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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是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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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马忠峙 | 成立日期 | **** | |||||||||
注册资本 | 177,767.9909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农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3865X0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谷物、豆类、油料、薯类、蔬菜、食用菌、园艺作物、水果、中药材(不含麻醉类)、草的种植及销售;烟草的种植;农副产品初加工;农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信息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机电设备工程(不含电力设施)、金属门窗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设计、施工。食品生产经营;粮食收购。以下仅限分支机构使用:肥料制造及销售;牲畜饲养;家禽饲养;牲畜屠宰;家禽屠宰;水产养殖;农药经营(需与食品分开经营)。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点击登录查看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7724XC | |||||||||
批准单位 | 点击登录查看 | 批准日期 |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第64次集团党委会会议纪要((2024)19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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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资产状况。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且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资产或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天津产权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资产、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服务费等),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者天津产权承担任何责任。意向受让方如有上述行为,将被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转让方有权按本项目交易条件的有关约定扣除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转让价款,并将标的资产另行处置。 2、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及《踏勘确认书》、《承诺函》等相关附件材料,并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3、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按照挂牌价与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以协议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将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扣除:(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应价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5)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6)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认可并已详细阅读本转让标的所揭示的内容并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自愿了解标的资产所在地相关政策和购买条件,自愿全部接受标的资产转让公示的内容并承担全部或有风险。意向受让方提交意向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对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资产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资产或拒付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交易服务费。(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账户。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500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