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9.685932 万元/年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租金挂牌价备注 | 不递增 | 是否优先承租权情况 | 否 |
租金支付要求 |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出租用途 | 药品零售(兼医疗器械)店 |
与交易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履约保证金:4万元。 2、承租方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办妥经营证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及手续,并自行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如依法需由出租方提供有关资料办理的,出租方协助提供。 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出租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土地规划用途和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3、出租标的使用过程中的水、电、物业管理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4、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使用。 5、承租方承租标的后需进行装修的,装修方案需书面报出租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与出租方应在项目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如自项目成交后第30个自然日内双方仍未签订租赁合同的,项目自动终结,出租方有权收回标的或收回后重新挂牌。 7、承租方竞得后不得变更签约人,不得对出租标的进行转租、分租、调换使用或抵押。 8、房屋租赁合同中除承租方相关信息及“租金价格”条款等手填条款外,其他条款均已确定而不得修改。 9、本项目出租方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
租期 | 五年 |
有无免租期 | 无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执行标准:营业执照为准】。 2、意向方具备有效期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执行标准: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3、意向方(或其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药店运营经验,合同终止日期应在****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2)合同中须有药店字样(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9090/unit)医疗机构】。 4、意向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 5、意向方报名时需取得出租方出具的《运营方案确认函》【执行标准:意向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日期的倒数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2:00前向出租方书面递交商业计划,内容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1)装修方案、效果图;2)经营产品种类:药品、耗材需品种齐全,能供应新特产品和较全面的常用产品,可以满足患者的需求;承诺药械销售首营品种需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出租方审批,销售价格、供应商应在出租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提供承诺书);3)运营保障方案:包括开设的药品零售具备省、市医保资质;有较强物流优势,有冷链运输能力,保障药品的及时供应;具有符合GSP标准的药品采购、仓储标准;4)符合出租方实际的药事管理要求。如出租方认为相关证明资料仍不能有效证明的,可要求意向方进一步提供证明材料,经出租方审核同意后取得《经营方案确认函》】。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意向方是否符合条件由出租方最终确认)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10.00 | 交纳时间 |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您的资金汇入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
交纳方式 | 网上银行;银行转账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1.竞买活动结束后,未被确定为承租方的竞买方,且未出现“浙交汇”平台规定应当扣除或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情形的,其已递交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至竞买方的“我的账户”中。 2.项目成交(即竞买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承租方递交的竞买保证金扣除承租方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立约保证金,浙交所在项目成交后将立约保证金存放于出租方指定的账户(不计息),并按出租方书面通知函办理。 |